采购合同及注意事项

时间:22-10-07 网友

购销合同及审查要点

合同编号:

 

甲方:【通常是采购方,或称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通常是销售方,或称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甲方拟向乙方采购,乙方同意销售如下产品: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

【注意】

①必须使用行业公认的产品名称,忌用俗称、代称,可以为了行文简洁,在产品名称定义之后使用简称。

②应当注明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如果是种类物,如矿砂,应标明主要元素含量、产地等特征性要素;如果是工业制成品,一般还需要注明品牌号或商标,如无标注,应默认为甲方自行生产制造的合格产品。

③如果产品不止一种,通常需要一个表格,逐项填写名称、品种、规格、单价、数量(重量)、总价。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或参见附件)。

【注意】

①技术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建议另有附件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包含技术标准,如果是非标产品,应当有详细具体的技术方案与技术指标。

②质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可检测,避免使用“质量良好”“满意”等主观判断的用语。如果是参照样品质量的,务必签约前对样品质量共同认可后封存保管。

③质量标准并非越高越好,而应当与自己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注意】

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行业与主管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②对工业产品,如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注意】

 ①包装(包括产品包装和物流包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的;如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的材质、包装方式,且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保障产品品质、满足物流运输要求。如果是出口产品,还应当符合收货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如欧盟的环保标准。

②合同中应当明确包装以及包装物费用是否包含在产品价款中。

③合同中应当明确包装物是否为甲方提供或指定,包装物是否回收;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建议单独作为一个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及装卸责任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

交货承办人: ,联系电话: 。

【注意】

交货单位不一定是乙方,如果是第三方,包括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物流方,务必明确其准确名称或姓名,如果能确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也应当包括在合同中。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货到指定到货地点时,视为送达;

(2)乙方代办托运。乙方货交承运人时,视为送达;

上述(1)(2)种方式,收货人应当按照本条第5项规定签收,以完成交付。

(3)甲方自提自运,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自行来乙方【具体地点】提货;逾期,视为乙方或交货方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3.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水路、民航或多式联运)。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收货人)、联系电话: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合理的时间【】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临时改变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5.货到接货地点,收货人应当及时予以签收,在物流回执、送货单、收货单、签收单或其他收货凭证(统称“送货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存在货品错误、数量短缺、包装破损严重、送货延迟等问题,甲方可以拒收或者要求补货、换货,并在送货凭证上提出异议,但不得拒签送货凭证。送货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拒签的,视为已经履行送货义务。

收货方应当在签收或拒收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收货方的签收仅视为对品种、数量、外观的认可与异议,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法律责任。

6.卸货责任:卸货由【】承担,如未约定,视为送货方为卸货方。如在卸货中造成货物损失,由卸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卸货方拒绝或延迟卸货导致送货方或收货方费用增加或其他直接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赔偿直接损失。

7.交付与风险责任的划分

产品(标的物)自交付之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由收货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注意】

 ① 三种交货方式必须选择一种,不得含糊不清,选择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对而言,甲方自提乙方风险责任最小,乙方送货风险责任最大,但可能利润更丰厚。务必注意风险责任的衔接。

②不论何种运输方式,均应当明确运输的起点与终点;乙方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当另行签署《运输合同》,并建议投保运输险。

③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收货人)应明确,地点应明确到地市县X路X号,甚至楼层、房号。具体收货人应当预留电话。

④签收不等于验收,验收应当援引本合同相应条款。

⑤对于标的物价值比较高、收货方履约信用不是太好的,建议约定:在全部货款没有支付完毕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以督促付款义务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所有权不转移的风险因素也要综合考虑。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乙方送货的,乙方或其指定的送货方应当于【】年【】月【】前送货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处。

2.甲方自提的,甲方或其指定的提货方应当于【】年【】月【】前至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出示提货凭证。

【注意】

①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应当明确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还是以甲方/收货方收到的时间为准。

②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币种) 元(大写:),包括。

(1)产品价格为固定价格,任一方不得随意调整;

或(2)产品价格为可调整价格,由于市场变化原因,甲、乙方双方都有对交易标的物提出价格调整的权利;价格调整必须在拟执行新价格之日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3)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执行惩罚性价格,即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2.产品货款的结算及支付:

(1)产品的货款结算【例如:甲方应当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货款的20%;在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的60%】。

(2)实际支付的运杂费的结算 。

(3)其他费用的结算 。

(4)质保金的比例及支付 。

3.发票的开具与递交 。

4.货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

【注意】

①如果以外币结算的,应当约定汇率变化时,依照签约/结算/付款时的汇率 。

②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交易习惯,对于单件货物,可能先款后货,或者一次性付款;对于分批送货的,通常是按照合同总金额按比例支付。但结算应当明确结算的日期及方式,逾期一方不予结算时,可约定“视为同意卖方的款项金额”或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如果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如果采用信用证或其他跨境支付方式,建议另行约定付款条款。

④应当注明发票的开票信息及递送方式。

第七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

2.验收手段 。

3.验收标准 。

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 。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约定由【】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检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由卖方承担检测费用,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逾期验收的,送货方/乙方应当提醒收货方/甲方尽快验收,经提醒拒绝怠于验收的,视为验收已合格。

【注意】

验收时间不宜过长,不同的产品验收的手段和标准不同,必须提前明确。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如果产生争议,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5项规定执行。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日内进行反馈,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注意】

双方应当约定合理的异议期。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质保期与售后服务

1.本产品质保期【】月,自乙方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对产品使用期间出现的故障,乙方或其指定的维修服务商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排除故障,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原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除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乙方在合同中约定随机配备的备品、备件;如有使用,应当另行补齐使用过的备品、备件。

2.保修期满,乙方应持续地对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应当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3.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及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予以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渠道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或/和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导致履行本合同成为不可能。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 合同的变更

当标的物数量发生增减,标的物品质改变,价款或者酬金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改变或结算方式改变等,双方均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非经下列事由,合同不得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事先约定解除条件的,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4)一方出现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要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3.出现下列事由之一,合同终止:

(1)合同期届满或者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2)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任一方破产、歇业、注销、产权变更(被合并、分立且无权利义务继承者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出卖主要资产,或主要资产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丧失履约能力;

(4)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确认已解除而终止;

(5) 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履行;

(6)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而终止的,有责任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1.甲方法定通讯地址(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2.乙方法定通讯地址(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双方承诺,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依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2)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

①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选择仲裁必须写明准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如果诉讼,建议明确诉讼管辖法院。

②如果是跨境贸易,也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果选择仲裁,建议选择有利于己方或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自 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__月__日/或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注明本合同标号,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授权代表 :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_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授权代表 :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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