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合同范本精选

时间:23-07-03 网友

信誉担保合同范本优选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执行,保护交易安全

和债权人利益。那么大家知道信誉担保合同范本要怎么写吗 ?下边一

起来看看 !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保证 合同 ( 以下称主合同 ) 的执行,在债务人不执行

债务时,保证人 愿意依照商定执行债务或许肩负责任,债

权人经审察,赞同接受 作为保证人,两方经磋商一致,按

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包含罚息 ) 和伤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花费 ( 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合同两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所有债务肩负责任。

3.合同两方在保证合同中商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出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劳没有影响, 但超出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迫执行的效劳。保证人自觉执行的,法律不严禁 ; 保证人在自觉执行后又后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肩负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肩负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商定执行或许没有所有执行其债务, 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许分别供给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 也能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肩负所有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可以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率分担。没有商定的,均匀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时期自本合同奏效之日起至主合同执行限时届满之往后两年止。

2.保证时期,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连续肩负保证责任。


3.保证时期,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得保证人书面赞同,保证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务,不再肩负保证责任。

4.保证时期,主合同的当事人两方协议改正主合同除

之外的其余内容, 应当早先获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赞同。 未经保证

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不再肩负保证责任。

5.保证时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目、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赞同的,假如减少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改正后的合同肩负保证责任 ; 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肩负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执行限时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时期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许法律规定的时期。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质执行的,保证人仍应当肩负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时期,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保证人或许物的担保人肩负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许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 肩负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也能够要求其余担保人清账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许被撤除,或许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原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许法律的规定肩负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执行期届满后怠于履行担保物权, 以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许毁损、 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许所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减少或许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益义务

1.保证时期,保证人发活力构改正、撤除或其余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早 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由改正后的机构肩负或由保证人在日以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时期,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给高出其自己负担能力的

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肩负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肩负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联,欺骗保证人供给保证的 ;

(2)主合同债权人采纳欺骗、 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切意思的状况下供给保证的。

5.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能够参加破产财富分派,早先履行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时期内,保证人如再向别人供给担保,不得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赞同。

第五条 债权人权益义务

1.保证时期,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本和财富状况进行监察,有官僚求保证人供给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给。

2.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债权人有官僚求保证人提早肩负保证责任,保证人赞同提早肩负保证责任:

(1) 保证人违犯本合同的商定或许发生其余严重违约行为 ;

(2)主合同执行时期, 债务人死亡、宣布失散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致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许债务人有违约情况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以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给的保证人不具备清账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 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能否拥有清账能力其实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肩负保证责任或许违犯本合同商定的其余义务的,

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所以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填补所受损失的, 应赔偿债权人的实质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肩负保证责任的金额、 利息和其余花费, 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本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 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能够恳求 * 予以撤除。所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申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 法律正式建立及有效存在的

,拥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

有其财富和经营其此刻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

2.保证人有充足的法定的权益、权益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执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奏效时同时奏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拘束力的义务,能够按其条款付诸实行,并能够随时在

法庭执行 ;

4.保证人在签订及 / 或执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犯或冒犯任何法律或条例、 或保证人的章程或建立文件或

(2)违犯或冒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自己或其任何财富有拘束力的文件 ; 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 ( 无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余协议所限制的 ) ,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以致或迫使在其自己的任何财富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对付之其余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余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财富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财富及其余状况 ;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之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肩负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 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余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样地位 ;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订之日时并未违犯任何有关债务执行的协议,或不执行或违犯任何其余协议, 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足和正确地表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所有实质的重要债务 ;

(2)保证人向债权人供给的近来鉴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依照

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稳当。上述财务

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切和清楚地反应了该报表所波及时期保证

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达成后,保证人的运营、业务、

财富、债务或 ( 财务或其余 ) 状况未发生实质不利变化 ;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近来鉴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

予以表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供给 ( 无论能否依照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供给 ) 对于保证人的全部资料,均在供给资料的当天为真切的、完好的和正确的 ;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所有对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 保证合同商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

2.保证时期,债务人固然获得债权人允许,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赞同 ;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正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赞同 ( 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商定外 ); 4. 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期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的 ; 5.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下,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两方的文件来往及与本合同有关 * 和要求等,一定用书面形式,可采纳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 方式传达。以上方式无

法送到的,方可采纳通告送到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以下: .

3.一方改正通知或通信地址,应自改正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不然,由未通知方肩负由此而惹起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办理

1. 本合同受 * 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说。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两方当事人磋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停 ; 磋商或调停不行的, 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 * 起诉。

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执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的执行在不行抗力事件阻碍其执行时期应予中断。

2.宣称遇到不行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该不行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供给对于此种不行抗力事件及其连续时间的适合凭证及合同不可以执行或许需要缓期执行的书面资料。 宣称不行抗力事件以致其对本合同的执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

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吻合理的努力除去或减少此等不行抗力事件

*。

3.不行抗力事件发生时,两方应立刻经过友善磋商决定怎样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件或其影响停止或除去后, 两方须立刻恢复执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没法停止或除去而以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连续执行合同的能力, 则两方可磋商排除合同或临时延缓合同的执行, 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不必为此肩负责任。当事人延误执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可以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可以合理控制的,没法料想或即便可预想到也不行防止且没法战胜, 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以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所有或部分的执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

或不实质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祸如水灾、 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 无论曾否宣战 ) 混乱,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改正排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两方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正或排除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说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两方当事人能够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系条款的内容,依照往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说。 该解说拥有拘束力, 除非解说与法律或本合同相反抗。

第十四条 增补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例执行,法律、法例未作规定的,两方能够达成书面增补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增补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切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合同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劳。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劳

1.本合同的效劳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其实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劳。

2.保证人 ( 公司法人 ) 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受权或许高出受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许高出受权范


围的部分无效,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失的, 应当依据其过失各自肩负

相应的民事责任 ; 债权人无过失的,由保证人肩负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两方或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奏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两方各执 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保证人 ( 盖印 ) 债权人 ( 盖印 )

法定代表人 ( 署名 ) 法定代表人 ( 署名 )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代日在 市 县签订:

甲方 ( 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 ) 银行 分( 支) 行

负责人:

乙方 ( 即借钱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

丙方 ( 即保证人 )

法定代表人:

基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所有权益( 下称“抵押物” ) 抵押予甲方,作为送还本合同项下借钱的担保,并按本合同商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钱 ;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钱债务按本合同商定的方式肩负责任 ;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商定的条件向乙方供给贷款。 经三方磋商,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在同样自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

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依据乙方的申请,赞同愿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 (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置本合同第十

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限时: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知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

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供给已监证奏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 %的首期款项 ;

(3)与本合同有关的花费已经付清 ;

(4)已办好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得益

人;


(5)本合同已奏效,乙方已签订《借钱借条》 ;

(6)已办好抵押物的抵押存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积蓄活期存款户 ;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伏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况 ;

(9)甲方指定的其余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月利率为‰ ; 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宣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月利率为‰ ;

在本合同发执行时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

方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调整时甲方毋须特意通知乙方。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利率管理方法,贷款限时在一年以内 ( 包含一年 ) 的,遇法定利率调整,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 ; 贷款限时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

利率将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当天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并

以此确立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商定,本合同

其余商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

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 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两方商定采纳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在贷款期内每个月以相等的额度均匀送还贷款本息,每个月供款额计算公式以下:

2、于 年 月 日一次性送还贷款本息。

3、其余方式 ;

第十条若采纳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

款,供款总期数。每个月还款日为 20 日( 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限时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质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个月的还本付息日以前,将每个月供款额存

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 不然,甲方有权直

接从乙方在甲方 ( 包含其分支机构 ) 处开立的其余账户中扣还任何到

期对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

方迁就逾期金额和实质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

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商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排除本合同, 提早回收贷款并按本合同商定处罚抵押物。

提早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奏效一年后,乙方半途有足够的款项,经甲方

赞同可提早送还所有或部分贷款本息。 在部分提早还款的状况下, 每


次提早送还金额许多于一万元的整倍数 ; 部分提早还款只限于送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可以冲减马上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一定在预约提早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

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行撤除。

第十六条提早还款能免除所提早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

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早还款时,乙方须按提早还款金额和提早还款时的

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贷款抵押及有关商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所有权益设

定抵押,作为乙方送还本合同项下借钱的担保。 当乙方不可以按本合同商定执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下, 甲方除连续向乙方催讨外, 有权按本合同商定俗成的方式处罚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状况以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购房总价: ( 小写 ) 元

( 大写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 ( 或房地产证 ) 编号:


第二十条经甲、乙两方磋商并赞同 ;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限时从本合同奏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执行限时届满之往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

《商品房预售合同》 ( 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 ) 及其余文件的

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花费清账完成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时期应妥当保存抵押物,并负责保护养护,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缺。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认识,乙方对此有义务赐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时期因为乙方的过失或其余原由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供给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余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刻处理抵押物:

(1)乙方失散、死亡或丧失完好民事行为能力。 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赞同承袭本合同所有权益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或乙方的监护人、财富代管人愿意代其连续执行本合同并经甲方赞同。

(2)甲方依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早回收贷款 ;

(3)乙方违犯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辅助甲方或甲方拜托的机构办理存案

或登记手续 ; 在抵押时期内乙方已如期或提早送还借钱本息后,甲方

应出具书面证明辅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 / 存案的撤除手续,并将已由


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 )

及其余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置以甲为

第一得益人和财富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数的 120%,保险限时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限时。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时期,乙方对付抵押物办理连续不停的财富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全部花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肩负, 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得益人的身份

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账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 如保

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 甲方有权连续向乙方

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全部花费,均由乙方肩负。

乙方和其余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赞同以乙方名下的其余所有财富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花费供给不行撤除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赞同,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办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经甲方赞同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并优先用于送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罚抵押物的,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和义务切割办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一定知足:征得甲方书面赞同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送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借合同并订明: “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账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子之日起三十天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借合同自觉函之日起自动停止。

第三十五条若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

动产或其余财富 ( 包含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 被扣押、冻结、充公或强迫性收买时,乙方应实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商定执行还款

义务而以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合商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 乙方须赞同排除原与房子出卖人 ( 即本合同的丙方 )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保护抵押物帮构造完好和对抵押物进行必需的维修养护 ; 准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花费等 ; 辅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 在改正联系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供给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可以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早清账贷款本息和花费时, 丙方将肩负连带的清账责任, 甲方有权依照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时期,甲、乙两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时期,经甲方赞同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 ( 即抵押物 ) 将如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托使用。 一旦发生违犯该承诺的状况, 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状况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 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肩负。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 ( 即抵押物 ) 完工查收合格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 在商品房完工查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辅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改正和增补,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理,以及重要的 * 等状况时应实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时期,不减少注册资本,波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财富运用等方面的重要变化,一定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赞同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察、检查并承诺以充足的配

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供给真切、 完好、合法、有效的经营状况、

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赐予乙方和 / 或丙方任何宽容、宽容或优惠或延缓履行权益而影响、改正伤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例而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放弃 ; 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改正、增补、改正时连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行撤除,其法律效劳不受乙方与丙方

及其余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样文件 * ,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散、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除或改正。

第四十八条保证时期自本合同奏效之日起,至以下第项所述之限时止 ( 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 (2) 项)

(1)甲方获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 《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有关花费清账之日。

(3)其余 ;

合同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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