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时间:23-05-31 网友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1

  买方:

  卖方:

  一、买方订购以下产品

  型号配置

  数量:

  单位:

  保修期: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质量

  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由买方到卖方公司所在地提货,当场交货。

  四、验收

  货物到达后,由卖方完成对的货物安装调试,由买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买方验收合格并运走后,卖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买方首交订货款(大写) %货款(即人民币: 圆整)。在卖方交货,并安装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余额(大写): %货款(即人民币: 万圆整)。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 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卖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送修免费。

  七、违约责任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卖方造成损失,卖方有权追索。买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百分之 的滞纳金;卖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买方造成损失,买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受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购买日期: 年 月 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买方: (签章)卖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卖场的正常运营,促进乙方所经营系列酒水的销售,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下列产品的供货商,经双方协商就供求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下列产品的供货商:酒类: 系列

  二、乙方为促进以上产品在甲方卖场的销售,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赞助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费,乙方提供若干台展示柜给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负责展示柜的日常管理,包括清洁,正确使用,保养及维修。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供 酒系列作及时报价。

  乙方所供其他产品价格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价格统一,结算按标准市价。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经营所需增加供货品种。

  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三证”。

  乙方负责的酒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2.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如发现酒水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市场价x倍的补偿;

  4.如发现假酒现象,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假一赔十”的补偿;乙方所供系列品种价格见《附表》。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书面或口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货品送到甲方仓库,如遇市场短缺等特殊情况除外。

  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乙方送货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送货规定。

  货收妥,由甲方开具相关验收单交乙方作为结算凭证。

  十、结算方式:

  1.货到甲方现场经双方验收完毕,由甲方支付乙方本批次货款的60%,余款40%待二次进货时付清,依此类推。

  十一、因甲方经营原因(如停业、拖欠货款,阻止乙方销售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时,合同顺延。

  十二、协议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十三、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另商议,按补充协议方案签定。

  十四、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移交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解决。

  十五、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研发生产的环保花盆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代理商品:甲方研发的环保花盆及系列产品。

  2、目标市场:双方商定乙方前期主要代理亚洲(主要是日、韩)市场。根据上述市场的开拓与销售情况,再逐步考虑其它市场的代理事宜。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不再在上述目标市场推广和销售上述产品,也不再委托其它代理商代理上述产品,也不向上述目标市场客户提供报价及相关的商业资料,上述目标市场若有客户向甲方询价时,须将询价客户推荐给乙方;同时,乙方也不在上述目标市场推销国内其它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

  3、产品定价:双方商定,通过乙方销往国际市场的上述产品,市场开拓及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销售价格也由乙方根据国际市场上本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市场行情自行确定。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同一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10%的优惠。

  4、销售数量:根据乙方的市场开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量。

  5、甲方(委托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用于出口货物的中英文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通报上述产品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按出口销售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单据等。

  (2)、若需办理出口商检、原产地证等相关文件,需要甲方办理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并及早提供给乙方。

  (3)、确保上述产品出口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交货,保证上述产品的质量符合对外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依照乙方的要求运输上述货物到乙方指定仓库或堆场。

  (4)、承担因交货误期及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退货、换货等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5)、承担对外合同规定的对外技术服务。

  (6)、甲方保证委托出口的上述产品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

  6、乙方(代理方)责任:

  (1)、负责上述产品在上述目标国际市场的开拓与推广工作,并承担相关的宣传与推广费用。

  (2)、负责上述产品出口时的对外联络、报价,以及支付条款等的协商与洽谈工作,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完成出口合同的跟单操作。

  (3)、与甲方配合,全程负责上述产品出口的所有商务操作,包括仓储、运输、通关,以及委托国际货运等。提供出口核销单、转发运单,商检单,原产地证,保险单;做出口发票、箱单、接收货款、议付、结算、核销等手续。

  (4)、负责上述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所有国际法律事宜。

  (5)、通知国外买方准时到码头换单、接货,及按时付款。

  (6)、承担出口操作中如港口、通关、代理费、银行费用等所有费用。

  7、其它

  (1)、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本协议的任何更改,均须双方授权代表协商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更改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有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通知另一方,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可视情况免除责任。

  (4)、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的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三年,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代表:

  电话:

  传真:

  邮箱:

  年月日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4

  制造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 国市(区)。

  第一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二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__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三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四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4.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4.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五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六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七条正当竞争

  7.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7.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保密

  8.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8.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二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三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美元按 %收佣。

  2.美元按 %收佣。

  第十四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X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七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二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四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五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二十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__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书5

  制造商: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 国 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 美元按 %收佣。

  2. 美元按 %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六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七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九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二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 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_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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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商:

  地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_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 国 市(区)。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当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条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 美元按 %收佣。

  2. 美元按 %收佣。

  第十五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五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六条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 国 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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