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委托代理合同6篇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 律师、 律师为甲方 行政诉讼案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
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2)
委托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此外,甲方还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便利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市外异地(外市)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仅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协议有限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处理完毕。
第七条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委托方: 受托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签名盖章)
签署日期:
(律所地址: ,电话: )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3)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电子邮箱:,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时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E-MAIL:传真: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4)
律( )民字第 号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信息有限公司的 纠纷一案,聘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 %,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 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5)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6)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甲方因 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于诉讼开始之日起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 日内付至乙方帐户 。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 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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