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网格员聘用合同
村网格员聘用合同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网格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为保障村内治安秩序和居民安全,需要聘请网格员履行相关职责,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聘用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
1. 网格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村委会的指导性文件履行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网格员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a. 协助治安管理员维护村庄治安秩序;
b. 协助乡、村干部管理居民的基本生活环境卫生;
c. 定期走访辖区内居民,了解并收集张家港市城中村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向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捐献居民意见和建议;
d. 开展爱国主义、法制教育和其他警示教育,协助开展群众性举报、控告和斗争活动;
e. 完成村委会规定的其他履行聘用合同项下的职责。
2. 网格员职责应当按照村委会下发的聘用合同目录要求执行。
第二条:服务期限
此聘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服务时间和工作地点
1. 网格员应该按照村委会要求执行工作。
2. 网格员的工作时间应当与村委会一致。
第四条:报酬及奖励
1. 网格员的报酬根据村委会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支付。
2. 网格员自谋职业以及其他涉及所在地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事宜不属于聘用合同范围内,并不产生报酬,但是村委会可以根据优秀表现奖励网格员。
第五条:权利和责任
1. 网格员在履行聘用合同项下的职责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村委会规定的政策和准则,并热心居民服务。
2. 网格员应当对其聘用期内的行为和活动负责,自行承担因其职责履行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3. 网格员应当按照村委会要求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 网格员应当保证其聘用期内服从村委会指导并按照要求执行任务。
2. 在下列情况下,村委会有权终止或解除本聘用合同:
a. 网格员未依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
b. 网格员违反村委会规定;
c. 网格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d. 网格员被判刑而服刑期间不能履行聘用合同项下职责。
第七条:争议解决
1. 如果在履行本聘用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该首先协商;
2. 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选择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本聘用合同应当在双方签字之后立即生效。
2. 村委会对于网格员在履行聘用合同中所要求具备的能力水平有规定,网格员需要在聘用期内达到相应的要求。
3. 本聘用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网格员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日期: 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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