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时间:23-06-03 网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获得营业执照,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 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

企业住所: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 〔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背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完毕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2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誉代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誉代码:

鉴于:

1. 〔下称“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普通/有限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地址为 。

2.甲方为合伙企业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份额的 %。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指占整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比例〕;乙方有意从甲方处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出让合伙份额的比例、价格和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出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 %〔指占整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比例〕的合伙份额。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额受让完成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 普通/有限 合伙人。

2.本协议项下合伙份额的出让价为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转让款”〕,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伙企业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之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

〔3〕其它: 。

3.合伙企业现状的说明,已进展以下第 种方式的处理:

〔1〕乙方已经详细理解合伙企业的原合伙协议内容,并同时在受让后签署按原合伙协议签署;

〔2〕甲方已明确向乙方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风险和运营现状,乙方已明确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参加合伙企业;

〔3〕请见本协议附件: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现状说明。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那么甲方应当承当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经各方或其受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由各方或其受权代表签署相应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或中止:

〔1〕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履行完毕;

〔3〕本协议依法解除;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而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协议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陈述或保证有重大不实的。

〔3〕其它: 。

五、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那么

1.乙方成为合伙人后,应按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

2.在本次出资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当。

3.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壹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字〕:

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

本人〔本单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额转让,并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3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正确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绘〕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当。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方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详细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以下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受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那么,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存;否那么,删除〕合伙人违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场之日起,获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方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方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展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展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 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 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当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承当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假设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获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搜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当。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当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登记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 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理论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受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合伙企业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合伙企业拥有的 %股权。

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 %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得目的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受让方应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的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详细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成心隐瞒目的公司的 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双方都要注意!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那么甲方应当承当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当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当。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风险提示: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宏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理论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 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份。

转让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的原那么,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置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的权利,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当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表决程序为 。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根据《合伙企业法》进展清算,清算完毕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人签名: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7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协议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伙伴关系,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家族的姓和伙伴。 居留

第三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 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国〕年。

第四条QiYeMing称为:

企业栖息:

第五条本企业共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的伙伴关系,共享收益、风险、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债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宗旨:一起工作,合伙企业协议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经营范围: 第7条

第三章路、金额、期限资本利润分红,方法

第八条各合作伙伴奉献的形式和金额

〔1〕〔国〕出资方式,像往常一样〔或实际的〕]货币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2〕〔国〕出资,为人民币〔国〕元,占〔国〕%。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这里签署了协议,注册申请按照前条规定,约定的金额前各自的出资比例全额付清。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投资的比例,由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布与分享。

第四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 2条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出资人对事务执行人、大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要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协议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合伙企业的管理现状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书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证明问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物业;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地方知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5〕合伙企业名称为别人提供担保;

〔6〕被任命为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才;

〔7〕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

〔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

〔9〕伙伴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损失。

第五章入学通知书和伙伴关系

第十五条入学

〔1〕入学,新严密的伙伴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当同等责任;

〔3〕为新合伙人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第 6条的伙伴关系。以下情况之一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可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伙协议期满的业务;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撤回;

〔3〕合伙企业很难继续出现的由于合伙企业;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不公平的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由于撤军,约瑟,合伙协议约定的变化和发生改变或登记事项应当重新登记,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会被取消

〔1〕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协议业务合作伙伴将不会继续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除;

〔3〕合作伙伴有不有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的伙伴关系;

〔5〕撤消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解散的伙伴还有另一个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在 9日,合作伙伴或指定为清算、或第三人的,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算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5天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伙伴关系。

第7章的违约责任合伙人争议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没有违背合伙协议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体 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决议将代言费。

第25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本协议双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始得执行的事务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没有事务执行权未经批准,由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伙伴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协议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章的话

第28条本签署了一项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的拷贝,工商局一份。

合作伙伴〔签名〕: 活下来的伙伴〔签名〕: 主要命题

在〔国〕教育的重要性的一天,合伙企业协议在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8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市设立,由甲方与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甲方出资额为 币 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 %。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 币 万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 %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那么,甲方应承当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当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局部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 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当。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 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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