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的技术服务合同

时间:23-05-18 网友

三方的技术服务合同

  篇一:第三方服务商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入驻MBC增值服务平台的服务商(下称“第三方服务商”或“服务商”)与我司MBC共同缔结。第三方服务商应详细阅读本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入驻MBC增值服务平台即表示第三方服务商已认真阅读、全面了解并全部同意接受本服务协议之所有内容。

一、定义

MBC增值服务平台:指由MBC提供的,用于帮助第三方服务商为MBC平台商家店铺提供运营、营销、培训、品控质检、法务、咨询、物流等增值服务的平台。

增值服务:MBC用户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在线为其提供运营服务、营销推广、整体托盘、IT系统支持、企业培训、外包服务、行业咨询等商务服务。

第三方服务商:是指通过MBC增值服务平台为MBC用户提供运营服务、营销推广、整体托盘、IT系统支持、企业培训、外包服务、行业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专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

用户:MBC平台的增值服务对象。

二、MBC增值服务平台声明

1、第三方服务商通过MBC增值服务平台向其用户提供服务,提升用户电子商务运营和管理水平,解决用户店铺运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第三方服务商对其经营行为,自主承担法律责任。

2、MBC增值服务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的平台。

3、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MBC成为第三方服务商与其提供服务的用户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MBC仅提供交易平台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不对第三方服务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服务的真实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4、第三方服务商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第三方服务商自行负责支付。

5、第三方服务商与其提供服务的用户因服务行为所发生的纠纷由第三方服务商与该用户自行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MBC根据申请可参与相关协调、调解工作,但不对纠纷事项及调解工作承担任何责任。

6、未经MBC书面授权,服务商不得使用本站相关商标、服务标志、徽标或其他标识等相同或类似字样进行宣传或销售应用。

三、第三方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三方服务商有权利使用MBC增值服务平台的相关系统功能及服务。

2、第三方服务商承诺遵守《MBC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规范》以及所有公示于MBC网站的各项管理规则, 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第三方服务商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MBC增值服务平台,继续使用MBC增值服务平台则视为服务商接受经修订的协议或规则。

3、第三方服务商同意授权MBC为履行本补充协议目的或在推广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时,在MBC或在其他形式的宣传中,使用服务商的商标、标识、商号等。

4、第三方服务商有义务在招商、市场推广等方面配合MBC引导企业进驻MBC平台。

5、第三方服务商需要征得其服务的用户的书面同意,才能将其作为成功案例在MBC增值服务平台前台展现。

6、第三方服务商如违反《MBC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规范》或相关管理规则中的规定,MBC将向服务商发出违规处罚通知。对于以上违规处罚通知,自MBC通知发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发送当日)服务商有权提出申诉,并有义务按照MBC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申诉材料。如服务商未在通知发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发送当日)提出申诉,则视为服务商确认违规事实成立并接受违规处罚通知中明确的处罚内容。

7、第三方服务商对其通过MBC增值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必须属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需要国家相关机构事先许可或备案的,应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后方能提供服务。

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三方服务商保证不把其在MBC的服务客户引导至MBC之外的任何其他方电子商务平台。

四、MBC的权利和义务

1、MBC根据本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向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信息及数据管理等技术服务。

2、对于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服务信息及服务等事宜而产生的纠纷,MBC不承担任何责任,但MBC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纠纷的解决。

3、MBC有权对第三方服务商的基本信息、服务信息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第三方服务商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做出删除行为。

4、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第三方服务商存在违法行为,或者MBC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第三方服务商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MBC有权在MBC网站公布第三方服务商的违法和/或违反协议及规则的行为。

5、MBC有义务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向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相关的最新资料,通报MBC的市场推广计划并协助第三方服务商参加MBC的市场推广活动。

五、费用及支付

MBC增值服务平台在试运行阶段,不向第三方服务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但MBC保留在正式运行后或未来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的权利,届时会公布具体收费时间、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六、协议的终止

1、自然终止:如第三方服务商在线接受的《MBC服务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2、通知终止: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MBC单方解除权:

(1)如第三方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达到服务标准、欺诈、用户多次投诉或发生争议等违反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则MBC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第三方服务商出现任何按照《MBC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则需要清退的违规行为时,MBC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七、免责条款及有限责任

1、MBC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MBC对服务所涉及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2、使用服务下载或者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第三方服务商或其服务的用户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每一个第三方服务商或提供服务的用户独自承担因此对其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

3、不论在何种情况下,MBC均不对由于 Internet 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4、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MBC不对由任何原因造成的特别的,直接的,间接的,惩罚性的,突发性的或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或其他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的损失,营业中断,资料灭失)承担责任。

5、在MBC依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向第三方服务商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情况下,MBC仅对MBC增值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有限责任,无论第三方服务商提出的权利主张基于违约或侵权,承担责任的限额仅以实际收取该第三方服务商的技术服务费金额的10%为上限。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篇二:战略合作服务协议(三方) 战略合作服务协议

甲 方:

住所:

联 系 人:

协议编号:

乙 方:

住所:

联 系 人:

协议编号:

丙 方:

住所:

联 系 人:

协议编号: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定义及解释

1、XX:

是拥有高端品牌网络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网站资源,是中国最受欢迎的网站,基于互联网平台技术可以充分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所有跟家有关的一切都是我们的服务领域,XX基于XX络集成系统软件平台及XX搜索引擎技术,向客户提供营销技术服务。

XX网络集成系统软件平台及XX搜索引擎技术嵌入了大量的技术成果,确保XX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其中已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技术成果有:房源发布和交互系统、住宅项目分析系统、XX信息搜索展示系统、网络关键字管理系统、浏览量统计系统、通用评论系统、楼盘名称定义定位系统、写字楼全方位信息管理系统、资讯管理系统、地产数据管理系统、XX络房产评估系统、自主交易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VIP用户管理系统、购房者投资消费决策信息管理系统等等。

2、XX营销技术服务:

是指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及衍生服务,包括不限于:网络营销策划的技术支持服务、推广形象设计制作的技术支持服务、网络推广的技术支持服务、搜索推广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3、XX营销服务费:

是指XX为客户提供的网络营销策划服务、推广形象设计服务、网络推广发布服务等所产生的费用。

4、XX营销技术服务费:

是指XX利用上述技术成果为客户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开发、监控、统计、分析、反馈、效果评估等产生的费用。包括XX络营销策划的技术支持服务、推广形象设计制作的技术支持服务、网络推广的技术支持服务、搜索推广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二、服务项目

合作期内,乙丙双方共同为甲方 项目提供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网络营销策划服务、推广形象设计制作服务、网络推广发布服务。

1、网络营销策划服务

乙方为了更好的进行甲方及其项目形象宣传,有针对性的对甲方进行一对一的网络营销专案策划,向甲方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一站式营销解决方案。

2、推广形象设计制作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结合推广方案,制定符合甲方需求并具有突出效果的设计方案,乙方平面设计师将运用丰富的设计经验,使用CorelDraw 报版设计和Photoshop平面效果设计技术,通过illustrator(插画设计)cdr(报版设计)ps(平面设计)对应的3套软件处理能力,从甲方大量素材中提炼出可用图片,通过剪辑、编辑等工作,把图片制作成符合展示标准的连续播放的动画,完成动画设计。

3、网络信息推广发布服务

乙方通过运用JavaScript以及iframe代码的编写,以适应甲方推广内容的不同样式、不同大小与不同特效的表现,乙方技术人员针对甲方项目进行相关参数修改、编辑来完成相同设计不同位置的展示。甲方项目将通过XX强大的内容管理推广平台进行展示。

(二)、由丙方向甲方提供网络营销的技术支持服务

1、网络营销策划的技术支持

丙方利用XX包括网友数据库、会员数据库、购房者投资消费决策信息数据库等多个数据库组成的强大的数据中心作为数据基础,根据网络关键词管理系统、浏览量统计系统等分析系统,通过对网友的网络访问习惯和个人行为进行分析和统计,为甲方提供包括网站平台、会员平台、移动平台、媒体平台等全方位精准定向及营销策划服务的技术支持,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便于进行项目的分析、营销策划,以便掌握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依据,为网络营销策划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2、推广形象设计制作的技术支持

丙方根据甲方前期的项目需求,结合推广方案,了解市场及用户的需求,将界面设计及产品可用性、整体的创意和视觉设计整合,并融合跨文化设计的经验,度身打造属于甲方的独特产品;依托甲方项目特点运用设计心理学与产品定位相结合同时整合品牌元素,在新技术的采用上针对用户的使用习惯、目标访问群体的分布地域、年龄阶层、网络速度、阅读习惯等特点设计不同的阅读模式,从用户心理学角度出发,进行深度的用户需求挖掘、调研、可用性评估,通过对项目的视觉优化、交互优化、产品优化、文字优化以及图像强化概念使用图片资料库准确抓住每页焦点,运用前端制作编译方式撰写代码,适配多种浏览器,保证流畅;并支持视频输出与输入 FLASH高端效果实现炫丽等效果,以便为甲方的推广形象设计制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网络推广的技术支持

(1)网络推广的技术支持服务

丙方对甲方确认推广的信息进行位置预定,及时、准确、实时实现展现并实施效果监控,提供提示及反馈服务、确保甲方推广信息准确及时。

(2)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服务

丙方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利用XX全国的站点资源,通过资讯、信息、软文、评论、口碑、排行等形式,立体全方位的支持甲方项目。技术上采用LAMP架构进行负载均衡,并有针对性的设置南北机房,保障服务的持续性,避免单点故障。在调度上采用关系型数据库,为丙方设置定时和自动展示功能,提高甲方项目推广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3)XX搜索引擎服务

丙方将利用XX强大的采用分布式、并行计算技术搜索引擎服务为甲方的目标受众提供实时的搜集、汇总互联网上房产、家居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并按照XX特有的计算方法进行索引、排序和搜索。

四、服务期间及优惠举措

乙丙双方为甲方提供 个月的网络营销及技术支持服务,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乙丙方给予甲方合作服务特别优惠,享受乙丙方服务费 折优惠并享受 倍的配送服务。

五、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的执行

可以按照如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执行:

1、本战略协议执行前由乙丙双方向甲方提交《XX一体化(推广与技术)服务建议书》,并按照建议书,甲乙双方签订《XX服务协议及XX服务清单》,甲丙双方签订《XX营销技术服务协议及XX营销技术服务清单》,明确服务费及服务内容,甲方按照《建议书》分别依据《服务清单》分别向乙丙双方支付相关服务费。

2、本战略协议执行前由乙丙双方向甲方提交《XX一体化(推广与技术)服务建议书》,并按照建议书,甲乙双方按照签订的《XX服务清单》,甲丙双方签订的《XX营销技术服务清单》执行,并在“清单”里分别明确《建议书》里的服务费及相应的服务内容。甲方按照《建议书》分别依据《服务清单》分别向乙丙双方支付相关服务费。

六、战略服务协议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协议款:

双方协定,在战略合作期间,甲方给予乙丙方的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乙方的网络营销服务费占 10 %,丙方的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费占 90 %。若甲方在合作期内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金额的90%,则次年不再享受XX大客户战略合作优惠政策。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战略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预先一次性向乙丙方支付网络营销及技术支持服务费计人民币 元整(¥元);剩余合同款,甲方将根据三方确认的《XX服务清单》、《XX营销技术服务清单》,于次月 号前支付上期服务费。

3、甲方应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及时将协议款汇入丙方或乙方指定的汇款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号:

七、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战略协议约定的首次网络服务日前 个工作日,应向乙方提交必需的法律文件或法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信息图文的权属合法性证明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2、甲方将按乙丙方的要求, 在服务开始前至少 个工作日前向乙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甲方保证其提供全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与图片稿件、图标及链接等) 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并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同时,不应对其产品或经营等各项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享有知识产权等或相应的许可使用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由该内容引起之争议、诉求、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且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乙丙方因甲方的上述侵权行为而向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乙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给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有国家强制性、限制性的信息内容规定的,甲方提供的信息应符合国家规定。对于甲方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改正的信息,乙丙方有权予以拒绝或者取消或/和终止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但乙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要修改网络服务形式、位置或时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丙方,三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对网络服务内容和网络服务方案的更改;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通知乙丙方,乙丙方有权拒绝更改。

4、甲方应按本战略协议规定按时向乙丙方支付服务款, 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进行信息及页面的设计、制作。

5、 甲方提供的全部信息内容稿件需甲方做最后确认,否则出现信息内容错误乙丙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战略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优质及时完成甲方网络营销策划服务、推广形象设计制作服务、网络信息内容发布服务;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网上信息的内容、形式、位置和时间;

3、乙方有权审查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网站的风格相抵触的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修改,乙方对要求刊登的信息有删改权;

4、如果乙方在服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甲方对服务提出的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已按约定完成服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

2、丙方应保证网络路演架构系统、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搜索引擎系统等多个集成系统的稳定性,保证在服务期内能够正常运转;

3、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通过技术,擅自更改甲方网上信息,包括内容、形式、位置和时间;

4、合作期间,丙方要及时对甲方信息进行维护、更新、防毒防黑;

5、丙方应在服务期内对甲乙双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八、保密责任

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四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三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否则,甲乙丙三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本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特殊免责条款

1、甲方理解丙方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的信息不能按计划进行,甲方不对此追究责任,但丙方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该部分信息服务时间在本协议期限内顺延。

2、乙方可能不定期对其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调整而影响本协议项下网络服务(包括服务位置和/或服务期间等),经甲方认可后,不对此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则应该尽可能将上述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略协议三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三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方按甲方实际享受网络服务的时间进行结算。

2、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理

1、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发生效力并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三十(3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补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 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乙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 千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七(7)日的,乙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生效、解释、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

1、本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本协议的相关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三:第三方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合肥禾味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维五路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甲方及乙方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术语定义与解释

一、 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各自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合作双方: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甲方及乙方。

2.保密信息:属于一方所有,并被该方视为保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商业、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等数据和信息。

3.协议生效日:合作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4.不可抗力: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瘟疫、战争、罢工、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情况。

5.合作期限:协议中述及的本协议之有效期限。

二、 解释:

1.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法定工作日。

2.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含义及解释。

3.凡述及章、条款、段落时,均指本协议的章、条款、段落。

第二条 声明及保证

一、 法律地位:

合作双方均声明及保证以下内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服务,而该等服务符合各自的经营范围之规定;

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可代表授权方签署本协议。

二、 法律效力:

1.自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对合作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合作双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合作方式与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三和名茶OEM黑豆系列食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甲方将为三和名茶提供黑豆系列产品OEM。

2.乙方将配合甲方,完成三和名茶的方案制订,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工作。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三和名茶项目前期的合作达成及合作后三和名茶的维护工作。

4. 甲方根据和三和名茶初步意向确认合作后,甲方和三和名茶确认价格后以产品价格的3%返于乙方。

第四条 费用与结算

一、结算货币:

合作双方在结算中的货币与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结算方式:

甲方按季度和乙方结算,甲方按实际收到三和名茶的回款额(税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全款;

甲方开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 合作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作过程和验收乙方工作;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技术合作项目;

3.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并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乙方的数据资料和内容,以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时间及要求配合甲方完成各项工作;

2.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有关甲方的数据资料和内容。

第六条 合作期限

一、 合作期限:

合作双方合作期限截止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七条 税务

本协议中的合作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应交纳的任何税款。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一、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除外。

二、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合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解决。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并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九条其他

一、 保密:

除非法律规定或合作双方事先书面声明,否则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对对方的保密信息

及本协议内容负责保密,不得透露于第三方。不论有关数据和信息位于何处,一方对于该方保密信息拥有完整和全部的所有权。另一方理解并认同,不论其任何一部份是否己经或可以有效地取得版权,此类数据和信息为对方的专有信息。一方以任何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另一方只能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方可使用。此类信息及其复制件在未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出售、出租、转让、复制、传送、收藏等。

二、 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和/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和/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和/或优先权之行使。

三、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妨碍、影响或延误该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合作期限可作相应延长。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3.如发生不可抗力,合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问题之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四、 协议:

1.本协议及附件构成合作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合作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的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一条或多条条款或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认定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或部分在此情形下应保持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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