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协议书(15篇)

时间:22-10-07 网友

合作投资协议书(15篇)

合作投资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市注册成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大写: 人民币 元),注册证号:,法定代表人为:;并共同投资享有位于项目地块(宗地编号为:)的使用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名称、主要经营地

  名称:

  注册号:

  经营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项目正常运营,双方无意退出,则合同期限以年为周期自动延续。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出资比例为 。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出资比例为 。

  2、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需追加投资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4、合伙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如遇政府征用或者拆迁,补偿款所得款项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5、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退伙清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项目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项目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义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1、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作投资协议书2

  甲方(投资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项目甲方负责投入资金并控股。资金到账后乙方用款60%,返还40%给甲方在国内的项目公司,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投资合作金额、性质与方案:

  1、总投资万美元,分批汇入乙方帐户,单笔不低于500万美金。资金到账结汇后,乙方立即返回40%的人民币给甲方所指定的国内项目公司(按银行所结汇的人民币总额计算),乙方负责从政策和法律上消化这部份投资。

  2、由甲方以电子汇兑的形式从香港将万美元汇到乙方帐户上,返回给甲方的.款项以上述比例汇出。

  3、乙方的60%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专款专用,项目公司乙方股权51%抵押给甲方,甲方按固定投资回报形式每年收取13%,使用15年,到期不需还本,甲方向乙方退回项目公司51%股权。

  4、项目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甲方派员监督资金流向,保证专款专用,但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亏损。

  二、必要条件:

  1、乙方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公司资料,并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和政府立项批复。

  2、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必须成立三资企业,取得外汇额度,设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帐户。

  三、操作程序:

  1、甲方以投资控股形式进款,进行股权变更及公证。

  2、甲方确认乙方所建项目批办手续,外汇手续和合资企业各种证照齐备后,甲方在72小时内将首批款不低于500万美元汇到乙方的外汇帐户上。

  3、在首批款项到达后,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投资合作公证手续,公证手续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公证费甲、乙双方各承担50%。

  4、在首批款项到达乙方外汇帐户之前,乙方将合资公司的各种证照,公章印鉴交给甲方保管;在首批款项到达后,由甲方派员办理结汇和支付人民币业务。

  5、甲方资金金额到达合资企业帐户后,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办理公证手续将项目公司乙方51%股权抵押给甲方,甲方每年收取13%的回报,每年年末收取,共收取十五年固定回报;十五年到期甲方将项目公司51%股权交给乙方(用款方),乙方不需还本。

  四、双方责任:

  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他本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投资合作,公证合同不涉及本协议条款,公证合同甲、乙双方另行签署。

  3、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当地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电话:电话:

  __月__日__月__日

合作投资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 (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7、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8、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9、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0、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11、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1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1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作投资协议书4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现共赢发展,做实做强油料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利用甲方拥有良好的市场资源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以及乙方的拥有航空煤油、汽油、柴油批发、零售及进口资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方合作组建“__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油料公司)并共同推进__油料储存库和沉淀消耗库建设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项目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合作组建油料公司,并以油料公司为该项目开发投资主体。

  2、乙方同意用乙方现有的所有经营资质、许可证等与甲方共同组建该公司,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与甲、乙双方以外的公司签定联营协议。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自身良好的市场资源和强劲的持续发展能力,乙方以全部资质、许可证,通过合作共同组建油料公司。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得再利用乙方公司权属下的所有油料资质、各种许可证与甲方以外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同意在组建“油料公司”后,乙方将现有的经营资质、许可证变更至新公司名下。

  三、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以及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

  四、其他

  1、有关油料公司组建和该项目推进实施的.其他事宜,双方另写协议约定;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解除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5、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时间:

合作投资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法人注册成立的 X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资产,销售渠道,商标,知识产权等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乙方投资人民币三十万元参股(暗股)于__x名下,折合__x在该企业股权的20%,双方合作投资于 X项目。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乙方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乙方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乙方投资人以暗股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事务执行

  1.乙方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2.甲方有义务向投资人报告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乙方投资人向甲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方股份中的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

  出资额时,须经甲方同意;

  2.乙方投资人出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3.乙方投资人五年内不得从投资中抽回出资额;除非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投资人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投资标的投资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作投资协议书6

  投资项目: 公司

  合作人数:三个(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甲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第一条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专门提供家庭装潢、店铺装潢及工、矿厂房基础建设装潢、维修安装服务及客户特别定制服务等。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共同投资人甲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共同投资人乙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共同投资人丙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2、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经营;

  3、共同投资人共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本合同终止后,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依据经营状况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如续约或合同经过所有共同投资人商议继续执行的,共有资产不予以分割;

  第五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乙/丙均可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共负盈亏,经商议参与经营者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投资项目服务;具体管理经营模式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商议决定;

  2、盈余分配,以资金投入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资实业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有;

  3、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共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4、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有投资人承担;

  第六条共有投资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转让

  1、共有投资人增加:

  ①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现有共有投资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共有投资人退出: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②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出;

  ③退出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共有投资人并经全体共有投资人同意;

  ④退出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共有投资人同意而自行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股份的转让:允许共有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共有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共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资人增加对待,否则以共同投资人退出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作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权利

  1、 为共同投资人法人;因所有共同投资人均参与管理,则法人的权限有: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作投资的产品或服务,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

  ④支付合作债务;

  ⑤承担合作期间法律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其他资产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作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共同投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作投资项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作投资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共同投资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范围;

  3、禁止共同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同行业竞争的合资项目;

  4、法律禁止的,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5、如共同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无效者,可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决定进行除名;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投资事业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

  ①本投资协议书合同期满;

  ②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营业日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共同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向所有共同投资人申请并在场进行补充签署,个人增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共同投资人甲:

  共同投资人乙:

  共同投资人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投资协议书7

  甲方(投资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投资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拟对乙方与江西国宇房地产开发公司龙安花园合作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龙安花园项目,位于南昌县汇仁大道;此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具体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投资方式

  在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甲以其实际控制人徐国仔直接汇款给江西国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开具收据给乙方。如项目运转资金不足的话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已追加项目投资。

  第三条甲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按出资额度在 年 月 日前应全部把资金筹集到位。

  第四条约定利润分享和亏损不分担

  甲方按其出资额固定享受利润分成4200万元,如乙方经营发生亏损,甲方同样享受投资利润分红4200万元,并不承担投资的亏损。

  甲方收回的投资款和乙方分配的利润必须汇往甲方的指定账户,如甲方要求不往指定账户汇款的,甲方必须出具委托付款书,同时,

  由此产生的税收及其他法律风险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利润分配期限

  双方同意在项目合作期间,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乙方后30天内,甲方可要求乙方按一定的额度分配投资利润。

  第六条事务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项目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应享有固定收益权,无权了解共同投资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干涉乙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甲方享有固定分红,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甲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投资的收回

  1、甲方优先享有投资回收权;

  2、甲方不得转让其收益权,否则乙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分红金额。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甲方不能以在乙方投资的分红权出质,如有此行为则此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投资协议书8

  投资人一: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二: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 项目,项目注册形式为: ;

  各方出资:甲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占出资总额的 %。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 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项目注册形式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注册形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项目注册形式成立后,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事务除下列事项需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务由 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注册形式登记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约定注册形式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约定注册形式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合作投资协议书9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

  甲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可以为任一方)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作投资协议书10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 产业。

  第二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本次将企业资本金增加至 万元人民币。企业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企业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企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企业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企业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10天内到银行开设企业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企业临时帐户开设后6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临时帐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企业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企业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企业设立后该费用由企业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企业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签字日期:签订地点:

合作投资协议书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传真: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于9月18日-19日在北京举办的“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内容:

  甲方发起并主办“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乙方作为本次推介会的代理合作单位与甲方合作,推介会举办地点为北京、举办时间为9月18日—19日。

  第二条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策划、演讲嘉宾的联系和确认、场地的落实与布置、对会场进行总体控制与协调,并负责保障本次推介会圆满顺利完成。

  2、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传材料。

  3、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媒体支持。

  4、甲方对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演讲嘉宾及用于招商的`宣传材料,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5、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为本次推介会作招商工作,以付费客户为准。

  6、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参会人员直接以电汇形式在开会前一周内将会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7、乙方招收参会人员的会费,甲方按标准对招商价格7折与乙方进行结算。(注:甲方标准的对外招商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应缴税金。

  8、乙方对外招商应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资格。

  第三条法律责任:

  1、推介会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受到参会代表起诉,中国科技财富杂志社负责解决有关纠纷并承担责任。

  2、推介会期间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协议约定的事由导致本次推介会无法举办或无法如期举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代理方有义务协助主办方处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协调。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协议之不可转让性:

  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协议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转让,否则实施转让方将视为严重违约,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2、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合作投资协议书12

  受委托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作为合作经营方代表与“曲沃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场承包合同。本协议作为补充协议规定出资方的出资方案和利益分配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资:

  乙方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出资。乙方委托资产金额人民币共 元,大写:。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款项全额付至甲方。

  二、合作经营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三、收益及分配:

  1、利息:按照甲方同曲沃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协议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2、分红:以50万的总承包担保费用,出资方按照所占总承包担保费用额的比例进行红利分配。

  四、清算及中途撤资:

  1、协议到期时清算:甲方按合约结算给乙方应得分红及利息,并退还乙方的委托资金。

  2、中途撤资:

  (1)如因甲方中途终止与曲沃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合作投资经营协议无法正常运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需按照协议终止当天的收益进行分红和利息分配,并返还乙方委托资金。

  (2)合作经营期间乙方确需中途撤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撤资,乙方出资期间的收益分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协议生效日期:

合作投资协议书13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分 有限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总投资 元整,甲方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__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__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__公司的__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共同投资人委托 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__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__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__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__份公司__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 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公司的__份。

  (2)以上述__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__份。

  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__份及出资额。

  3、__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__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 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 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作投资协议书14

  甲方:

  身份证号:

  籍贯:

  乙方:

  身份证号:

  籍贯:

  丙方:

  身份证号:

  籍贯:

  丁方:

  身份证号:

  籍贯: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以四方已注册成立的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43%;乙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43%,丙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7%,丁X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7%;。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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