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合同范本
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船舶抵押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船舶抵押合同1
立契约书人_ _﹙以下简称甲方﹚、_ _ _﹙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_ _ _元整.乙方依照以下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 _ 元整.
2 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以下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 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 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 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 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 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 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 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 设备目录正本.
﹙12﹚ 航海记事簿正本.
﹙13﹚ 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 船舶检查簿正本.
﹙15﹚ 渔业执照正本.
﹙16﹚ 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 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 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 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局部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 船舶无共同海损局部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假设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假设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假设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以下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 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 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 ,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假设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假设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假设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 约定事项:
﹙1﹚ 双方同意以_ _ 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 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 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 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 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 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_ _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_ _ _
公司地址:
代表人:_ _ 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方﹙乙方﹚:
公司名称:_ _ _
公司地址:
代表人:_ _ 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_ _ 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 月 日
船舶抵押合同2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四﹚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 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合同编号:
序号抵押物
种类抵押物
凭证编号单位数量自报价值﹙万元﹚
评估值﹙万元﹚
﹙银行认可﹚抵押率﹙%﹚
抵押价值﹙%﹚
保险单保险号码起止时间
经抵押权人评估认定,清单所列抵押物抵押价值总额为万元,抵押人对此无异议,并将以下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1.⒉⒊⒋
本清单正本一式两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由各执一份,作为号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船舶抵押合同3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
鉴于 年 月 日,主债务人 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合计 元,该债务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乙方同意在其所有的“ 〞号船﹙船舶识别号 ,以下称“抵押物〞﹚设定抵押,以担保 按期履行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履行其他义务.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作为抵押物的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登记 ,登记号码 ,产权为乙方所有的“ 〞号船﹙船舶识别号 ,以下称“抵押物〞﹚.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 元.
第三条 抵押船舶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船舶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船舶,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船舶;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船舶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归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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