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合伙协议2(专业律师审核起草)

时间:23-05-26 网友

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宠物医院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 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由 和 二 人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一 个 宠 物 医 院 , 该 组 织 以 投 资 经 营 宠 物 医 院 项目为主,以宠物医院形式进行投资分红及管理,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 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伙目的 双方通力合作,诚信经营,谋求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分享经

营所得。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经营项目及范围 合伙经营的宠物医院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

经营范围包括: (备注:以国家机关最终批准的经 营范围为准)合伙宠物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变 更由出资比例超过 7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但减少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应 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经营期限为 年, 自《宠物医院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伙 宠物医院经营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甲方以 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比例 %。 乙方以 货币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出资比例 %。 各合伙人的现金出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存入双方共同

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乙方有监督核查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 还。

第五条 投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每个会计年度年终了后的 1 个月内宠物医院完成年度财务报表,扣减应

缴税款及其他一切必要经营开支后如有盈余,每年 3 月前以货币形式分配利 润。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暂不分配或者将盈余用于新项目投资。 盈余分配:甲方占盈余总额的 %,乙方占盈余总额的 %。

债务承担: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承担债 务超过自己的出资比例的,对超出部分,有权向应当承担该部分债务的其他 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应当在 10 日内偿还。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宠物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合伙存续期间,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依法 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享有权利, 承担责任;

(四)合伙终止后, 依法分得合伙的剩余财产;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宠物医院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并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

第七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 委托合 伙人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对外代表宠物医院。合伙的重大事项由各 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通过,一般性事务由出资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合伙人决定 即可执行,其他合伙人可以提出建议。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 况,有权查阅合伙超市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限:

1. 对外代表宠物医院执行合伙事务,订立合同。对内建立宠物医院工作 团队和工作制度,主持宠物医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物品(货物)。但是除了日常必需开 支以外的临时性的大额开支(大额开支是指数额超过人民币壹万元以上),必 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决议方可执行。

3. 有权对合伙宠物医院的员工进行聘用、解雇。对员工的工资、福利待 遇进行规定和调整。

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宠物医院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 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

5.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保证其他合伙人根据宠物医院法对合伙宠物医 院经营活动的监督权。甲方应每月结算公布一次财务的盈余分配表和财务支 出分摊表,以便其他合伙人行使监督权。

6.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宠物医院,所产生的费 用、债务和亏损由宠物医院承担。

7. 甲乙双方应每月进行定期的财务审核,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签字确认,该决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 合伙宠物医院的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决议方式


(一)合伙人对宠物医院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一

般日常经营事务的决议,由出资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对全 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二)宠物医院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宠物医院的名称、商号、组织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 减少经营范围或项目;

2. 处分宠物医院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和其他价值超过壹万元的财产;

3. 转让或者处分宠物医院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商号使用权、销售网络、 客户资源和其他财产权利;

4. 以宠物医院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5. 以宠物医院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份额办理典当的;

6. 对外举债余额达到宠物医院出资总额 5%以上的;

7. 决定合作、合并、分立、联营、对外投资、加盟他人品牌、允许他人 加盟本宠物医院品牌经营或者连锁经营事宜;

8.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9. 决定宠物医院歇业、解散、申请破产等中止或者终止事宜;

10. 其他对宠物医院和合伙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增减资、入伙与退伙、转让财产份额

(一)增减合伙资金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新增投资的,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增出资

时,各方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入伙、退伙

1. 宠物医院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并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

2. 在宠物医院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应对 宠物医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依据出资比例分享盈 余、分担亏损。伙人退伙时,宠物医院财产少于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按本 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退伙人承担


责任后,对超过本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此条款未详尽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转让财产份额

1. 合伙宠物医院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宠物 医院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宠物医院中的财产份额的,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通知送达七日内没有购买的, 视为放弃优先权。

2. 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在超市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 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条 竞业禁止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宠物医院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 全额进行赔偿。

(二)在合伙宠物医院存续期间,禁止合伙人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与 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退伙的,在退伙后一年内不得在南宁市范围内直接参与或变 相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退伙后直接或变相 挖走原宠物医院的客户资源。

(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 伙宠物医院进行交易。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宠物医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宠物医院的解散与清算

( 一) 合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宠物医院解散时, 依据《宠物医院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 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15 天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宠物医院 注销登记。协商不一致时,合伙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依法进行清 算。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并赔偿由此 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并 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与本合伙宠物医院交易的,产生的收益归 本合伙宠物医院,由本合伙宠物医院合伙人按该收益产生时的出资比例分配。 收益无法确定的,按交易额的 40%确定。

(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合伙企业财务制度、本合同财务条款,造成 损失的,由违反者赔偿;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算的,以其违反涉及价 值的 5 倍向其他合伙人赔偿。

(四)合伙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财务数据和实 际经营状况,给本合伙宠物医院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 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对该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该合伙人 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因此而导致合伙宠物医院无法 继续经营,该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中尚未履行的合伙期限 乘以合伙宠物医院上一年度的盈利所得的数额来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六)合伙人擅自退伙的,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 部损失,若因此而导致合伙宠物医院无法继续经营,该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中尚未履行的合伙期限乘以合伙宠物医院上一年度的盈利


所得的数额来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七)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宠物医院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若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合伙 宠物医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同时,合伙人因违约行为所获 得的收益归本合伙宠物医院所有。

(九)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 致宠物医院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赔偿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由责任者 5 日内支付,否则,本合伙宠 物医院和其他合伙人有权从责任人的合伙财产中扣除,责任者的合伙财产份 额不足扣减时,该责任者当然退伙,退伙后还对其违约赔偿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执行本合伙协议时,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何合伙人均可向本合伙宠物医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共同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 4 份,合伙人各执 1 份,1 份留宠物医院存档,1 份用 于办理工商登记。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伙 人具有约束力。

(三)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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