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

时间:23-07-03 网友

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

交 易 手 册V1.2

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修订/变更记录

修订日志

修订者

版本

修订内容

2018年4月3日

何斌

V1.2

增加了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了交易流程图、购销合同管理办法等

2018年4月3日

吕晓明

V1.2

1、修改焦煤在线交易商入市流程图

2、单位证书(密钥)申请表

3、SXCA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协议(附1)复核,对接数字中心,无变动

4、更新关于办理电子签章有关事项说明

5、复核焦煤在线风险提示书

6、更新焦煤在线入市协议

7、删除焦煤在线业务代表和财务代表授权登记表8、删除焦煤在线印鉴授权书

2018年4月3日

张凯敏

V1.2

修改了简介

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简介

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2007年省政府99次常务会议精神筹建,2011年经省经信委批准(晋经信能源字[2011]789号)运营的全国第一家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资本1.06亿元。自2012年12月正式运营以来,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焦炭交易中心积极推进各参与主体自由交易,在依法监管、数据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被列为《山西焦炭行业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之一。目前,山西焦煤集团煤焦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51.89% 。

交易中心自2012年12月22日正式启动运营。2014年12月,山西焦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构建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方案》,依托焦炭交易中心技术和客户资源优势,构建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即“焦煤在线”。在推进“焦煤在线”建设的基础上,焦炭交易中心本着“依托煤焦主业,服务煤焦行业,延伸煤焦产业”的原则,着手打造“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大数据中心”项目。经过近三年建设、运营和完善,“2+3+4”模式的集煤焦化贸易、物流、金融为一体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日臻完善,价格发现、降本增效等作用初步显现。

“焦煤在线”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为保证“焦煤在线”一切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焦煤在线”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煤炭、焦炭、煤化工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等活动。本规则为一般性规定,若“焦煤在线”对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细则中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条

焦煤在线”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焦煤在线”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规则。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焦煤在线”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焦煤在线”制定的各项规则以及交易商与“焦煤在线”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焦煤在线”注册并经过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买家,指通过“焦煤在线”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七条
卖家,指通过“焦煤在线”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焦煤在线”上进行商品的买卖。
第九条
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通过“焦煤在线”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焦煤在线”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十条
交易账号,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登录账号。
第十一条
交收,指交易中的卖家和买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规则,卖家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买家验收同等数量、质量的商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十二条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焦煤在线”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平台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的交易押金。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指在“焦煤在线”规定的可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商品以固定价格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进行应单,买卖双方通过“焦煤在线”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
只有注册为“焦煤在线”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焦煤在线”进行交易,并对其在“焦煤在线”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企业或“焦煤在线”造成损失的,“焦煤在线”将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对交易商进行处罚,处罚期间“焦煤在线”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焦煤在线”认为必要时,可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并在“焦煤在线”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规则:
(一)卖家挂牌
1、卖家可自主发布商品信息,挂牌销售商品。发布挂牌信息时需填写完整、明确的信息,如品名、产地、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卖家需要核对挂牌信息,保证挂牌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录入信息疏忽所产生的一切交易后果承担最终责任。
2、卖家在“焦煤在线”发布商品信息的,有权自行设定商品交易条件,包括结算方式、可否议价等。除非另行协商一致,买家应当遵守卖家设定的交易条件。

(二)买家摘牌
1、买家确认购卖家所发布商品的,应当按照“焦煤在线”摘牌要求进行操作。卖家设置不议价的,若双方对价格和数量无异议,则以挂牌价成交,之后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卖家设置可议价的,买家可在议价环节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信息同卖家协商,协商一致后,在线进行电子合同签章。

(三)买卖双方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通过在“焦煤在线”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并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确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商参考“焦煤在线”提供的购销(买卖)合同模板,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  交收
第十九条
货物交收由交易商间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履行约定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卖家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买家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家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买家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焦煤在线”进行确认;如买家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买家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家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家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家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焦煤在线”提供的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票据结算方式,在线下实现买卖双方间货款划拨结算方式。
第二十七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商存入“焦煤在线”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子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可通过“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二十九条
“焦煤在线”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交易商对其在“焦煤在线”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焦煤在线”可以要求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嫌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定;
(二)交易商或结算银行被投诉;
(三)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针对上述情形,“焦煤在线”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焦煤在线”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若交易商之间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焦煤在线”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则,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保证金等制约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焦煤在线”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焦煤在线”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灯情形。
(三)技术故障:“焦煤在线”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七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决定在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焦煤在线”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焦煤在线”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煤在线”邀约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为保证“焦煤在线”一切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焦煤在线”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煤炭、焦炭、煤化工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等活动。本规则为一般性规定,若“焦煤在线”对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细则中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条
“焦煤在线”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焦煤在线”服务的,即表示交易商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规则。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焦煤在线”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焦煤在线”制定的各项规则以及交易商与“焦煤在线”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焦煤在线”注册并经过“焦煤在线”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买家,指通过“焦煤在线”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七条
卖家,指通过“焦煤在线”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焦煤在线”上进行商品的买卖。
第九条
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通过“焦煤在线”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焦煤在线”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十条
“邀约交易”是指在“焦煤在线”规定的可交易商品范围内,在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经与有交易意向的相对方自主协商后进行现货买入、卖出并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只有注册为“焦煤在线”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焦煤在线”进行交易,并对其在“焦煤在线”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企业或“焦煤在线”造成损失的,“焦煤在线”将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对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焦煤在线”认为必要时,可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并在“焦煤在线”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邀约交易规则:
卖家(买家)经与有交易意向的买家(卖家)自主协商之后,由邀约的发起人填报电子交易合同,相对人对交易商品的种类、价格、数量、质量等基本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双方在线进行电子购销(买卖)合同的电子签章,达成交易。
第五章  交收
第十五条
货物交收由交易商间自行协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履行约定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十七条
卖家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买家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家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买家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焦煤在线”进行确认;如买家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买家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家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家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家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在“焦煤在线”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票据结算方式,线下实现买卖双方货款划拨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商存入“焦煤在线”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子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可通过“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二十五条
“焦煤在线”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其在“焦煤在线”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焦煤在线”可以要求交易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嫌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定;
(二)交易商或结算银行被投诉;
(三)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针对上述情形,“焦煤在线”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焦煤在线”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若交易商之间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焦煤在线”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则,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保证金等制约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焦煤在线”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焦煤在线”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灯情形。
(三)技术故障:“焦煤在线”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决定在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焦煤在线”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焦煤在线”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煤在线”竞买竞卖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为保证“焦煤在线”一切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焦煤在线”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包括煤炭、焦炭、煤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等活动。本规则为一般性规定,若“焦煤在线”对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在细则中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第三条
“焦煤在线”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交易商。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自动生效。若交易商在前述变更公告后继续使用“焦煤在线”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经修订的本规则。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焦煤在线”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应遵守“焦煤在线”制定的各项规则以及交易商与“焦煤在线”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交易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焦煤在线”注册并经过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账号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买家,指通过“焦煤在线”购买商品的交易商。
第七条
卖家,指通过“焦煤在线”出售商品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在“焦煤在线”上进行商品的买卖。
第九条
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通过“焦煤在线”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焦煤在线”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类购销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交易账号,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登录账号。
第十条
交收,指交易中的卖家和买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规则,卖家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买家验收同等数量、质量的商品,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十一条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焦煤在线”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平台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的交易押金。
第十三条
竞买竞卖交易,指交易商采用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或采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有意参与交易的交易商以竞卖或竞买的方式进行交易,竞买竞卖结束后,由报单方按照竞买竞卖结果选择成交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只有注册为“焦煤在线”的交易商才能参与交易,交易商通过“焦煤在线”进行交易,并对其在“焦煤在线”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若交易商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企业或“焦煤在线”造成损失的,“焦煤在线”将根据《“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对交易商进行处罚,处罚期间“焦煤在线”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焦煤在线”认为必要时,可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并在“焦煤在线”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竞买竞卖交易规则
一、竞卖交易
(一)交易发布
1、卖家应于交易日前,向“焦煤在线”提交竞卖资源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并可根据情况设定“一口价”成交价格。
2、经“焦煤在线”审核后,真实有效的竞卖交易信息将通过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二)买家报名
1、买家阅知竞卖交易公告后,在报名截止时点之前,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竞卖交易。
2、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系统会根据情况在买家报名参加竞卖交易的同时冻结竞买竞卖保证金。保证金从买家平台帐户的可用余额中冻结,买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否则平台不接受买家的报名申请。具体参见《“焦煤在线”竞买竞卖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3、竞卖报名结束时,少于一位买家参与,则此次竞卖场次撤销。
(三)报价过程
1、竞卖交易时长由卖家发布竞卖信息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买家根据卖家设定的加价幅度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原则推荐成交。由买家、卖家依次对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合同即生效。
2、报价过程中,若买家选择“一口价”成交的,竞卖交易直接结束,买家直接进入电子合同签订环节。
3、竞卖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买家,系统将自动退还解冻的保证金。成交买家的交易保证金由卖方释放。
二、竞买交易
(一)交易发布
1、买家应于交易日前,向“焦煤在线”提交竞买资源详细信息,如场次、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交货方式、质量约定、备注等内容。
2、经“焦煤在线”审核后,真实有效的竞买交易信息将通过平台网站及交易系统在指定公告日发布。
(二)卖家报名
1、卖家阅知竞买交易公告后,在报名截止时点之前,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竞买交易。
2、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性,系统会在卖家报名参加竞买交易的同时根据情况冻结竞买竞卖保证金。保证金从卖家平台帐户的可用余额中冻结,卖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否则平台不接受卖家的报名申请。具体参见《“焦煤在线”竞买竞卖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3、竞买报名结束时,少于三位卖家报价,则此次竞买场次撤销。
(三)报价过程
1、竞买交易时长由买家发布竞买信息时自行设定。倒计时时限内,卖家可轮番报价,在倒计时结束时,由买方根据竞买竞卖结果选择性成交。由卖家、买家依次对电子购销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合同即生效。
2、竞买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卖家,系统将自动退还解冻的保证金。
3、卖家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卖家的公平竞争,损害买家或其他卖家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与买家串通竞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竞买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违背竞买交易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四)电子购销(买卖)合同
“焦煤在线”通过买卖双方在线签订电子购销(买卖)合同并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确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关系。竞卖(竞买)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参考“焦煤在线”提供的购销(买卖)合同模板,自行商定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电子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五章  交收
第十八条
货物交收由交易商间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不按约定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卖家需对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买家对其买入的商品有验收义务。验收时,如买家对商品质量或数量存在异议,需及时同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买家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在“焦煤在线”进行确认;如买家逾期不对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的,视为买家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异议。如有异议,需及时与卖家沟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买家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卖家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家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家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结算可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一)线上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在“焦煤在线”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在线实现收付货款。
(二)线下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现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票据结算方式,线下实现买卖双方货款划拨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可通过“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焦煤在线”根据交易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结算服务,并协助相关银行办理交易交易商资金汇划业务。
第七章   风险处理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在“焦煤在线”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焦煤在线”可以要求交易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报告情况:
(一)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嫌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定;
(二)交易商或结算银行被投诉;
(三)交易商或结算银行涉及大额债务、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针对上述情形,“焦煤在线”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焦煤在线”有权进行处罚,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若交易商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焦煤在线”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焦煤在线”有关规则,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根据《“焦煤在线”管理办法》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公示警告、冻结交易商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账号、支付违约金、扣除保证金等制约措施。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因异常情况对行业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决定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不可抗力:“焦煤在线”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意外事件:“焦煤在线”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灯情形。
(三)技术故障:“焦煤在线”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四)“焦煤在线”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五条
“焦煤在线”对交易延时、重新交易和临时闭市等决定在网站首页予以公告。因交易异常情况及“焦煤在线”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焦煤在线”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煤在线”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焦煤在线”(又称山西焦煤集团煤焦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职能,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焦煤在线”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焦煤在线”的交易商。

第三条 “焦煤在线”负责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

四、应具备与“焦煤在线”交易品种相关的行业背景;

第五条 “焦煤在线”交易商注册

申请单位需在“焦煤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经“焦煤在线”审批通过后成为交易商。交易商登录后可获取发布供求信息、进行挂牌和竞买竞卖交易等权限。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一)注册准备

申请单位在认真阅读《“焦煤在线”注册须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后,根据注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 注册提交:

注册申请在“焦煤在线”线上提交。

网上注册,申请单位在线确认《“焦煤在线”注册须知》,并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同时线上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或清晰数码照片):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买卖、运输危化品,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物流运输,提供道路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注册审核:

“焦煤在线”在申请单位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下:

1.审核要求为:申请单位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三证”)(副本)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完整且内容清晰,复印件上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应保持一致,“三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时,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无误后,再核对“焦煤在线”中的申请单位信息,须和材料中的信息保持一致。核对的信息项如下:

(1)“三证”所有信息和“焦煤在线”中基本信息逐一比较: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生效日期、营业执照失效日期、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生效日期、税务登记证失效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效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失效日期。

(2)“焦煤在线”记录的申请单位管理员信息应与《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须一致,核对信息项如下:“焦煤在线”管理员授权委托书、业务负责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业务负责人电话、业务负责人电子邮件、公司办公地址等。

3. 申请单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不一致时,经“焦煤在线”驳回注册申请后,由申请单位再次在线提交正确的注册信息,直至信息和材料一致为止。

4.经过上述环节后,申请单位才可对注册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生成注册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并授权),经审核批准后,“焦煤在线”对申请单位发出通知。。

第六条 “焦煤在线”为申请单位提供CA认证服务,以满足其对网上业务安全的更高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焦煤在线”审核通过提示后方可前来办理数字证书,流程如下:

一、办理并领取密钥、和初始密码;

申请单位申请CA证书需向“焦煤在线”提交如下资料:

1、单位证书(密钥)申请表;加盖公章、合同章。

2、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焦煤在线”入市协议加盖公章。

4、“焦煤在线”风险提示书加盖公章。

5、《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买卖、运输危化品,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物流运输,提供道路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山西数字中心确认提交的材料真实、唯一、合法后通知其支付相关费用。款项到帐后,由山西数字中心受理证书申请并下载证书。

三、山西数字中心为申请单位办理U-key并录入信息;申请单位可在“焦煤在线”的客户中心下载专区下载U-key驱动。

第七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入市手续后,获得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钥、和密码,并对其帐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交易商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焦煤在线”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三章 交易商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焦煤在线”各类规定的交易商,“焦煤在线”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服务、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交易商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享有“焦煤在线”提供的交易、结算、信息、培训、物流、金融等服务。

二、发生商业纠纷时,有权要求“焦煤在线”提供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作为仲裁或诉讼依据。

三、有权对其他交易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不守信誉等违规行为,向“焦煤在线”进行投诉。

四、对“焦煤在线”及其所辖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投诉。

第十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焦煤在线”的各项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如有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交易商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接受“焦煤在线”的监督和管理。

三、根据所享受的服务,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交易商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代表交易商进行如下活动:

一、参加“焦煤在线”组织的培训;

二、向交易商送达“焦煤在线”的有关通知、公告、函件等文件资料;

三、签署各类与交易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在“焦煤在线”进行交易;

五、及时获取并核对交易、结算数据,如有异议,向“焦煤在线”提出复查;

六、办理交易商的出、入金业务;

七、办理有关结算票据的交存、提取手续;

八、办理货物交收手续。

第十二条 交易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焦煤在线”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焦煤在线”有权取消其资格,同时向交易商下达更换通知。

第四章 交易商变更

第十三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变更,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焦煤在线”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重新提交相应证件;

三、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变更,该公司负责人需重新提交《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焦煤在线”在接到交易商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焦煤在线”提交书面报告:

一、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或合同、债务纠纷;

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强制解散等;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以上情况,如因交易商没有及时通知“焦煤在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五章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及权限相关内容:

一、交易商管理员帐号和密码均为自己设置,该帐号一经生成不得修改,并且具有唯一性。

二、密码可由供应商管理员自行修改并保管。

1、在交易商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登录“焦煤在线”后,点击“设置中心->基本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维护”,输入旧、新密码,提交成功后新密码生效。

2、在交易商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交易商可向“焦煤在线”提交申请,“焦煤在线”重置密码后,交易商可以自己修改密码;

三、 管理员账号登录“焦煤在线”后,点击“设置中心->基本管理->店员管理”,点击“新增”可以添加操作员,并在“店员权限管理”选择相应模块勾选需要分配的功能后保存即可;

四、交易商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添加部门管理,点击“设置中心->基本管理->店员管理->增加子部门->增加员工”;

第十六条 密码重置受理

当交易商遗忘密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焦煤在线”为其重置密码,必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焦煤在线”密码重置申请表》。“焦煤在线”核实无误后,为其重置密码。交易商可以在重置密码后自己修改密码。

第十七条 若交易商情况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焦煤在线”提出申请:

一、交易商U-key发生丢失或者密码错误锁定账号时,交易商应当及时填写《“焦煤在线”单位证书补发、解锁申请表》,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焦煤在线”办理。

二、交易商U-key需每年更新一次,交易商应及时填写《“焦煤在线”单位证书更新表》,并附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焦煤在线”办理。

第六章 交易商退市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焦煤在线”申请退市,提交《交易商退市申请书》,经“焦煤在线”审核同意,注销其交易商资格,交易商即解除与““焦煤在线””的协议关系。

第十九条 交易商在向“焦煤在线”提出退市申请前,不应当存在下列事项:

一、正在进行的交易;

二、与“焦煤在线”或其他交易商存在尚未了结的债务或合同纠纷。

第二十条 “焦煤在线”接到交易商的退市申请后,经审查核准,向交易商发出核准其退市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收到“焦煤在线”的通知15日内,应办理完下列事项:

一、退还密钥和各种票据;

二、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焦煤在线”可暂停或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陷入重大债务或合同纠纷,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

四、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不符合“焦煤在线”有关交易商的准入条件的;

五、未经“焦煤在线”许可,将交易账号擅自转借他方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有强迫交易、虚假交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焦煤在线”有关规定的;

八、通过交易商提供的信息无法与交易商取得联系的;

九、所提交证件、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焦煤在线”强行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退市后,业务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服务中断、终止之前的交易商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上传至“焦煤在线”的货物,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焦煤在线”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货物的相关信息;

二、服务中断、终止之前,交易商已经发出买入要约,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焦煤在线”有权在中断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交易商的相关要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其注销前在“焦煤在线”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资格注销后,“焦煤在线”有权保留交易商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交易商在注销前在“焦煤在线”上存在违法或违反合同的行为,“焦煤在线”仍可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焦煤在线”。“焦煤在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焦煤在线”交易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焦煤在线”健康有序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商的诚实守信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黑名单是指: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或者违反‘焦煤在线’交易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的交易商或者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交易商”而设立的名单,进入该名单的交易商其在“焦煤在线”的权利将被采取限制措施,该名单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焦煤在线交易规则》涵盖的制度之一,适用于 “焦煤在线”所有交易商。

第二章  投  诉

第四条 交易商在“焦煤在线”的交易过程中,若一方存在本办法所禁止的情形时,其他当事方有权向“焦煤在线”客服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指派专人前往“焦煤在线”办公场所等方式向“焦煤在线”客服中心进行实名投诉。投诉方应在客服受理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相应的投诉依据,其材料内容和投诉依据应确保真实、合法、有效、详细且便于保存,因虚假举报或者缺少投诉依据的后果,由投诉方自行承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供投诉材料和依据的,视为放弃投诉。投诉方有权在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任何时间撤销其投诉。投诉方撤销投诉须向“焦煤在线”客服中心提供书面材料,由客服中心存档备案。

第六条 如投诉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或存在恶意举报行为时,“焦煤在线”有权驳回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客服中心在受理交易商投诉后,应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业务部门接到投诉通知后,及时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取得联系,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

第九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投诉内容不属实或证据不足,通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或撤销投诉,并将该投诉处理意见反馈给客服。

第十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如投诉内容属实则业务部门应首先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调解,如双方可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投诉方的被投诉次数累计不满5次,则由业务部门通知客服中心存档备案,不进入黑名单审核范围。

第十一条 经业务部门核实后如投诉内容属实但是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或者被投诉方的被投诉次数累计达到5次的,则由业务部门出具投诉处理意见并转入黑名单审核范围。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意见由业务主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客服执行操作,将被投诉方拉入黑名单,并至少通过电话、邮件中的一种方式告知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第四章 应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焦煤在线”注册、交易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的,隐瞒不具备相关交易资质的,相关证件变更或过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在“焦煤在线”办理更新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通过“焦煤在线”平台融资但是却未按与金融机构约定的期限归还融资款项而形成逾期的。

第十五条 在参与“焦煤在线”竞价过程中,参与方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

第十六条 通过摘牌、竞卖或竞买交易取得成交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交易合同条款,或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

第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期存在不发货、不拉货、不结算、不支付货款、质量存在瑕疵等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不充分履行合同或者不及时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的。

第十九条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焦煤在线”交易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进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其交易资格(包括挂牌交易、竞价交易、邀约交易)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暂停90日。

第二十一条 如进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和举报事项对应的保证金),则按照“焦煤在线”交易规则或者保证金管理办法扣除其相应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进入黑名单的交易商所属的“焦煤在线”商铺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暂停90日。

第六章 黑名单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之日起90日后,自动解除黑名单限制。

第二十四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交易商,可以自进入黑名单之日起90日内,通过邮件、指派专人前往“焦煤在线”办公场所等方式向“焦煤在线”客服提交黑名单解除申请。

第二十五条 “焦煤在线”客服接到黑名单解除申请后,应立即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接到黑名单解除申请通知后,及时与投诉方取得联系,对黑名单解除事宜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经投诉方确认已经与被投诉方达成和解并且再无其他争议纠纷投诉的,经业务主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交由客服执行操作解除被投诉人黑名单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仅归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焦煤在线”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购销(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焦煤在线”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焦煤在线”上市交易的各类品种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焦炭、煤炭购销实际,交易商可在“焦煤在线”自定义合同模版。

第四条 “焦煤在线”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交易系统对生成的每个单独合同文本赋予唯一编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五条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出卖人、买受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纳税登记号、联系方式;

2、交易的品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

3、交易品种的质量要求;

4、交易品种的质量奖罚;

5、数量计量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

6、运输方式、货物到站及专用线(铁路)或交货时间(公路)、收货单位;

7、付款方式和结算办法;

8、结算人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风险与不可抗力;

11、交易各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2、合同的生效条款。

第六条 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买卖双方自由约定。

第七条 交易商参加“焦煤在线”组织的交易活动,选择挂牌、竞价、日常邀约三种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达成合同意向。

第九条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可自愿委托结算人代理自己进行货款结算,该结算人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认可。

第十条 合同由“焦煤在线”电子交易系统生成,交易商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载保存纸质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须经交易各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商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焦煤在线”通过保证金制度,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第十五条 交易各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焦煤在线”核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各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各方不得因出现下列情形,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不得因法定代表人、业务代表或交易员变更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2、不得因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而单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交易商中止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和“焦煤在线”;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交易商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交易各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在“焦煤在线”备案。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煤在线”竞价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焦煤在线”平台的在线竞价交易活动,规范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焦煤在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焦煤在线交易规则》涵盖的制度之一,适用于 “焦煤在线”所有交易商。

第二条 本办法的交易平台,仅限于“焦煤在线”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的所有在线竞价交易保证金,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 “保证金”是指,在“焦煤在线”竞价交易活动中,竞价参与主体依照该交易规则和协议约定,自愿提交“焦煤在线”平台暂时保管的一定形式、一定数额的缔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合规、自愿、透明,维护竞价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制订。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保证金的作用和形式

第七条 保证金对在线竞价交易各方产生约束作用,并确保在线竞价交易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交易平台上的竞价活动均属于法律行为。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竞价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交易商违反诚实守信原则,防止交易商违反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防止交易商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防止在竞价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防止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等情形出现。否则,交易平台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

第九条 竞价开始后,直至竞价结束前,任何竞价参与方均不得要求退出竞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竞价结束后,确定成交的买卖双方必须接受竞价结果并受到竞价结果的约束,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并且须承担保证金不再退还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时,保证金可以用于弥补竞价参与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证金,须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方式,不接受现金或个人转账。

第十三条  竞价参与方提交保证金,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保证金的必要信息,以便核对查实。

第三章  保证金的提交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和提交时间,以当场次的竞价预告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提交保证金的交易商资格,由交易平台审核。

第十六条  由竞价发起方拟定竞价预告,竞价预告应明确当场次竞价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保证金数额等内容及要求,经“焦煤在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平台交易规则审核同意后,通过平台官网发布。竞价参与方依照竞价预告中要求的数额提交保证金。

第十七条 竞价参与方须在竞价公告确定的时间内提交保证金,该保证金数额在竞价期间内将被交易平台锁定。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提交期应当与竞价期间一致。竞价公告载明的保证金提交时间届满后,不再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竞价成功的,被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挪用保证金。交易商提交的保证金均不计取利息。为了避免重复提交和退还,减少保证金手续费,交易平台鼓励交易商长期预交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竞价参与方未能在当场次竞价预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保证金,视为其自动放弃其参与该场次竞价资格。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二十二条 竞价不成功的,交易系统自动释放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竞价确定的买卖双方签订并且履行了合同后,以竞卖方式成交的由卖方释放保证金,以竞买方式成交的由交易系统自动释放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竞价参与方的保证金释放后,可向“焦煤在线”申请退还保证金,经“焦煤在线”审核同意后原路退还。

第五章  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焦煤在线”注册、交易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的,隐瞒不具备相关交易资质的,相关证件变更或过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在“焦煤在线”办理更新等行为的;

2、通过“焦煤在线”平台融资但是却未按与金融机构约定的期限归还融资款项而形成逾期的;

3、在参与“焦煤在线”竞价过程中,参与方恶意串通、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的;

4、取得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

5、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在合同执行期不发货、不拉货、不结算、不支付货款、质量存在瑕疵的, 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充分履行合同或者不及时履行合同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焦煤在线”交易平台规则或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保证金只涉及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冲抵交易货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交易平台各项目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的提交、退还、数额、形式、时间和处罚等,均须以“焦煤在线”官网发布的当场次竞价预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煤在线”法律声明

“焦煤在线”提醒您:在使用“焦煤在线”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如果您使用“焦煤在线”,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鉴于“焦煤在线”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焦煤在线”上关于交易商或其发布的相关资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资源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文字等)均由交易商自行提供,交易商依法应对其提供/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焦煤在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地区网络状况、通讯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本网站暂停服务或不能正常服务的;

2、因计算机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政府管制、系统维护、硬件检修造成的本网站暂时性关闭,造成交易商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的;

3、交易商将本网站登录密码告知他人、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或因交易商密码保管不善而丢失、被盗,导致交易商资料泄露的;

4、交易商为本网站服务内容以外的目的或用途使用本网站而遭受的一切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意外、疏忽、诽谤、知识产权损害、感染电脑病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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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版


煤炭购销合同(平仓)

出卖人(卖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买方): 签定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定时间:

收货人名称

发站

装船港

品种

质量指标

价格(元/吨)

交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交货地点及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铁运托运人;甲方: 。乙方: ;乙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船名、装船港和装船时间等。

3、物权转移:甲方在装船港将煤炭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验收标准:1、数量以装船港水尺计量鉴定表结果为结算依据;2、质量以装船港商检部门化验结果为准,商检费用由乙方承担;3、煤炭化验热值以收到基为准,低位发热量(Qnet,ar)热值在5000大卡/千克基础上偏差在士200大卡/千克(含200大卡/千克)以内,为正常浮动范围;4、若煤炭热值低于4800大卡/千克,乙方应在受载煤船到达第一个卸货港口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应提有资质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出,逾期视为对本船煤炭质量无异议。5、发生煤炭质量异议需要处理时,如果该批次煤炭在卸货港口保持单堆单放,没有销售、使用,并且也没有掺入其他煤种煤炭、杂物等,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处理纠纷;复检结果作为双方处理纠纷的依据。若复检结果低于4800大卡/千克,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检结果高于4800大卡/千克,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5、煤炭单价;1、甲方参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及港口动力煤市场行情确定煤炭销售价格;含税价FOB 元/吨;2、煤炭价格执行时间:以装船完毕后水尺计量鉴定表时间为准,执行甲方当时的煤炭销售价格;3、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港口市场变化对煤炭价格调整的因素,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结算方式:实行增值税票一票结算;以现汇方式全额预付货款。

7、其他约定:1、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均衡装、接货,确保双方正常生产,对于当月没有装船的欠量视为作废。如双方连续3个月没履行合同,合同自动解除。2、由于不可抗力及铁路运输、煤矿生产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甲方不承担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市场及生产需要等原因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4、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战略、重点客户】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客户】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煤炭购销合同(铁路)

出卖人(卖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买方): 签定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定时间: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

质量指标

价格

(元/吨)

交货时间及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笔金额合计小写:¥

季度/年金额合计小写:¥

单笔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季度/年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二、交货地点及方式:甲方矿厂(站)火车车版发站交货;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

三、物权转移: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四、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数量以甲方矿厂(站)过衡计量为结算依据;验收方式执行《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和《煤炭送货办法》以及《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数量误差超过合理途耗1.2%,质量误差超出《GB/T18666-2002》允许误差值时,在保留货物完整的前提下,乙方须在货到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利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同数量、质量合格。乙方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甲方的采样、制样、化验和计量工作,甲方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乙方复验的采样、制样、化验和计量工作。

五、价格约定:以上价格为矿厂发站车板含税价;乙方另行承担防冻费8元/吨(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铁路运杂费(含保险费)、矿方取送车费等。

六、结算方式;[战略、重点户]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含地方铁路运力部分);当月货款月底付清,现汇达到50%时价格优惠15元/吨,全额现汇时价格优惠 30元/吨。

[战略、重点户的代理户/民营企业/独立焦化企业]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含地方铁路运力部分);全额预付款,现汇达到50%时价格优惠15元/吨,全额现汇时,价格优惠30元/吨。

[一般客户]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含地方铁路运力部分);全额预付货款,现汇达到50%时价格优惠15元/吨,全额现汇时价格优惠30元/吨。

七、其它约定:当国家政策和市场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价格。[战略、重点户]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均衡发、接货,确保双方正常生产。[一般客户]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均衡发、接货,确保双方正常生产。如双方连续3个月没履行合同,合同自动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及铁路运输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市场及生产需要等原因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战略、重点户】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客户】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煤炭购销合同(公路)

出卖人(卖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买方): 签定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定时间:

收货人名称

发货地

(市)

到达省、地

(市)

品种

质量指标

价格

(元/吨)

交货时间及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交货地点及方式:甲方矿厂(站)火车车板发站交货;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

三、物权转移: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四、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数量以甲方矿厂(站)过衡计量为结算依据;验收方式执行《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和《煤炭送货办法》以及《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数量误差超过喝了途耗1.2%,质量误差超出《GB/T18666-2002》允许误差值时,在保留货物完整的前提下,乙方须在货到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利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同数量、质量合格。乙方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甲方的采样、制样、化验和计量工作,甲方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乙方复验的采样、制样、化验和计量工作。

五、价格约定:以上价格为矿厂发站车板含税价;乙方另行承担防冻费8元/吨(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铁路运杂费(含保险费)、矿方取送车费等。

六、结算方式:实行增值税票和铁路运杂费等分票结算(含地方铁路运力部分);以现汇方式全额预付贷款。

七、其他约定:1、当国家政策和市场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价格。2、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均衡发、接货,确保双方正常生产。如双方连续3个月没履行合同,合同自动解除。3、由于不可抗力及铁路运输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旅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市场及生产需要等原因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5、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五大电客户】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非五大电客户】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焦炭购销合同(铁路)

合同编号:

出卖人(卖方): 签订地点: 发站:

买受人(买方): 签订时间: 到站:

一、品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

品种

单价

交货时间及数量(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总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笔金额合计小写:¥

季度/年金额合计小写:¥

单笔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季度/年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二、质量要求

粒度(mm)

三、质量惩罚:

四、计量及检验标准:以买受人计量为准,给予出卖人5 %的在途消耗。 质量检验:以出卖人检验为准;质量检验方法依照 规定的实验方法执行。

五、运输方式货物到站及专线、收货单位:运输方式:铁路运输,要求敞车散装、洁净车底、不混杂物。运费由买受人承担,由出卖人代垫铁路运费。出卖人应根据铁路运输计划均衡发货; 出卖人发货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发货信息(车号、车数、发站、到站等)及产品计量化验单。 收货单位: 货物到站及专用线: 收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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