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 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1
第六条 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 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 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 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
2
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
3
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
4
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篇二: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形,特制定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房屋出租由公司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的租赁建议价格。
三、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四、公开招租的房屋由公司领导班子确定招租起租价。
五、招租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信息公开发布。
(二)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总面积、联系人、联系
5
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赁保证金、租赁时间、地点和租赁方式等内容另行告知。
(三)招租联系。招租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
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到办公室联系报名;办公室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
(四)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朝向等情况,采用公开招租,若几家同时有意向签约,以价高者优先的方式确定。
(五)合同签订。招租成功,承租人许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
(六)交房流程。出租房的移交使用在公司办公室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办公室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七)房屋租赁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公司办公室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及时办理到期续租或中途退租手续,及时结清物业、水电、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六、房屋租赁合同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财务科存档备查,房屋租赁费应及时结清并交公司财务入账。
七、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
7
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如意嘉园物业公司
8
《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相关文档:
中介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文09-01
中介房屋租赁合同书(3篇)09-01
最完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模板10篇09-01
民间个人门面房屋租赁合同书(3篇)09-01
民用房屋租赁协议书标准范文(十篇)09-01
民用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文(6篇)09-01
最完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09-01
民用房屋租赁使用合同书9篇09-01
房屋租赁协议书13篇09-01
房屋租赁协议书11篇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