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专利转让合同备案

时间:23-06-28 网友

专利转让合同备案

【篇一:专利转让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

专利转让协议书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受让方名称

地址 代表人

让与方名称 地址代表人合同备案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日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 话: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本合同乙方就将其 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

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方

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1.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

3.专利权人:

4.专利授权日:

5.专利号:

6.专利权期限: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 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技术状况

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 30 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

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

(无) 第五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

术资料:

1.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

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 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

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 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

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

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

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六条 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 10 日内,乙方向受

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的方

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本合同签署后,由 甲 方负责在10日内办理专利权

转让登记事宜。

第八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

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

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

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

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

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

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本项专利权转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

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 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

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协助。

第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

1.专利权转让价款总额为:

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一次(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

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的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方 (甲方、双方)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方 (乙方、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必向甲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乙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发生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3个月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本合同即告终止。

【篇二: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受让方:

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使用权排他性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技术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属于: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发明人/设计人:

5.4专利授权日:5.5专利号:

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让与方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 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 (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

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 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 受让方的义务:(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 交付时间: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让与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账号:篇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充分、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股东出资财产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同时《公司法》

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再

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

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中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

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

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相反,股权不清晰、利润分配不合理就会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资本维持。

4、将专利使用权出资动态化,进行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的总资本划分为物质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并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制度,以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所占资本份额。此外,还应加强股东监督,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借资产评估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

5、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此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出资人应承担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这为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具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作者:姜山赫 孙 乾)篇三: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

转让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及其一切权利;

(2)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利用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

(3)甲方有权并同意将本协议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给乙方。

为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关定义

1、“专利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以下技术成果,即:

xxxxxxxxxxxxxxx

2、“技术资料”指专利技术本身及其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所列有关的技术成果授权给乙方公司使用。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拥有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第三条 资料的交付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技术资料及一切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文字或非文字信息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供。

2、乙方因非故意丢失、损坏、短缺有关技术资料,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免费向乙方提供。

第四条 双方保证

1、甲方保证专利技术和的真实、有效,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甲方目前拥有的最新技术资料。甲方未将专利技术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

2、甲方保证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所需取得的任何批准、授权均已取得,在专利技术的使用上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情形。

3、乙方将独立、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使用权,直至乙方破产、解散等情形出现。

第五条 侵权和保密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乙方许可使用,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流程

承办科室:管理科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办理流程

承办科室:管理科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流程

承办科室:计划科

职权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体系及管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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