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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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说明: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有不理解的专业用语,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为体现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可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涉及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对合同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协商确定。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发生或未约定的情况,应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删除。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卖人出示应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本合同条款由XXX和XXX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身份证件号码:地址:委托代理机构:邮编: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

买受人:国籍中国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至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建字第。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为住宅,结构为层高米,总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和地下层。

该商品房有阳台,具体情况未说明。

该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关于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人民币。具体价款如下:

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进行。如果按套计价,则不适用本条约定。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如果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不超过3%,则按实际面积结算房价款。如果相差超过3%,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买受人退房,则出卖人需在30天内退还已付款并支付利息。如果买受人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买受人需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并将产权归买受人。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出卖人需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面积差异是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则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买受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付款。如果买受人逾期付款,则按逾期时间处理,不作累加。如果逾期在30天以内,则买受人需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果逾期超过30天,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则买受人需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果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需经出卖人同意,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一项中的比率。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应付款项与实际已付款项之间的差额。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项与实际已付款项之间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规定了出卖人应在特定条件下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这些条件包括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经综合验收合格、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或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照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除非出现第八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则应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如果逾期不超过一定天数,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定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果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接受变更。如果买受人退房,则出卖人应在15天内退还已付款并支付利息。如果买受人不退房,则应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规定了交接的具体方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卖人必须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并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示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果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出卖人未出示说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出卖人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因出卖人原因,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应保证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如果不能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二是。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应在约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如果未能如期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二是。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果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几赔偿买受人损失;二是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几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如果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但如果是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双方可以就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命名权以及小区命名权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在使用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非另有规定,买受人可以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促裁委员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合同未尽事项。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合同共14页,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和买受人各持一份,另外还有两份备份。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商品房预售,出卖人需要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附件三列出了装饰、设备的标准,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等。

附件四为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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