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房屋租赁合同
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出租之店面座落于厦门市集美区第二农场田埔社公路边。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
甲、乙双方就上述店面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为商业之用,不得擅自另作他用。
二、租赁期限:伍年,从2012年2月日起至2017年2月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三、付款方式: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每次租金必须提前两个月内交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同时交付壹仟元(1000元)作为押金,待租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租金拖欠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的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壹个月。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如天灾、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例。
七、乙方要遵守厦门的暂住条例,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要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私自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九、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改装水、电表,需要装修须需经甲方同意,否则被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卫生费等。水费每吨 元,电费每度 元,若供电、供水部门提价则相应提价。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原状,无法恢复的应酌情赔偿。
十二、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将视其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三、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为 ,水表底数为 。
十四、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乙方交清相应费用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贰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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