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10篇)

时间:23-07-09 网友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地

1、合伙企业的名称:

2、合伙企业经营场地:

第二条合伙人情况

1、合伙企业原合伙人情况

(1)合伙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2)合伙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金额:

2、入伙人情况及出资金额、方式

(1)入伙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2)出资方式: ;

(3)出资金额:

第三条合伙企业权利义务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资后,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业债务分担:

3、入伙人完成出资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出资比例为;

4、入伙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明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入伙出资义务;

6、合伙人应当在入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日内办理完毕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事宜。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2)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2、合伙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方式(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4、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时,再由偿还;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要承认本合伙协议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③执行合伙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货人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出资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现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附件

第十条当事人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未约定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由各执一份。

入伙人签章: 原合伙人签章: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 。其他投资人将以入伙之方式,与甲方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2、新合伙人乙方现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地址/住址:

2、新合伙人性质: 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4、缴付期限:

5、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之书面指令,于 年 月 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包括支行名称):

账号:

三、乙方认可甲方《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乙方实缴出资占甲方总实缴出资的比例计算。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 。其他投资人将以入伙之方式,与甲方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2、新合伙人乙方现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地址/住址:

2、新合伙人性质: 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4、缴付期限:

5、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之书面指令,于 年 月 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包括支行名称):

账号:

三、乙方认可甲方《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乙方实缴出资占甲方总实缴出资的比例计算。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七)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 。其他投资人将以入伙之方式,与甲方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乙方现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新合伙人基本情况:

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

地址/住址:

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缴付期限: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之书面指令,于 年 月 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包括支行名称):

账号:

乙方认可甲方《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乙方实缴出资占甲方总实缴出资的比例计算。

本《入伙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盖章)(签字)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九)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标准范本(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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