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山地永久使用权合同
转让山地永久使用权合同(精选3篇)
转让山地永久使用权合同 篇1
甲方:黄塘村小溪、桥头、新庄、陂头、七斗、上坪六小组
乙方:黄塘村村民
乙方为进展个体经济、扩大种养业规模,需要甲方处于南村南机坳一块山地开发利用。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转让协议。
1、甲方同意转让山地的永久使用权给乙方。详细山地界址为:东以南村坑口澡堂墙过2米处为界;西以原水泥厂拆除的房屋屋基为界;北以原遂井大路老路沟边(南进一米)为界;南以靠山掘进10米为界。共计总面积约肆佰肆拾平方米。
2、乙方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的转让并青苗补偿费购买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权。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一次性从银行转入甲方账户。
3、此山地转让永久性使用权后所产生的后期费用(如山地平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4、此山地转让永久性使用权后,若乙方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遇到有关纠纷,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
5、此山地转让永久性使用权后,乙方如需要在此地建房舍,则甲方代表应在乙方申请表上签字。
6、乙方获得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权后,不得转卖。
7、以上协议条款双方表示无异议,应共同遵守,永不反悔。款项付清,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一份,村委会执一份。 协议订立人: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协议时间:年月日
转让山地永久使用权合同 篇2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
二、 租用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 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 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全部,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全部。
五、 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 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便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便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1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开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斗等不行抗力丢失连续履行本合同的力量,或 -
(d)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打算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商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接受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始终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始终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 不行抗力
10.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大事(不行抗力大事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掌握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消失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大事。此等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难、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斗(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大事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大事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大事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 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大事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行抗力大事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大事的影响。不行抗力大事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打算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大事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甲乙双方须马上恢复履行各拘束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连续履行合同的力量,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行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实行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犹如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通讯
一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纳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 天(若最终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
通讯地址:
传真:
邮编:
名称:
通讯地址:
传真:
邮编: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章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 年 月 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转让山地永久使用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向乙方供应小汽车租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以下汽车租赁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一、甲方必需保证供应的车辆来源合法、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对租赁车辆投保足够的商业保险。
二、甲方必需保证指派的驾驶员持证上岗、驾驶阅历丰富,为乙方工作人员及客服等供应平安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租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供应的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由此导致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乙方用车服务期间的油耗费用由甲方担当,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400元/辆
六、乙方用车区域范围限某县,若出某某县境内费用另行协商,甲方需按乙方要求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七、甲方驾驶员需遵守国家道理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产生罚款等各种费用的,由甲方自行担当;驾驶员由于违法违章驾驶或者驾驶不当致不能按时将乙方指定人员载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八、驾驶员驾驶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平安事故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担当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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