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时间:23-06-25 网友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一、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要件

1、买卖合同

2、送货单(收货单等)

3、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4、其他(对账单、询证函等)

二、买卖合同的要素

1、主体

A、签约主体要确定(最好是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

章)

B、签约人的权限(最好是公司公章+公司法人授权书)

C、尽量是实体公司(个人、个体工商户、贸易公司、商贸

公司-----审慎赊欠)

D、尽量是独立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项目部----审慎赊欠)E、订立书面合同(口头、传真、邮件-----很难作为有效证

据)

F、合同必须为原件(买方法人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专用章)G、非个人买方主体的信用基础审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H、实体公司以副业采购公司签订合同,应尽量促使其实体

公司担保的方式签订合同,同时注意担保内容和期限

2、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是否含税

A、明确(特别是数量中的“米”或“卷”)

B、数量据实结算(本合同固定单价,实际交货数量按实结

算,但结算总量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5%,如超出5%其超出部分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

C、“不开票”的标准表述:此价格为不含税价,开票税金

由需方承担,注:诉讼前,发票最好要开具

D、谨慎对待不法交易:禁止在合同中体现“九O标”或“厂

标”等所谓的“非国家标准”

E、谨慎对待不法交易:“多开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贪污罪(共犯)

3、收货人

B、非合同约定收货人签收,应事后尽量补得授权

4、验收标准

A、防范客户拒绝验收、怠于验收(反制条款:如需方收货

一周内未进行验收或未验收完毕的,视为供方货物合格,需方应当按约付款)

B、质量异议条款

(a)、质量异议期限:卖方交付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

(b)、质量检验:在卖方交货前,买方应当现场对货物

的外观质量、商标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在确认检验合格后收取货物;在收取货物之日起7日内由买方对货物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时应邀请卖方派员参加;如买方在收货之日起7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货物质量全部合格。在检验前,买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不得裁剪、使用,否则视为货物合格,其损失由买方承担。

(c)、买方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1)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卖方,以便分析原因和责任并处理。若买方不停止使用,其扩大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2)如经核实,确系卖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换;(3)由于买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负责。

(d)、如卖方提供的货物虽有质量问题,但买方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另行按质协商价格,且不得再退货或换货处理;如买方未与卖方就价格问题协商一致即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所定的原价格向卖方支付货款。

C、注意需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

5、货款的支付方式:

A、支付方式:电汇、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问题)

B、注明收款人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C、收款人:除电汇外,均需收款人持有供方盖章的专用收

款收据

6、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

单利罚息复利罚息

7、法院管辖

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约定的范围: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8、“手写无效”、“以下无正文”

9、采用对方合同最好经律师审核

10、常见的合同陷阱

在甲方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后合格后30日内付款

建设工程甲方付款后即付款

工厂开业后支付工程款

质量应符合最终客户要求

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通知送货

三、送货单的要素

A、明确的收货人,正确的收货人签字

B、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明确

C、注释可明确质量异议期限、法院管辖等

四、发票

当面送达,可复印后,由接收人签字

邮寄送达,填写正确的收件人,注明发票号码等

五、对账单、询证函

统一格式

法人公章+经办人签字----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件

建立规范的合同评审机制

重大客户的审查机制

规范的送货机制

定时的对账机制

建立规范、长期的档案保管机制

篇二: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基础知识

-----供销人员培训

课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常用法律知识。

四、案例分析。

课程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变故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第七,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1.标的:(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2.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3.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4.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5.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2)订金。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相当于预付款,一种支付手段;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3).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约束性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如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及专业术语的区别,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

(四)、合同审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自己的有效权益不被侵害或不存在预期被侵害的风险,应对合同进行充分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订立程序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合同主体的认定要慎重,避免引起误会,甚至产生履约风险。比如,签订合同前期要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首先,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要在客户资信收集阶段弄清楚客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和资信:比如是否有合伙人,资产是否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权利瑕疵,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合格的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等等。

最后,若由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有无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

(五)、如何规避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如多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2.约定多个结算方式,即不同的合同执行结果作不同的结算方案。

如约定交货时间延后,采取价格上调的方式结算等。

(六)、合同违约行为结构图(见图)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通俗说,打官司玩的就是证据。)合同是我们进行买卖交易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但,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业务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来共同构成证据链。

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我们的合同订立人一定要非常清楚,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法律证据。

证据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备注: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篇三: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

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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