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形成纠纷及相关法律应用

时间:23-06-05 网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形成纠纷及相关法律应用
作者:李书宏
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3期

        摘 要:文章阐述了造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灭失等三种原因及适用法律,并分析了领货凭证的性质和作用,以维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铁路 货物运输合同 法律 领货凭证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061-0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我国经济立法滞后,法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且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等原因,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陷阱、违约、欺诈、拖欠货款等行为时有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往往被动地卷入经济纠纷之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三种:逾期交付、误交付及货物灭失、短少和损坏。而误交付引起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则是其中最具有争议的一种合同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增加,不仅影响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损害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法规,合理解决合同纠纷。

        

        一、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合同法》、《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若后者与前者内容有冲突,后者的规定视为无效。

        1.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即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货物按期运目的站后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

        对于前者,《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铁路法》第16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形成纠纷及相关法律应用》相关文档: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文 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5篇09-06

简单的货物运输合同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20篇)09-06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1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文5篇09-06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简单(5篇)09-06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5篇09-0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