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保底租金营业租金课件

时间:23-09-28 网友

本合同由以下两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甲方:

法人代表:

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联系:

以下,上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两边”。

  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经两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一事达到协议如下:

第一部份 ——通用条款

第二部份 —— 商业条款

第三部份 —— 附件本合同由以下两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甲方:

法人代表:

注册号:

注册地址:

联系: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联系:

以下,上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两边”。

  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经两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一事达到协议如下:

第一部份 ——通用条款

第二部份 —— 商业条款

第三部份 —— 附件

第一部份通用条款

第一条出租商铺的大体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座落于【*****】商场(下称“商场”),租赁商铺具体铺位号见本合同第二十条(下称“该商铺”)。

1.2该商铺的平面图(见附件一)只作方便辨别之用。甲方有权按照商场的扩充调整、铺位划分的最终方案及有关政府审批对该商铺的位置做出调整,乙方同意不就此提出异议。

1.3该商铺的租赁面积见本合同第二十条。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商铺,对该商铺的租赁面积大小、位置、计租方式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

第二条商铺的交付

2

2.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第款约定的交付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数应付费用,自行前去商场与甲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依照附件2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2.2至交付日到来之日,若该商铺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另行选择一个日期作为交付日,装修期、开业日和合同期相应顺延。除非本合同还有约定,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3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必然瑕疵,但并非影响乙方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商铺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2.4如该商铺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款所述交付日进入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交付日即为第款所述日期。

2.5如发生第款所述交付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商铺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商铺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交付日。

2.6若乙方未于交付日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交付日起至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的保底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如有),装修期及合同期不因此顺延。在此前提下,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租金

3

3.1本合同项下该商铺租金采取“先租后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的计算方式分为保底租金与营业租金两种,以二者当中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

3.2在整个合同期内,除开业日所在的日历月外,乙方须于每一个日历月的 10号前向甲方缴付上个日历月的保底租金。若某个日历月的营业租金高于该日历月的保底租金,则乙方应于下个日历月的 10号前向甲方全额缴清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金额。保底租金与营业租金详见本合同第二部份第二十三条。

3.3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开业日所在日历月尚余天数的保底租金,付款额为按当个日历月的保底租金乘以该日历月尚余天数与当个日历月具体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若乙方于装修期内在该店铺内任何一部份对外开张营业的,则开业日应被视为提前至该对外开张营业日,乙方应于下一个日历月第十日前补交自该对外开张营业日至装修期结束之日的保底租金。乙方最后一次支付保底租金的付款额为按当个日历月保底租金乘以合同期在最后一个日历月中所占的具体天数与当个日历月的实际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若在最后一次结算中发现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差额部份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由乙方在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后五日内交清。

3.4两边确认依照该商铺月营业额计算该商铺营业租金。

“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店铺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进程中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之和/或所收到的钱款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店铺内出售各类物品和/或食物和/或饮品,在该店铺内或利用该店铺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或所收到的钱款金额和其它来源于或与该店铺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月营业额”是指一个日历月内的合计营业额。第一个日历月的月营业额指自开业日或乙方在该店铺内实际开张营业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至开业日所在日历月最后一日止的营业额。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月营业额指自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日所在日历月第一日起至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日止的营业额。

3.5两边约定由乙方自行收银。乙方应于每一个日历月的五(5)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该商铺上一个日历月的销售报表、报税单,两边对账完毕,由甲方向乙方开出《付款通知单》后5日内,即每一个日历月10日之前乙方应付清上月营业租金超出保底租金的金额。

3.6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上述任何文件有任何异议,甲方有权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铺的月营业额再次进行审计,应付应予以配合。若再次审计的结果证明乙方提交的任何文件确有错误的,则再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保底租金及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甲方如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偿。如乙方虚报营业额二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7乙方不得因商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商铺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商铺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质量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

4.1保证金

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商业条款”部份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以下合称“保证金”)。若合同期内,每一个月租金或每一个月物业服务费金额有提高的,则乙方应在该等调整发生的当月向甲方补足支付所提高的金额。

2)若乙方违背本合同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有权向乙方追偿或追讨任何费用或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进行抵扣或没收全数保证金。如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足。

3)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在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且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地十二条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办好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后六十日内将该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份(如有)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

4.2物业服务费

1)本合同项下该商铺物业服务费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支付。

2)首期物业服务费自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首期物业服务费的首月如非整月,则当月按天计算(以当月天数计算),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付清首期物业服务费。以后乙方应当在每一个物业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租赁期的物业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往后第一个工作日)。

3)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遵循国家指导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物业服务费价钱调整。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一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日历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按照甲方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4.3质量保证金

本款规定不受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的影响。

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以确保甲方不会因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蒙受任何损失。

2)若乙方未能承担因任何第三方对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责任及后果,甲方有权选择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取款项支付给该等第三方以确保甲方的商誉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在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第三方的要求时,乙方必需补偿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

若乙方违规经营受到政府部门惩罚,可能对甲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质量保证金中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惩罚通知为准)。

因顾客索赔和政府惩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份,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若于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后的九十日之内,甲方未接到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则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剩余部份(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4.4其他费用

1)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有关该商铺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开通或利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2)两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甲方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肯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发布及调整为准。

3)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实行分户计量),并应在每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能源费用交甲方代为缴纳。

第五条开业及经营

5

5.1乙方于开业日前应取得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记录、商品质量鉴定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餐饮业还须办理食物卫生、公开场合卫生许可证,文化娱乐业还须办理公安、消防、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乙方应于开业日前向甲方提供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复印件,经由甲方审核后方可开业。乙方必需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合同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悬挂于该商铺明显处。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开业日开始对外营业,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日的,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若于开业日前,乙方在该商铺内任何一部份对外开张营业的,则开业日应提前至该对外开张营业之日,乙方应自该提前的开业日支付该商铺租金。

5.3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该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9:30】时至晚上【9:30】 时,法定公众假日照常营业。乙方应遵守由甲方制订的统一营业时间,确保该商铺于甲方不时指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甲方有权对上述营业时间作出变更。若因节庆活动、重大庆典、交通管制等原因,甲方有权临时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5.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应配合甲方对该物业的管理,不得有损甲方或该物业及该商场的形象及声誉,不得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任何可能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行为。

5.5在租赁期内,若乙方预将实施针对顾客的优惠活动,则应在该优惠活动开始前三日将这次的优惠活动政策书面告知甲方。租赁期内,若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充值功能的储值卡(包括但不限于充值卡、会员卡等)的,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若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受到行政惩罚或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6乙方应踊跃配合甲方举行的各类营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赠品、赠券、积分和抽奖等),并分担费用或提供赞助。具体分担金额由两边另行商定。

5.7若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同意并配合在该商铺接受利用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发行之会员卡和/或贵宾卡等。

5.8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品牌、商号或商品名称。

5.9乙方应遵遵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别是,任何因乙方隐瞒、转移营业款所造成的逃漏税及其它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以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10若乙方需于本合同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

第六条商铺的修缮和装修

6

6.1甲方应对商场进行维修和保养。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或疏忽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6.2至少在第款所述交付日前至少十五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对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及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甲方审查,而且在取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商铺装饰装修。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6.3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必需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商铺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乙方许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数责任,在装修进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依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6.4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数补偿,若造成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5如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致使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6.6乙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

甲方通知乙方更正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五日乙方仍未更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给或直接采取强制办法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第七条两边的权利义务

7

7.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利用的商铺;

2)合同期限内,甲方如对店铺及店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须事前通知乙方;

3)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商铺有关的税费;

4)甲方将对体商用户进店每一个体验人次补助5元钱的政策支持;

5)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利用该商铺进行干扰或妨碍。

7.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2)不得污损、损坏或擅自利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商铺的外部展示任何广告标识;不得在该商铺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的商场名称、标志或甲方字号、标志等;

4)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不得出售冒充伪劣商品,保护商场整体商业形象;

5)乙方应当在该商铺开业前7日内向甲方出具关于乙方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并提供相关资料的授权委托书。若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乙方的被授权人发生转变,乙方应从头向甲方出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在甲方收到乙方新的授权委托书之前,在先的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6)若是乙方需要改动甲方设备设施,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若是其经营行为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第三方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惩罚)由乙方承担;

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给商、消费者等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是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9)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数补偿责任;

10)乙方的商品价钱不得高于其在甲方商场所在城市其他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钱,不然乙方应按差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乙方委派驻该商铺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名单应报甲方备案。租赁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改换驻店人员(甲方要求改换的除外),乙方驻店人员在该商铺内发生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驻店人员违背甲方管理规定或有任何违法行为,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撤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数补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数责任。如甲方要求乙方驻店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协议、附件、函件的内容,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在租赁进程中得悉的甲方经营和业务信息和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乙方如违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数补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3甲方保留对商场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商场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做出任何补偿。

7.4甲方保留在进场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锁商场公共部位/区域或其部份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改换商场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7.5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以为经营和维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八条保险

8

8.1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用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商铺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寄存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买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2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审核。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九条转租、转让和互换

9

9.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份,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任何形式致使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利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商铺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互换。

9.2甲乙两边特此明确同意: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商铺或整个商场,和抵押该商铺或整个商场,并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商铺,为此甲方不必事前通知乙方或事前征询乙方的意见。乙方在此明确许诺: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免责

10

10.1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还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因对该商铺或其相邻商铺或商场进行装修、维修、保养、增建、改建等,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利用,或致使该商铺的水、电、、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给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

2)非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

3)任何时间该商铺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4)若因该商铺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商铺所有权人变更,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

11.1下列任一或多项情形发生的,视为乙方违约: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有其他破坏行为的;

3)擅自转租该商铺、转让该商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互换各自承租的商铺,或以任何形式致使任何其他人取得利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商铺任何部份的;

4)超期支付、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拒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或超期补足保证金等款项且超期超过15日的(无论甲方是不是对乙方做过任何形式的追讨);

5)乙方提交的营业额数据不真实;

6)未能在开业日前5天完成装修或未能在开业日正常营业的;

7)未能按时办理该商铺交接手续且超期超过15日,或未按时交还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还该商铺的;

8)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9)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以任何借口在一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两天,或一个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三天,或擅自撤场的;

10)将该商铺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之外目的的;

11)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乙方未能尽快解决,造成甲方损失、影响甲方商誉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12)不按本合同约定商号名称进行经营,或销售的商品为冒充伪劣商品,或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形,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

13)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在其许诺的开业日取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和许可的;

14)通过不合法手腕(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行贿、提供虚假信息等)促本钱合同签定的;

15)该商铺内乙方财产或乙方的任何财产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或查封的;

16)违背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在不影响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办法:

a)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b)要求乙方将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受损的该商铺或该商场主体结构恢恢复状;

c)不经事前通知切断该商铺的水、电、煤气、通信供给,直至乙方的违约行为取得纠正,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d)涉及支付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收取延迟支付款项千分之一(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自上述各项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止;

e)涉及按时开业或维持正常营业义务的,每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届时每日保底租金三倍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开业或恢复正常营业之日止;

f)涉及交回该商铺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届时每日保底租金三倍的占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g)涉及需做出某项行为(如修复、将该商铺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状态或杀灭虫害等)的义务的,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完成乙方未能完成的义务,由此引发的费用及开支由乙方承担;

h)要求乙方补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i)从乙方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留存于甲方的其它款项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甲方的损失,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补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j)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甲方的损失,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补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k)没收保证金,要求乙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从头缴纳,并在此前提下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l)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取消乙方的装修期(无论乙方是不是已享有)。在这种情况下,视为乙方自始不享有装修期,乙方须全额向甲方补交装修期的保底租金。除此之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三(3)个月保底租金及三(3)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如实补偿。乙方同意上述违约金及甲方损失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而不需经乙方的同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预先支付的任何费用或留存于甲方的其它款项中抵扣,或可直接向乙方追偿。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进入、占有该商铺并处置、移除乙方在该商铺内的任何财物;

m)法律规定的其它可行的办法。

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损失、装修期的租金、该商铺恢恢复状的本钱、代为乙方履行义务的本钱、该商铺空置期间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的损失、甲方预期利益的减少,和甲方因采取行动减少损失或向乙方追偿而发生的本钱、费用、调查费、顾问费、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的补偿金、诉讼/仲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等。

甲方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办法,不影响或减免乙方继续履行其于本合同下义务(特别是 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

11.2下列任一或多项情形发生的,视为甲方违约:

1)该商铺损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商铺的;

2)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商铺,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九十(90)日内仍未交付的。

出现上述甲方违约情形的,在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办法:

a)提前解除本合同,交回该商铺,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缴付的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做出适当扣除后的余额),并支付相当于届时三(3)个月保底租金及三(3)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的违约金;

b)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行的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

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12.2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两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依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超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2.3若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在事前通知乙方后当即解除本合同,两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商铺全数或其主要部份因不可抗力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利用或占有,该商铺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3)个月内尚未取得重修或重建的。乙方可在该商铺蒙受该等破坏、损毁的第二天起停止或按该商铺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租金,直到该商铺完成重修或重建;

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政策等规定的转变、调整致使该商铺不适用本合同约定之用途的;

5)合同期内,甲方需要对商场或其任何部份拆除或重建时影响到该商铺经营的

第十三条商铺的交还

13

13.1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商铺。乙方应将其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在租赁期届满日前或解除日前搬离该商铺,并将其添置的与商铺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和增建或改建物品(下称“不可移动的物品)拆除,以使该商铺恢恢复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超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该费用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经甲方同意保留商铺现状的,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予以承担任何补偿或补偿。

13.2如乙方未依上述约定交还该商铺满7日的,甲方有权开启该商铺的门锁并改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商铺,并将该商铺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发的乙方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可移动物品,甲方在搬出该商铺后有权依照商铺日保底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该等物品被搬出后,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甲方将该商铺恢恢复状的费用及甲方在上述进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如有)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的不可移动物品的保留,适用本合同第款的约定。

13.3若乙方为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以该商铺的地址取得了相关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为该商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记录证等),则乙方须于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之前办理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记录等手续。

13.4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或费用,不然,甲方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商铺时,两边应当签署该商铺交还确认书。在两边签署了该确认书以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商铺以后,乙方在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且无需补偿乙方。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

14.1本合同经两边充分协商后一路签署,对“任何模棱两可的条文都应作出无益于起草方的一般解释规则”不适用于解释本合同或解释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

14.2乙方对商场经营政策及经营方式已有全面了解,对其经营风险已有充分的熟悉。因此,乙方享受经营功效并同时承担经营风险。

14.3两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股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

15.1若有下列情形发生,则一方无需对延迟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担责任:

1)该延迟或未履行是由不可抗力事件引发;

2)其已采取一符合理办法,避免或减少延迟或未履行的影响;及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迅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不可抗力事件估计持续的时间及该一方不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可能程度,而且按照中国适用法律,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和相关证书。

15.2“不可抗力事件”对一方而言,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或因其他原因此在该一方控制能力之外的客观情况,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水患、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和内哄、政府限制、政府管制、政府控制、延迟发放许可、中国法律变更。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边在履行本合同的进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通知

16

17

17.1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如用,在发出后视为收讫;如用特快专递方式,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视为收讫,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肯定。

17.2对于发送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或联络,甲方可以向本合同第款所述的地址发送。在乙方接受该店铺后,该店铺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店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17.3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第十八条其他

18

18.1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未包括在本合同中的任何由甲方、乙方或任何代表甲方或乙方的人所作出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说明、许诺或协议,和任何以前的协议、许诺、协商或陈述均被本合同所替代。

18.2本合同部份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劳。

18.3本合同的附件或附页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劳。当本合同与本合同附件或附页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以附件或附页约定为准。

第一部份 —— 商业条款

第二部份 —— 通用条款

第三部份——附件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用意

附件二:商铺交接确认书

附件三:交付标准(如有)

附件四:装修设计文件要求(如有)

附件五: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六:租赁更替协议

附件七、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八、乙方式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两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第二部份商业条款

第二十条出租商铺状况

19

20

20.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系位于【】号楼【 】层【 】号商铺(合同中简称“该商铺”),该商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0.2甲乙两边同意,该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顶用于计算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

20.3乙方许诺租赁该商铺作为经营【】品牌之用途,经营项目为【】,并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上述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商号名称、商品/服务品牌及经营项目)。

20.4本商场的开业日期暂定为【】年【】月【】日。

20.5两边暂定该商铺的交付日为【 】年【 】月【 】日,甲方可提前交付该商铺,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该商铺的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限

21

该商铺的租赁期限为【】年,自该商铺的交付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二条计租日

22

22.1本合同所述计租日为【】年【】月【】日开始计租。

第二十三条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23

23.1租金:

租金的计算方式分为保底租金与营业租金两种,以二者当中较高者为当月适用租金。

23.1.1保底租金: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每一个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每一个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每一个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23.1.2营业租金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该商铺当月的月营业额的【】%。

23.2物业服务费:

该商铺物业服务费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以【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一年内,每一个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二年内,每一个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自交付日起算的第三年内,每一个月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23.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相当于【】个月保底租金之和。

23.4物业服务费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相当于【 】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和。

23.5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元);

23.6能源费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

23.7特别约定:

1、乙方所招聘的员工的服务礼仪、体验课程等行政管理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和培训;

2、甲方提供统一收银机及体验服装给到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24

24.1甲乙两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依照下述地址或号码发出:

甲方:【 】

收 件 人:【 】

地址:【 】

联系:【 】

传 真:【 】

乙方:【 】

收 件 人:【 】

地址:【 】

联系:【 】

传 真:【 】

任何一方变更以上地址、号码或任何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未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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