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合同范本

时间:22-10-02 网友

联营合作合同范本

联营合作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房屋与乙方联合经营××品牌商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位置及面积

  1.1位置:依本合同列明的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市——区——路××号×××广场(以下简称本广场)××××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作为联营条件提供给乙方使用(位置如附件一房屋位置图所示,该附件图仅为该房屋位置的标示)。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

  1.2面积: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自与其他场地的相邻墙中心线计算面积,非墙体部分以门、窗之内表面开始计算面积。门、窗及门窗外表面不包括在房屋面积内)。

  第二条合作期限及装修期

  2.1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共同确定的开业日为××××年×月×日。

  2.2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装修期间乙方须按本合同第四条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所有费用。

  2.3房屋移交日:装修期起始日即为房屋移交日,乙方须于该日自行至甲方办理房屋的接收手续。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负责提供该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手续,并负责提供屋内装修、商品货源、营业员、产品的合法有效证明等全部经营事宜。

  3.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经营范围

  4.1该房屋仅限乙方经营××品牌商品,经营业种及范围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房屋部分或全部区域经营其他品牌或业种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自甲方提出书面警告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未整改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2除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依据。

  第五条甲方收益

  5.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负责统一收银管理,甲方每月提取乙方当月销售额(含税)的××%作为甲方收益。

  5.2甲方每月应提取的收益,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甲方可于乙方每月销售额中直接划扣,双方结算后5日内,由甲方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销售额返还给乙方。

  5.3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应将当天的商品销售额和其它营业情况,以甲方规定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当天的销售款由甲方管理。但双方结算的销售额以收银设备结算完毕后的金额为准,乙方独自统计的销售额不视为结算依据。

  5.4乙方的每日销售额由甲方于次日正式营业前,提交销售报表,乙方须对该销售报表予以签字确认。

  5.5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及乙方营业人员不得以代缴款或其他任何名义私自收取任何销售款项,一经发现,乙方须向甲方承担私自收取款项2倍的违约金,如出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相关费用

  6.1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期内,乙方须按人民币×元/月/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月总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乙方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从乙方当月的销售额中直接划扣,如乙方当月的销售额不足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须以现金方式补足。物业管理费由本广场物业公司出具物业管理费发票。

  6.2水、电、空调、电话等费用

  6.2.1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空调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收取。

  6.2.2该房屋移交乙方经营使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预交水费人民币×××元),电费人民币××××元、空调费人民币××××元。以后乙方须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上个月费用。

  如遇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部门调整水、电费等公用事业费价格,乙方须按调整后甲方核算的价格执行。

  6.3乙方经营如需安装电话,由乙方直接向市政电信部门申请,并自行向其交费。

  6.4乙方经营中需交纳的消杀费、环保检测费、卫生检疫费、排污费及其他本合同未做说明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市政相关部门交纳。确需由甲方代缴代扣之款项,乙方须按甲方发出的收费通知按时交纳至甲方。

  6.5税金和工商管理费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产生的税金和工商管理费,并自行向税务及工商部门交纳。

  6.6宣传推广费

  为求本广场整体营业之发展,提高本广场业户的经营效益,在日后经营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将不定期对本广场进行宣传、发布广告,举办各项推广及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现双方确定乙方每年应承担的宣传推广费用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交纳给甲方。

  6.7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结帐购物时,其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7.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7.2本合同期满×个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等而产生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宣传推广费等任何费用,乙方现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7.3如在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7.1条规定的数额,或出现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装修

  8.1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乙方的装修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之规定以及《××广场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五)和甲方临时颁布的通知,乙方的装修须事先取得甲方的许可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乙方的装修、改动违反政府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2若乙方需要改动房屋内设备、设施,必须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不得损坏防水层、防水设施和妨碍本广场的正常经营。

  8.3乙方须自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移除本广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构筑物、建筑物,乙方并须承担因前述事件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房屋的使用

  9.1乙方应保证甲方所移交的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见附件二交屋条件及设施设备清单)的完好无损,且不得损坏公共区域及公共区域的任何设施、设备。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故意破坏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甲方统一维修,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2乙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装修出现破损,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在甲方书面通知规定日期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本广场的统一水准,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3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内安置或准许他人安置任何重量超过该房屋楼板所能承受的建筑荷载(每平方米不超过××××kg)的设备或物品。

  9.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危险和散发令人不快气味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

  9.5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外设置影响本广场环境和其他客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做出任何扰人的噪音。

  9.6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外饲养或容留任何动物、宠物,并须自费采取甲方所要求之所有预防步骤及措施,以防止害虫在该房屋内生存、蔓延。

  9.7对于乙方擅自在该房屋外的任何位置存放货物、加装设备、标志、招牌等,甲方有权不作预先通知而予以清除,甲方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清理及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9.8乙方保证该房屋内设施、装修等以及该房屋与建筑物其他区域通道必须无条件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乙方应当自行满足其经营用途所需的消防、环境、卫生要求,并须保证本广场的各通道的畅通。

  9.9出入权

  甲方有权在乙方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乙方房屋内检修房屋及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需维修的,甲方在发出通知后,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设备的使用,以进行维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排除险情,采取措施抢救、保护财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还

  10.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之日的次日(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于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保持完好交还甲方,乙方的财产(不包括第10.3条所列的装修和财产)由乙方自行运出本广场,并拆除乙方的各种标识等,同时交出所有钥匙。

  10.2未按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房屋内乙方财产经甲方要求限期移除而仍未移除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置,同时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向后一承租方、合作方逾期交屋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处置乙方遗留物品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0.3乙方的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的),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清运外,乙方不得拆除、移动。双方同意按下列方法处理:

  1)合同期满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第13.1条款约定除外),甲方只对乙方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乙方同意由甲方聘用有资格的工程造价机构对乙方的装修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装修或不可移动财产添置的日期至约定的合同期届满之日的期间,在五年以下的(含五年),按该期间平均折旧,按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例如:添置日至租期届满为2年的,折旧率为每年50%);在五年以上的,按每年20%进行折旧,按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超过五年,甲方不予补偿。

  3)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不可移动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第十一条经营活动

  11.1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经营所需许可证件。本合同签订同时或乙方开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甲方查、存。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__营业执照副本__税务登记证副本

  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__印鉴卡

  __授权委托书__商品合格证

  __注册商标证明__特殊行业许可证

  共计×项×页(见附件四:乙方证件资料)

  上述证件及资料需要年检的,乙方应在办理完年检后3日内重新向甲方提供。如乙方虚假提供上述证件、资料,而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经营期间关于商品的订购、发送、接收、保管、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均由乙方负责。

  11.3乙方的经营须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令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若由此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11.4乙方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品质和安全性,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宣传、表示和承诺。

  11.5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依法纳税和交费,若因乙方偷税、漏税、欠交各种费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勒令停业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付被勒令停业期间应向甲方交纳的一切费用。

  11.6乙方应保证其经营往来的所有发票、凭证均合法、有效。

  11.7乙方经营需自行聘用员工,其薪资、福利及相关待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其所聘用的人员。乙方的用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员工上岗前须经甲方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相关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广场商场管理规定》(见附件五)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临时颁布的通知)。乙方员工如有违规,必须按本广场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甲方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凡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1.9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经营中发生的顾客投诉,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商誉。如因此导致媒体曝光或被消费者投诉,乙方须负责为甲方挽回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10凡在该房屋内发生的或由乙方经营原因导致的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1在乙方装修、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妨碍相邻房屋的经营,引起争议、纠纷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排除妨碍。

  11.12乙方经营该房屋及进行各种销售活动,如需使用甲方的标志、资料、名称等,必须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11.13乙方的营业时间应遵守《××广场商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甲方并可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季节变化,适当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应当按甲方调整后的时间营业,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14乙方的工作人员、访客、代理人、供应商、承建商等人员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产生责任、纠纷,均由乙方承担。

  11.15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乙方的经营须遵守《××广场商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责任划分

  12.1甲方:负责本广场公共区域的保安、保洁;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广场整体经营活动、公共秩序的管理。

  12.2乙方:负责该房屋内的安全、清洁和经营秩序;负责该房屋内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乙方设施及财物的保管;负责乙方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限制

  13.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分割,不得与他人互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或有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在该房屋内注册新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凡与乙方的名称不符且使用该房屋的任何公司、组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于新公司成立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共同义务人的承诺书,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营业,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

  14.1乙方应为该房屋内乙方的财产投保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并在开业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其保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甲方审查,复印件供甲方存档),乙方须保证该保险在经营期内始终有效。

  14.2无论乙方是否按14.1规定参加保险,乙方在该房屋内、外放置的商品或其他财产的损坏、丢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解除

  15.1甲方逾期移交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任何一项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应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如期开业或乙方在营业期间擅自停业的,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开业或擅自停业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5.4除15.2至15.3条规定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条款或违反其他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乙方经营,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5.5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5.6本合同期内,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的招租

  在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招租,包括在该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悬挂招租广告;甲方以任何方式发出招租信息,带领意向承租人、使用人或买受人进入该房屋参观等,乙方不得拒绝或阻挠,即使甲、乙双方正在进行续租协商而未达成合同。

  第十七条特别条款

  17.1为维护本广场大多数经营业户的利益,甲方有权依据本广场和区域经营状况,就乙方所经营使用的该房屋位置、面积或业种进行调整。如乙方同意甲方调整的,需按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调整的或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该调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受甲方安排的,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补偿。合同解除后,如乙方未能及时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阻止乙方继续经营并收回该房屋。

  17.2甲方保留对××广场重新命名的权利,无需对乙方做出补偿,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17.3乙方可自行办理本合同的备案登记。

  17.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让任何第三方在本广场内、外的公共区域举行展览、展销等活动,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付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等各种款项。

  17.5保密:乙方应当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内容及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7.6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甲方的标志、资料、名称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18.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

  上海市××区×××路××号

  邮编:××××××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18.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予甲方的书面通知,应直接送达到甲方的固定办公地址,即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号×楼。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乙方特此声明,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说明

  22.1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22.2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营合作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真诚与乙方联营合作,共同开创市场,创建山东枣建品牌、树枣建形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工程中标后由甲方与业主签订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后,甲方再与乙方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由乙方负责工程的全部生产经营。不得违法再分包。

  3、乙方经营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上访闹事。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事项

  1、甲方承诺:

  (1):尊重和善待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干预乙方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便利条件,尽最大能力解决乙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协助乙方处理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有关事项,有责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由乙方承建的项目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交于他人经营。

  (2)乙方承建的工程款到甲方帐后,甲方除扣除约定的税金、管理费用后,在两日内及时将余款全部支付给乙方。若因此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承诺:

  (1):要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有关协议,并自觉维护甲方形象,乙方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发生任何隐患。积极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除工程的税金及甲方的管理费外,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书面施工产值报表。

  (2):保证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资金不足部分和在业主拨款不到位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垫付。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停工。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比例

  1、由乙方承建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时按照工程造价的6%(包括:税金、管理费)扣除后一次付给乙方。500万元以下的另行协商。

  2、工程劳保基金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后,上缴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其它事项

  1、乙方以甲方名义所施工的工程引起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债务等,均由乙方全部独立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乙方缺少现场管理人员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派员,甲方要大力支持、并派适应人员,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缺少专业施工队伍或材料供应商时,可以向甲方申请,甲方的相关部门帮助推荐,由乙方自行选择确定﹙合同由乙方自行签订并签字盖章,需甲方担保盖章的材料款,甲方将从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施工的工程,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购买材料、更不能拖欠材料款等其它款项。

  3、双方合作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4合作期间如发生挣执、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谦互让互凉的原则友好协商。若协商不妥可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议。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营合作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建设、运营高科技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项目进行友好联营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为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循:

  第一条 建立合营企业

  1、协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合营企业。

  2、合营企业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公司地址在武汉市。

  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经营目的和范围

  1、协议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互利互惠的原则,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营企业主要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集合生产制造、管理、维修、销售各环节,在全国各地进行高科技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技术研发和推广,为政府、各行业、企业等提供车辆停泊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金与股本结构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合营企业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进行融资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公司发展规模,计划为5000万。

  2、股本结构:

  (1)甲方: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新公司%的股份。

  (2)乙方:以乙方所合法持有的、拥有知识产权的该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之产品技术和专利,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乙方以其知识产权出资,协议作价 万元人民币,占新公司 %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时,乙方上述知识产权应转移至新公司名下,由新公司享有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所有技术成果。乙方作为出资的上述知识产权必须系乙方拥有产权、对他人不构成侵权。且该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必须保持、具有实用性、成熟性、市场竞争力。

  3、合营企业双方须在项目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及前置条件办妥后15天内交付其出资。

  4、合营企业双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其他协议方同意,经其他协议方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协议方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公司下设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营销总监。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和人数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中甲方人数应多于乙方人数。甲方委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纳由甲方指派,乙方委派常务副总、技术总监,会计由乙方指派。其中,技术总监指定为黄晓。公司需下设营销部门和生产制造部门以及管理维修部门,对各部

  门的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如有单方要推荐工作人员的,该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由推荐方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技术相关的事宜以及财务报销制度等详见公司章程。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权利: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即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甲方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有权利知晓乙方用于出资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并有权利要求乙方保证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成熟、市场竞争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应提供详细的该知识产权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在得知并审阅乙方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的技术资料,批复报告及相关建设文件后,与乙方组成共同开发该项目联合体的公司,出资金投资该项目,甲方有权利对车库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有开发经营权、获得收益权。甲方因车库项目而对周边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税后净利润,应向合营公司支付 10 %的净利润。

  5、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联营成立后新公司后,乙方应保证甲方自主进行车库周边房地产开发的权利。甲方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并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开发建设手续,交纳相应的开发建设规费,并确保项目资金合法、质量达标、安全保障。

  6、甲乙双方的税后利润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留存后备发展资金,然后按股份分配。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的所有技术作为出资,并将该技术成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转移至合营公司的名下。

  2、乙方将上述知识产权应转移至合营公司名下,由新公司享有该知识产权。另外,在合营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与该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相关的所有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营公司所有。

  3、乙方转让该知识产权后,无权利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该技术。

  4、乙方负责完成完善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的相关技术论证,专利报批,市场准入资质,立项申报,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5、乙方对已批准立项的停车场(库)项目首先进行成本核算,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核算清单。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停车场项目的实施。

  6、乙方对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提供全部技术,办理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和证件,完成建设后的试运行及技术检测和质量验收,并在规定的周期内取得有效合法的建设资质,以确保该项目以及连同一并开发的商(宅)贸项目的顺利实施。

  7、乙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后不会产生侵权行为及纠纷,否则由乙方承担全责。乙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8、乙方在新公司经营过程中,负责公司停车场项目的技术安全。由于停车场技术不成熟或技术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特别约定:

  1、甲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乙方负责产品研发和技术,甲乙双方各自出社会资源共同进行项目运作,此是双方合作的基础。

  2、知识产权: 在合作期间,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公司研发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

  3、合作期间,乙方对该项技术不得跟其他人进行联营,所有的专利和技术均需以公司的名义持有,产品需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够对外进行招商和出卖。

  4、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5、项目公司成立后,停车场的经营利润和经营风险,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除此之外,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等),由甲方或其他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该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其利润风险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行享有和承担, 配套设施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税后净利润的 10%,支付给项目公司。

  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均同意:在项目公司进行停车场项目立项、取得停车场项目用地之后,项目公司将配合甲方或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配合甲方完成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

  2、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乙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3、乙方的该项专利和技术不合法的或者与他人有纠纷的;

  (二)违约处理:

  在本协议内容内,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项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 行 帐 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 行 帐 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联营合作合同范本4

  甲方:云南东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营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项目概述

  1、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联营项目为: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生产、销售贝塞尔混凝土业务;

  2、甲、乙双方并协商约定:双方合作生产的贝塞尔混凝土,甲方须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市场价采购,用于甲方所开发的天生桥特色产业园项目内。

  第二条 联营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另行成立联营实体,确定以乙方公司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本合同项下联营业务,并独立核算。

  2、甲、乙双方并约定,联营生产贝塞尔混凝土业务的厂址定在甲方所开发的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内,甲方并须向甲方转让50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另行再签订)乙方须增加后期土地使用面积时,甲方在市场同期价格条件下优先转让给乙方。

  3、乙方自行购置相应的贝塞尔混凝土生产系统设备。乙方因购置该贝塞尔混凝土生产系统设备而产生的生产成本,纳入联营成本。

  4、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联营实体,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唯一混凝土生产和供应商,该联营实体生产的混凝土应确保优先供应给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5、乙方对贝塞尔混凝土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享有全部所有权。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双方协商并一致约定:在本合同联营期限内,在联营实体独立核算,扣除全部联营生产混凝土的经营成本及税后的利润后,甲、乙双方按三七开方式分配,即:甲方分配30%的税后利润,乙方分配70%的税后利润。(利润的分配以双方共同委托制作的联营实体财务报表为准,并在联营实体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行分配)

  2、双方并一致同意:甲方向本联营实体(乙方)采购生产的贝塞尔混凝土,均按市场价供应,甲方并应保证本联营实体采购的混凝土,每立方不低于30元的利润。

  3、甲方并应向本联营实体保证供应:因生产贝塞尔混凝土所需要的原材料、砂石等材料,联营实体采购的上述材料均按市场价执行(包括运费),该成本包括在联营经营成本内。

  3、为维护联营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参与对双方合作联营生产经营及销售贝塞尔混凝土业务资金帐户的管理,甲方并有权对联营实体帐户内资金情况进行查询。为保证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承诺联营实体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鉴于乙方资金不足,甲方同意乙方先预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本联营项目的筹备金,剩余资金部分万元由甲方办理贷款。

  2、双方同意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联营实体(乙方)承担,并纳入经营成本。因办理贷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乙方以联营实体名义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双方按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对联营实体承担风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联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支付投资额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缴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联营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第七条 免责事实

  1、在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出现以下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策禁止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大规模骚乱等;

  (4)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在提交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后,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在收到对方书面证据后,应同意解除合同。

  3、前款事项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

  第八条 联营合同期限、解除及清算

  1、本合同的经营期限为 年(或者联营双方合意,书面终止此联营协议时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该项目严重受损,或者因该联营项目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订立目的时,经联营双方共同决 议,可以提前终止此联营合同或者解除此联营合同。

  3、联营双方终止或者解除此联营合同后,双方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联营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有任何法律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的,联营各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 行 帐 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银 行 帐 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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