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范本(精选10篇)

时间:23-07-01 网友
保管合同范本(精选10篇)

保管合同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范本(精选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管合同范本(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管合同1

甲方(寄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保管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管物信息

保管物名称:

保管物数量:

保管物瑕疵:

保管物市场价值: 元(大写: 元整)。

第二条 告知义务

1、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性质特殊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甲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2、保管物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乙方声明,由乙方验收或者封存。

第三条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保管费用

当事人约定保管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包含保管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保管费用的支付

保管费的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2)甲方分 次支付,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3)甲方于合同签订 日内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起每 个月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 元。

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

乙方的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第六条 留置权

甲方不能按时交付保管费用时,乙方有权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并优先受偿。

第七条 交付

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保管物。

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乙方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

甲方在提取保管物时,应当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第八条 转保管

乙方 (可以、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进行保管。

第九条 乙方的其他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乙方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验收保管物后,应当向甲方出具验收凭证以及保管单或其他保管凭证。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期限届满,甲方逾期提取保管物的,应支付乙方因保管而产生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元。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取保管物,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2、保管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 。

2、 。

3、 。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合同自乙方接收并验收保管物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2

合同编号:

存货人:

保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二、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 。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

2.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

4.保管费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

5.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

6.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7.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

8.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

9.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10.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六、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

3、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

七、货物的验收及出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

2.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

3.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

4.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出库时间: 年 月 日

出库地点:

出库运输方式:

6.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

7.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

八、存货人授权

存货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九、存货人利义务

1.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十、保管人利义务

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7.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货人。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及原物在保管期限内所生的孳息。

8.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9.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十一、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将货物组织入库或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的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验收入库时,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对于易爆、易燃、有毒、放射等危险保管物以及易腐等特殊保管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时,在保管人代办运输的情况下,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有关增加的费用,存货人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自己负责。

5.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存货人应承担逾期提货部分的3倍的保管费用。

6.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人违约责任

1.保管人中途要求存货人入退仓的或者造成保管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入库的,应赔偿存货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2.货物入库时,不按合同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保管人只对抽验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

3.货物在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是由于保管人不按规定操作或保管造成的,保管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人发现货物有异常或者货物在临近失效期60天前应通知存货人,否则,保管人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货物在保管过程中,由于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的,由保管人负责。

6.货物出库时,保管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3倍的劳务费。

7.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二、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存货人:

1.存货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存货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存货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存货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存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存货人: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保管人: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八、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

存货人(盖章):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3

合同编号: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 。

二、保管物的数量: 。

三、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五、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 。

4. 。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现金交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名称:

寄存人名称(姓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4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并委托甲方负责其成品仓储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天河棠下,计租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仓库,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负责保管。

2、甲方负责乙方所储物品的仓储管理。

第二条服务内容

1、甲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存的要求。

2、甲方对乙方产品的仓储管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及乙方的指令发货。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及要求

1、货物进出仓,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仓库管理制度。

2、甲方严格按通常仓储要求堆放货物,乙方有特殊要求除外。

3、甲方接收入库的同时应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坏,核对实际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任何异常情况,应与送货方共同制作记录并签字认可,并在24小时内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考虑仓库的最大利用率问题。

5、甲方应在每次乙方提货及乙方转运货物到仓库后,次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相应的库存报告。

6、甲方凭乙方的进货凭证、提货单办理进、出仓手续。进货凭证、提货单原则上当日有效,过期作废。

7、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货物进行盘点,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对账人由乙方每次指定专人负责。程序如下:

乙方指定之盘点人持有乙方指定签字人签字和印章之盘点表及当月所有货物转运单,双方核对数目无误后签字(甲方签字人员为指定负责人),各自保留一份留底。如有差异,甲方应在盘点后做出说明或做出相应处理。

8、除甲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外,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参观、拍照;甲、乙双方以外人员进入仓库应得到乙方负责人的认可。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单据,以备必要时协助乙方查询。

9、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仓储保管的规定及乙方的仓储要求妥善保管乙方货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不受潮、虫蛀和鼠害等损坏,保证仓库及货物干净整洁。

10、甲方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不能有漏雨、水浸现象,所有产品不得露天堆放(乙方认可的可露天堆放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其他配套服务及设备

1、甲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如遇乙方急需的,确保乙方货物随到随装随卸。

2、甲方所有储存货物的仓库甲方必须配备足够消防、灭火设备。消防设施要符合公安部门的消防条例规定。

3、甲方保证乙方所有货物进仓都要按厂家生产批号堆放且数量准确。

第五条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在库商品的盘盈、盘亏(自然损耗及合理损耗不应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非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货物损毁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前,货物出现盘亏、损失、毁坏等情况,甲方按乙方当次货物声明价值赔偿。

第六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同意1个月结算一次,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的形式向甲方支付。

3、甲方在每个结算期满后的头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所付房租之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付房租(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4、收款账户由甲方指定,具体资料如下:甲方对其指定账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装卸费,重货按每吨20元,轻货按每立方米7元结算(含一装一卸);

2、装卸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凭国家正规发票及符合乙方要求的进出库存货、装卸凭证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

3、合约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付一个月仓库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装卸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所造成货物被盗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入库时有货物损坏除外)甲方负责赔偿;

(2)对危险品和腐蚀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所规定储存所造成的损毁、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货物因不能及时装卸而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由混堆而错发货物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未经乙方同意而擅自移运乙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擅自将乙方租用的面积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赔偿是指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保管费等)赔偿乙方,并支付实际损失的万分之二点五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货物进仓前应将货物名称、批号及数量提前一天通知(初次入仓应提前七天)甲方,如乙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储存危险品未在材料单上注明并向甲方提供装卸储存的技术资料及储存办法,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货物储存超过有效期,乙方不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单据上的差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装卸费等累计达一个月的(以乙方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需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业务需要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使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将仓库交还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09月10日至20xx年07月26日。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提交有关有权出租该仓库的有关书面材料并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及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管合同5

甲方(寄存人):

身份证号:

乙方(保管人):

身份证号: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等原因,将附件“保管物品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按照约定接受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二、本合同所称保管为不定期限,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乙方亦可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但应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三、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不存在纠纷、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导致乙方遭受损害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约定的保管为无报酬,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费用或报酬。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除外。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在保管期间对保管物的使用权利:

1、乙方自己或其家属有权使用保管物。

2、乙方不得许可其它第三人使用。

六、保管期间,保管物的自然损耗(包括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正常使用保管物所导致的正常损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管要求:

1、保管地点限于: 。

本合同约定的保管地点,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

2、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

3、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八、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保管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管物的返还应在保管地点进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保管合同6

合同编号: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存货方(甲方):存货人是指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由的合同一方。

1.3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依照本合同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一本合同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货物品名:

2.2品种规格:

2.3数量:

2.4质量:

3.货物包装

3.1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4.2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

4.3

4.4

5.仓储期限

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6.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合同之规定。

6.3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验收期限为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约定仓库(仓库地址: ),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存货方要求货物出库,必须给保管方下达有效的出库指令,出库指令单必须具备存货方指定的专用章、签名,存货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保管方不受理出库。

7.4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1除原有包装、经存货方批准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保管方负责。

8.2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8.3应由保管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出厂价格计算。

9.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9.1乙方为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仓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 元作为仓储费或每月按仓储货物价值的 %收取仓储费(按甲方的销售价格为依据)。

9.2甲方须在每月的第 个工作日内将条款9.1项下的费用依约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 ,地址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

9.3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 %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仓储费用之日为止。

9.4乙方所有应付的租金和费用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计量单位。

10.运输条款

10.1双方一致同意,由 方负责将仓储物运送至条款7.1规定的仓储地点。

10.2双方一致同意,在仓储物办理完出库手续时由 方负责仓储物的发运事宜。

11.违约责任

11.1保管方的责任

11.1.1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方应当向存货方出具本合同项下仓储物的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盖章。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储存期间;

⑤仓储费;

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1.1.2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11.1.3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4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5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6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仓储物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11.1.7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11.2存货方的责任

11.2.1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11.2.3若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

11.2.4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11.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3.1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2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合同效力与期限

12.1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签订日期为 。

12.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3.不可抗力条款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双方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7

合同编号: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为: 。

第三条、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保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保管方法

1. 。

2.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__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8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依法,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的钢材装卸、入库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库管理

1.钢材入库前,甲方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预报运输钢材船舶的船号,提前一天预报运输钢材车辆的车号,并详细提供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外包装等。以便乙方安排码头和仓库(场地)作业。

2.钢材入库验收。乙方根据甲方随货同行的运单对已到港的钢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件/吨)进行验收。

3.乙方对甲方入库的钢材每批次以抽检的方式进行数量检验,如抽检数量短缺、少支、散捆或有严重弯曲、变形等异状情况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车、船)签字确认,随后电告和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向有关方进行索赔,乙方对抽检有问题的该批钢材不承担责任。

4.乙方在对甲方钢材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无标牌时,及时编制货运记录,并经承运人签字确认,随后电告或书面通知甲方。该批无标牌钢材的重量由乙方在入库三日后称重并将重量结果报甲方。乙方不承担钢材的重量责任。

5.乙方验收完毕后,在入库单中注明验收结果,并将入库清单及时传真给甲方。

二.仓储管理

1.乙方对甲方的钢材单独列帐,分类保管,对已入库场的钢材按实际的发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仓库保管人录入管理系统。

2.保管约定,普通钢材的堆放根据乙方现有的露天库场堆放成标准垛。如甲方钢材有特殊仓储要求,另行协议。

3.查库对账,乙方定于每月26日将甲方库存对账清单传真给甲方,并保证账实相符。

三.出库管理

1.甲方尽可能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并由提货人向乙方提供钢材运输工具的车船号、品名、数量。

2.出库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见样本),须对其有效期及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发货通知为传真件还须核对专线传真号码: ,同时乙方还需与专线电话: 专人: ,进行电话核对发货通知的真实性;验明提货单上提货人的身份情况,并收妥仓库费用后,方可给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钢材按件入库,乙方按件出库。

4.甲方钢材出库需过磅时,乙方按标准收取过磅费。

5.甲方在乙方的库存货价,必须大于甲方所欠乙方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在没有结清所欠乙方的费用且库存货物小于或等于所欠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不按甲方发货通知单发货。甲方在乙方没有库存货物的,必须做到货清费清。

四.委托运输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甲方提供委托书),乙方将运输工具的车船号经专线传真号传真给甲方,经甲、乙双方专人核实后,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港口至甲方船厂车运 元/吨,船运 元/吨。

五.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1、乙方收费标准:

装卸包干费

(1) 元/吨,其中船—库场 元/吨;库场—车 元/吨。

(2) 元/吨,其中船—库场 元/吨;库场—船 /吨。

(3)车船直取 元/吨。

(4)转户费 元/吨(转户费由转入单位承担)。

(5)过磅费 元/吨。

(6)仓储费免 天,超过 天每天每吨按 元/吨计费。

2、以每月 号为止的当月总出库量为结算依据,一月一结。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全额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金赔偿。

甲方未能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装卸作业和仓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同时按国家规定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合同效期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以履约方所在地为诉讼地点,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管合同9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整理档案等事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

2、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合同期限 年,即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合同,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出。

2、乙方同意于每年 月 日至 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每月人民币 元,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 ( %)滞纳金。

3、若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地为乙提供服务。

4、本合同由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管合同10

甲方:

乙方(保管方):

停车场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合同。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 ,型号为 ,车辆号为 ,汽车购买时间为 年 月 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计算)为 公里。

三、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四、乙方承担对乙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五、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 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六、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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