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 高层 65元/平米
别墅、公寓类住宅 45元/平米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四种: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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