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

时间:23-06-19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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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

  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

  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如何才能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

  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

  笼统、含糊的字眼。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

  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楚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产品品质

  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

  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如有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标的物质量不得低于该标准。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表示产品品质:

  1.凭说明表示品质。双方可以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描述方式对标的物作出说明。具体有以下方法: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如果卖方提供的标的物附有质量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质量要求。⑤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⑥凭产地名称买卖——多适用于农产品。

  2.凭实物表示品质。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

  ①凭现货的实际品质。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该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方验看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我方的验看和签字确认人员。

  ②凭样品成交。样品一般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提供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样品的封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在合同中应对样品质量予以详细说明,并写明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合同说明的质量相同。

  一般来说:①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②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合凭样品买卖;③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合凭商标或品牌买卖;④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合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三、在合同中应约定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该约定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条件。如出卖的商品有质量保证书或保修书,上面所附的保修期限和条件也是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双方必须遵守。我们可以将该要求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合同中。

  在合同中应该写明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应该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条件。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在约定的期间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时间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瑕疵的应该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将发现的质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可以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怠于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们现行的采购合同对所购买的产品有些有规定一个质量保质期,但期限普遍较短,如只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这种短期质保期约定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的物存在的数量和表面瑕疵,买方比较容易发现,因此买方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应该比较短,通常为15天或一个月,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未经专业检验则较难在短时间内发现,甚至有些瑕疵须在标的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就相应较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就标的物数量、质量瑕疵向卖方作出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规定。但如果合同或卖方对标的物有明示的质量保质期的,则适用该质量保质期

  而不适用2年期限的规定。所以在合同中应分数量、外观和内在质量分别期限提出异议,特别是质保期不能太短,应该不少于2年。

  四、合同中应约定产品质量应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环境条件

  由于我们矿山生产的特殊性,所购置的设备、配件必须符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在采购合同中应特别注明所购买的产品应该适合我们的生产工艺,适合我们的生产环境,如强酸、强碱、高温、高强度作业的现状。应约定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无法适应我们的生产条件应该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

  五、合同中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上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对有些标的物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如:①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②品质公差;③品质机动幅度。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条款时,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六、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的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有些设备需安装调试以后才能验证能否达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这些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清楚设备安装调试以后要达到什么样的指标或目的,文字表述应该清晰,尽量避免产生歧义。同时要在验收条款中约定货到时只验收数量和外观质量,产品质量在安装调试或试生产一定时间后才视为质量验收。同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安装调试后质量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的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另外由于隐蔽质量瑕疵并不一定能在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较短时间内被发现,所以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承诺较长的产品保质期限(如2年)。

  七、合同中标的物质量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检验结果告知卖方。我们应该根据标的物检验的复杂程度,决定适当的检验方式,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检验机构、检验方式、检验地点等内容。我们如果无能力对复杂检验程序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具体的权威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约定我们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委托权威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同时约定委托检验费用的承担方式。

  如果按安装调试后试生产一段时间产品无质量问题出现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相关内容,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试运行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如果按照处理矿量作为质量验收方式的也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产品处理了多少矿量以上才算产品

  质量合格,未达到处理矿量时卖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如果我们无能力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或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等情况的,我们应该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担较长的保质期限,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篇二: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5.6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6.1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6.2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6.3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6.4发票要求: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为本合同签订单位。发票需体现货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要的信息。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7.1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7.3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7.4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8.2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8.4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9.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9.2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的隐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9.3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12.1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30%。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2.2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除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

  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十七、权利义务转让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十九、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篇三:跟标采购合同

  篇一:跟标采购

  跟标采购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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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1.情况紧急;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4.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布跟标采购公告和被跟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人可以直接与被跟标项目供应商按照被跟标项目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公告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

  (1)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采购标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3)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4)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采购人应当从跟标信息库中选择被跟标项目。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篇二:跟标采购流程图

  跟标采购流程图

  操作说明题

  跟标采购项目的网上竞价流程:

  1、采购人申请资金并落实资金来源;

  2、采购人到财政局资金拨款科室提出采购申请;(深圳市统一采购平台)

  3、申请获批后,由财政局资金拨款科室录入采购计划;(深圳市统一采购平台)

  4、采购人确定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与跟标产品信息库中的货物或服务相符;

  5、采购人对该货物或服务进行市场价格调查,确定最新市场价格;

  6、采购人根据宝安区政府采购跟标试行办法的规定向财政局申请;

  7、采购人通过宝安区政府采购系统,网上申报跟标采购项目;(深圳市统一采购平台)

  8、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人跟标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跟据采购需求与跟标产品信息库内容是否一致,确定是否同意跟标采购;

  9、采购中心安排及分配工作;

  10、项目立项;

  11、采购中心电话通知采购人申报成功,可登录竞价系统起草跟标招标公告;

  12、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网上起草招标公告,具体跟标内容(必须与跟标产品信息库内容一致)和采购时间;(网上竞价系统)13、采购中心审核招标公告并发布;(网上竞价系统、深圳市统一采购平台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14、供应商在网上竞价系统响应项目;

  15、采购人在招标报名截止前,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审核响应供应商资质(在网上竞价系统响应)

  -如果公告期内只有一家通过资质审查,采购人直接约定谈判时间并将竞价时间延期(必须在原竞价时间前),由用户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价格,供应商按竞价时间到网上竞价系统把谈判确定的金额报价;-有两家或以上通过资质审查,实施公开竞价,报价最低位中标单位。(网上竞价系统)

  16、待竞价完成后,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确认竞价结果;(网上竞价系统)

  17、采购中心确认竞价结果,并发布竞价结果公告(网上竞价系统),同时在市采购系统录入中标结果并发布公告;

  18、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亦可另立合同。篇三:招标和采购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甲方:xx公司协议编号:乙方:签订时间: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招标和采购关系基础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乙方供货品种规格及供货周期

  自甲方向乙方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正式备货通知或下发订单之日起,至乙方将合格物料二、生产能力

  为保障甲方生产和交付,乙方保证为甲方作到:万/月、万/年的产能要求;

  三、供货方式

  1.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收到甲方订单3小时内必须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以传真方式反馈回传订单,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接单或延迟接单。

  3.送货时间要求:要求乙方在每天16:00前将货物送达甲方仓库,超过此时间送达则按照次日计算交期天数。(和交付处罚要求时间不一致)

  4.交货要求:

  1)如因乙方违反上述交期和产能承诺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1当批订单货物的货值超过5万元(含),乙方每单每天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物货值的1%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交付或甲方停止乙方交付为止。

  1.2当批订单货物货值低于5万元,乙方每单每天向甲方支付40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交付或甲方停止乙方交付为止。

  2)因乙方违反以上交期和产能承诺导致不能交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2.1货物货值超过5万元(含),乙方按照不能交付部分货物货值的10%支付违约金。

  3)2.2货物货值5万元以下的,乙方按照不能交付部分货物货值的20%支付违约金。

  4)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迟或不能交付,除执行上述交付处罚外,乙方亦需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情况给予相应的订单减量或停止供货资格等处理。乙方交期达不到投标承诺交期时,甲方可以采取调货方式将订单调货给其他供应商,甲方将订单调给其他供应商而产生的差价由乙方全额承担。以上约定如与其他已签订协议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

  6)乙方违反上述交期和产能承诺而造成延迟交货时,乙方应采取加急方式送货并承担全部运费。

  7)乙方如非不可抗力因素(详见本协议第十条)造成的单方面停止供货,乙方按照双方本年度合作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5.如确需变更订单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变更订货要求。

  6.当甲方订单物料需求超出乙方以上承诺产能或供货周期时,双方需共同努力、友好协商,及时确定最新交付时间。

  四、供货质量

  1.乙方所供应的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必须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环保(hsf)和技术标准要求。

  2.乙方供应产品的质量、hsf必须通过甲方来料检验相关标准,甲方须将此标准提供给乙方。

  3.不合格处理方式包括退货、降价让步接收等,因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合格处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合格影响到甲方出货,甲方根据第二款(供货方式)

  第3条进行处理。

  4.如果因乙方产品质量、hsf原因,甲方受到客户投诉或赔偿,责任及赔偿由乙方承担。

  5.质量违约处理条款:

  第一次出现异常,实际损失费进行赔偿(损失费=加工费+材料费);

  第二次出现异常,实际损失费*1.5倍进行赔偿;

  第三次出现异常,实际损失费*3.0倍进行赔偿;

  当因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需求时间紧急,而只能特采使用时,如特采产品须经甲方返工后方可使用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返工的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由乙方承担。人工成本计算方法为由生产部计算工时,正常上班时间按15元/小时/人计算,如需加班,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核算最终人工成本费用,总费用由采购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甲方图纸,检验标准或订单合约约定的质量、hsf要求,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让步使用(hsf不符合,不可让步使用),对于甲方评估认为存在质量、hsf风险的,采取降级扣款处理方式。支付标准为不少于此批货款的5%计算,但最低标准为rmb100元。以上质量违约处理条款,如果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质量协议》有冲突或不足处,则按《供货质量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7.甲方当次《采购订单》上有另外要求,则追加《采购订单》的要求事项。

  8.环保(rohs)材料订单,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环境管制物质限用标准》供货,因乙方提供的环保(rohs)材料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条款如果与甲、乙双方签订的《rohs产品供货质量保证协议》有冲突或不足处,则按《rohs产品供货质量保证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9.凡是给甲方提供商品、劳务及其它服务的乙方都不能在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上印制、标注、透露与甲方所需产品无关的信息及未经过甲方书面确认,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或未按图纸要求生产的行为,如发现有此违规行为乙方除赔偿甲方有关全部损失外,还需接受该批商品价值的10%以上罚款。

  10.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供货,如发现非正常生产导致的质量问题,如有意变更物料材质、规格等,除执行以上相应的质量和交付处罚外,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10万元的不诚信经济处罚措施,同时有权决定是否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扣款将一次性在应付货款中扣除。

  五、供货价格

  协议期间乙方须保证给甲方的供货价格不能高于乙方其他客户的供货价格,且属同期市场最低。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牟取暴利(净利润率超过百分之十五,或毛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单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金额以甲方实际验收数量计算。价格若发生变化,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认可后方可执行。

  六、付款方式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付款条件:月结天数 天,付款方式: 天银行承兑汇票或 天商业承兑汇票。双方同意原则上于当月20日结算实际供货量,23日前完成对帐,25日前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并交至指定对账人员(过期未提供发票的,当月货款顺延一个月,相关款项支付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应在期限内付清到期货款。

  2.如遇特殊情况,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付款时间。

  七、合同双方的义务

  a.甲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限于对本协议的严格执行。

  2.保密义务,涉及有关乙方生产的技术信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在协议有效期间,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前提下,甲方优先使用乙方产品。

  b.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向甲方提供要求标准的产品。

  2.保密义务,涉及有关甲方产品的商业、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①结构、图纸、样品、工艺文件、客户信息及资料②双方之间的讨论、协商、谈判、交流等,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乙方需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否则对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负全责。

  4.若甲方对外购件要求提供英文说明书,乙方应该无条件满足并提供。

  5.若甲方对产品验收确属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更换或退货。

  6.若有产品质量问题,如需乙方到甲方指定现场处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给予协助处理。

  7.遇甲方特殊情况如紧急订单等,要求乙方紧急送货的,乙方应全力给予协助配合。

  8.此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如非不可抗力因素(详见第十条)造成的单方面停止供货,甲方将按本协议第三条交货要求中的约定收取乙方违约金,直接从货款中收取,且暂停所有应付款事项。

  八、赔偿或罚款的执行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相关赔偿和处罚条款,乙方在收到甲方赔偿或罚款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逾期则视同乙方默认同意按甲方判定赔偿或罚款金额执行,并从当月应付货款中扣除。对于赔偿或罚款在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处理结果,供方当月到期应付货款顺延支付;每延长15个工作日,货款顺延一个月,依次类推计算。

  九、信誉保证

  甲、乙双方相互提供信誉保证,以证明双方均有能力履行以上协议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十、廉洁条款

  在商务活动中,乙方如果有对甲方有关人员用礼金、回扣、礼品等形式进行贿赂的行为,或甲方有关人员向乙方有索取礼金、回扣、礼品等事实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总裁办陈述清楚,甲方将为乙方保密,并不影响与其合作;如隐瞒类似情况,经甲方审计机构查实,则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此条款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廉洁共建协议书》相关条款同步执行。十一、不可抗力

  对于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致使本协议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负责。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暴乱、火灾、雷击、洪水、地震、风暴、爆炸、政府干涉、法庭命令和法规的修改等。不可抗力不包括:协议的任何一方由于错误或疏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十二、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的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上述条款(除不可抗力),协议的另

  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非违约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给予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重新遵守协议或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时,违约方按当期应付款项总额的20%违约金向对方支付赔偿违约损失。

  根据本协议违约条款,甲方对乙方属于此条款范畴内的实施措施,将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实施依据。

  十三、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由起诉方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协议有效期间,若乙方信息或能力发生变化导致现状与已签订的协议不符时,甲方须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执行。

  2.合同期间双方其它协议作为此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所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6.本协议所涉及的天均为自然天。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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