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
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
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负责销售。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只有两种关系:代理和销售。在代理关系中,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即卖方销售。在买卖关系中,制造商将产品作为卖方出售给卖方,卖方作为买方支付价格,但卖方并不是为自己的使用而购买产品,而是再次出售以赚取利润。目前,许多制造商和销售商都签订了一份名为“分销协议”的合同。无论是代理协议还是销售协议,协议的不同性质直接关系到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不同性质的纠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讨论。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一个分工合作的现代经济社会里,几乎不可能徒手从事交易活动。欺骗他人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都可以利用代理人为他们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代理制度的发展与现代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化密切相关。此外,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代理制度来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使他们也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从事社会生活。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代理关系有三方,即代理人、委托人(本人)和第三方;
在正常情况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结果由本人承担。对代理的本质有四种不同的看法,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第一种观点是我的行为,这是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倡的。根据这一理论,代理行为被视为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理论,认为代理人的意图表达完全由代理人决定,代理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但代理人表示这种行为的结果属于委托人。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是基于代理人意志的自主性,即代理人表达了行为结果归于委托人。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理论,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志表达不一定是不可分割的,应该共同实施。在代理中,我通过授权行为实现了部分意义表达,而代理通过代理行为实现了另一部分意义表达。代理只是我和代理之间的一种普通行为。第四种观点是由德国学者马伦提出的同素论。该理论认为代理包括授权和代理。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很难对上述观点进行正确或错误的评价。代理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制度,该制度与民法制度没有不相容之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另一个人的授权范围内表达或接受意志,而另一个人获得意志表达的归属,这实际上就是代理的本质。(1) 2 、销售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交易源于互惠”。(2)买卖是一种基本的交易合同,自古以来就存在。所谓的生意。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让产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果协议是转让财产,它被称为卖方。买方是同意支付价款的人。(3)中国《合同法》第130条对销售合同的定义是:“销售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9章分条款共有46条规定了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在合同分条款中列在第一位,条款的数量是其他著名合同无法比拟的,因为销售合同是最古老的合同,也是其他著名合同的鼻祖。销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销售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以标的物和金钱为代价。买卖的一般形式是以钱换物或以钱换物。买卖标的的价值必须用金钱来衡量。(4)销售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其他有偿合同适用销售合同的规定。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销售合同的有关规定。”2、销售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买受人的目的是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5)关于销售合同的性质,台湾学者认为它是强制性的和有偿的。“销售合同的债权性质意味着订立销售合同只是卖方交付销售标的物和转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是买方因合同行为而立即获得所有权。”所谓补偿是指为获得对另一方的付款而支付的相应价格。(6)作者持有相同的观点。三、分销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销售合同称为购销合同。例如,原《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条例》、《农副产品购销条例》都称销售合同为购销合同。(7)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仍然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没有人反对。有必要研究近年来制造商和销售商签订的分销协议是否是销售合同。
(1)分布的词源学意义考证所谓分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汉语词典中,分销和销售是意思相同的词。销售(分销)是指手工销售。通过自己的手出售意味着通过自己的手。(8)从意义的考证可以看出,分配是手工完成的。制造商和卖方签署分销协议。绝对不是制造商手工(亲自)销售产品,而是卖方销售产品,即制造商委托授权卖方销售产品。无论授权销售是销售合同还是代理关系,都不能仅仅从这个词的含义来推断。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指出的,“词汇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是造成语言解释困难的主要因素。词语是交流思想的渠道,但几乎没有一个词语有固定的含义,即它们只能表达一个思想。此外,除了字典中提到的单词的各种含义外,还有贸易惯例、本地用法、方言、电报代码等给出的含义。只有一个意义词是重要的,而另一个不重要。上述群体正在不断扩展我们的语言。事实上,他们正在发展所谓的自己的语言。”(9)不能从合同本身的名称得出结论。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需要详细检查后才能打印出来。因为从法律上讲,合同本身不仅仅是一份文件,而是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10)
(2) 、分销协议内容分析
从经销协议的内容来看,制造商委托授权卖方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并就产品价格、销售区域、销售任务和奖励、达成协议,由制造商承担各种广告和进入超市的费用。双方似乎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也同意由卖方而不是代理中的第三方负责货款的结算和支付。由卖方支付货款的协议似乎符合销售合同的旧法律:当双方就价格达成协议时,即使价格没有支付,定金也没有支付,销售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分销协议具有销售和代理的特点。销售协议是销售协议还是代理协议,不能仅仅根据销售协议的表面内容来确定。这需要将双方在分销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与销售或代理的性质进行比较,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
买卖的本质属性是转让所有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是指买方已经获得了对该物的完全合法的权利,换句话说,它是对该物的完全处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拥有、使用、收入并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中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6条规定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销售协议是买卖协议,卖方作为买方获得产品的所有权,并享有退货和处置权。为了从销售产品中获得利润,销售者只有以最高价格销售产品才能获得更好的收入(经济利益)。然而,在分销协议中,产品的销售价格不是由卖方而是由制造商来确定的。即使产品卖得好,可以卖个高价,卖家也不能卖高于或低于固定价格。如果卖方获得了产品的所有权,他有权处置该产品,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由财产所有人最终处置他的财产。(11)供应商对产品在哪里销售和在哪里销售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实际上销售区域是由制造商定义的。如果产品的所有权被转让,卖方只需支付价款。该产品能否销售以及销售多少与制造商无关。但是,在分销协议中,制造商规定了销售任务和奖励、罚款。这表明分销协议不符合销售合同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属性。
制造商委托授权经销商在特定区域为特殊经销商销售产品的法律行为是否属于代理授权?代理权的授予应由代理人或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表示。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则指内部授权。它是指作为代理行为对应方的第三方的外部授权。(12)制造商委托授权卖方销售产品,这似乎符合内部授权的外观。然而,总的来说,代理行为是“炫耀性的”,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表明,在与制造商签订分销协议之后,卖方与其他卖方(零售商)签订供应协议,不是以制造商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显然,如果制造商和卖方签署的分销协议是一个代理,它不是一个直接的代理,也就是说,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分销协议是匿名代理吗?匿名代理和显式代理是英美法系根据代理人是否披露其身份对代理人进行的分类。显性代理是指披露自己姓名的代理。匿名代理是不透露姓名的代理。在签署分销协议后,供应商通常在与其他供应商(零售商)签署供应协议时出示他们的分销协议,以向零售商展示他们的合法授权,但签署的供应协议是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的。零售商已经表明制造商不符合匿名代理商的特征。作者认为分销协议是一种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代理理论上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间接属于其代理人。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是民法中的行政纪律制度。(13)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学者们认为是对间接代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同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卖方在制造商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零售商签订合同,并且零售商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分销协议,因此分销协议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所有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中,确定分销协议的合同性质至关重要。在契约研究中最容易被遗忘的事实是,社会自始至终都是源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必要对不断产生的合同进行定性分析和研究。当事人认为他们已经订立了合同是不够的。纠纷发生后,法院在知道合同内容之前不能对他们执行合同。法院必须确定有争议的合同的有效性和性质(类型)。合同性质(类型)的确定将直接导致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如果上述分销协议被定义为销售合同,则应适用销售合同的法律规范。代理法律制度只有在被定性为间接代理时才能适用。因此,可以说,每一个合同纠纷都必须被认定为合同性质(合同类型)。如果性质认定不正确,就会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律规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当应用时,它们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生活的事实。确定生活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思维过程称为文化适应。将事实纳入法律规范是为了检验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从而产生规范所定义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过程通常由许多非常复杂的思维步骤组成。古希腊人视立法者为教师,并认为法律的目标是教育人们培养美德。法律被认为是最高级的道德教师,是各种道德标准的最常见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是公众的牧师,传播正义、正义和公平的概念。当法官发布判决时,他们是在宣扬法律和美德。因此,法官必须掌握复杂的思维步骤和过程,其逻辑规则是: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判断正确;事实认定、如果法律适用中有一个错误,判决肯定是错误的。合同性质的确认(分类)只是事实确认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合同性质认定中的错误属于事实认定中的错误,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和判断的错误。因此,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必须面对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合同类型的正确确定是正确判断的前提之一,应引起足够的重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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