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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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 号】青政办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有关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青铜峡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精神,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规范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全市8镇2场85个行政村4.6万农户宅基地和农房及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垦系统的宅基地和农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17年完成20%;2018年完成60%;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到“户”。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

  (二)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由争议所在地镇(场)负责调处,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维护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的,应依法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登记。

  (四)明确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范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界址范围内,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住房。限于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有固定顶盖,有门有窗,结构完整的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分为土木、砖木、砖混和钢混结构。对宅基地上新增的房屋及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四、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领导,成立青铜峡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金永灵  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杨天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张立军  市政研室主任

  李长华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罗志成  市财政局局长

  王     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玉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包学义  市司法局局长

  柏晓东  青铜峡镇镇长

  张进喜  小坝镇镇长

  余振民  峡口镇镇长

  杨秀梅  大坝镇镇长

  李    华  陈袁滩镇镇长

  马    波  瞿靖镇镇长

  马文俊  叶盛镇镇长

  梁    才  邵岗镇镇长

  李     华  树新林场场长

  杨文斌  良繁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王东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全市“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责任分工。

  市委政研室:负责调查研究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市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推进该项工作。

  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项目专项经费拨付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市司法局:负责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过程中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工作,做到审理一件,教育宣传一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上级部门及时沟通在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汇报处置、项目招投标、数据库建设、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及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各镇(场):负责安排专人及村干部,做好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宣传工作,配合作业单位收集资料,到场指界、确认签字,及时处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两证合一”确权颁证工作中各类矛盾纠纷。

  五、方法与步骤

  青铜峡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7年8月开始至2020年7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1日至1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解读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特别是“房地一体”登记政策规定、登记程序、证书用途等政策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市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按照便民利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大对统一确权政策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镇(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阶段:调查确权发证阶段(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是明确“房地一体”登记工作范围。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以镇(场)为单位,对辖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所有用于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的农村房屋纳入调查登记范畴。涉及集体土地上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也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移民聚集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房的,统一纳入调查确权范围。二是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补充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充分利用既有宅基地权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对已有调查成果中房屋所有权界址、面积、权属不清的,要结合实际开展补充调查。重点补充调查房屋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要素。农村房屋调查精度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三是编制统一不动产单元代码。要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宗地为基础,依据已完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及宗地统一编码成果,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对于“一户一宅”,采用“项目内多幢”对宅基地宗地上多个房屋编制一个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一宅多户”,可按户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使用权宗地设定为共用宗。四是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采取村集体集中申报、登记机构统一受理工作模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查验、公告登记三个阶段。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先由各镇(场)审核,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并对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原材料,农房权原材料、村委会和镇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无异议的,确认收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村委会和村集体内,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源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面积、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短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登记机构登簿确认产权。

  第三阶段:信息系统建设及验收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的软硬件平台,在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新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子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整理完善新增宅基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补充录入农村房屋调查相关的房屋产权状况等确权登记信息,实现“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籍调查成果图形、属性、档案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权属问题

  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对涉及农村土地房屋的买卖、交换、分割、赠与、继承、受遗赠、查封及违法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权属争议情况,要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分类处理原则,及时厘清化解长期困扰农村农民的不动产权属争议,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对于没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各镇(场)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同意农房建设的证明,经各镇(场)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市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逐级上报的确权资料进行审查,属于合法建设的,予以确权登记。

  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七、统一开展农垦职工住房确权登记颁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统一开展农垦职工住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与自治区农垦集团协调沟通,统一组织辖区内农垦农场摸清农垦职工住房及占用土地权属状况,查清农垦职工住房宗地数、面积、建成年代、房屋质量、产权来源、出资购买等情况,明确调查确权登记范围,统一组织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对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不全的,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协调农垦集团集中统一组织补办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农垦集团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颁证。对农垦职工转让住房产权的,在缴纳土地使用柭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八、保障措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两证合一”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为确保“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镇(场)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责,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两证合一”登记工作中协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事务。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登记颁证的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村集体作用。各镇(场)、村要建立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争议。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对家庭内部因房产处置、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等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房屋建设年代等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场)、村要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和房屋调查权属合法、登记准确。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快登记进度。要采取国土部门协调,镇(场)、村全力推进的模式,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协作的要求,合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两证合一”登记颁证工作有序、顺利实施。青铜峡市行政区划内宁夏农垦集团职工房屋的确权登记颁证,参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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