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价格:
第二条、质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检测报告给甲方存档,乙方供给甲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机场、收货人、货物名称、规格、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 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海洋运输: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邮政运输: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 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 。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第六条、保险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 %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 元。
2、以 方式支付。
第八条、检验
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索赔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最终目的地 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 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 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 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 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 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 支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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