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样板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3-07-06 网友
关于样板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房屋正式交付前,交易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利。当时签合同好像有点麻烦,但是有事先写好的东西,双方按照约定去做,对双方都有约束,可以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矛盾和矛盾。

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承诺合同,也就是说,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要按时交付标的物的房屋,还要按约定的用途交付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不限于所有权人。任何享有合法的标的物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款规定了承租人转租的权利,即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就可以行使出租人的部分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不仅要双方签字,还要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方为房地产管理公司的,其租赁活动应当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一个特殊的客体,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是指房屋的内部结构、建筑材料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数量是指房屋的面积和房间数量。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依据。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的,视为出租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商降低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条件与约定不符的,承租人是否可以采用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手段对抗?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同意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不得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通过自身经营活动为全体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它们不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但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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