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4s店承包洗车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s店承包洗车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1、甲方提供给乙方洗车店一间,锅炉一台、自吸井泵一台、吸尘器一台、洗车机一台都能正常使用。
2、承包价为全年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承包款一次性付清。
3、洗车店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管道、设备及设施(房屋、地面、墙面、门窗等)损坏,乙方必须修复到承包时的样子,如不能修复,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5、如果违约甲方不给乙方退还承包款(如房屋拆迁不在违约之内)。
6、承包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加油站洗车场出租#FormatStrongID_0#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做到互惠互得,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洗车场(东风宾馆停车场指定范围)出租给乙方经营,甲方给乙方提供洗车设备和场地,甲方不提供住宿场地。乙方承包洗车场承包期为1年,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在承包期甲乙双方不增减承包费,乙方不得转让出租给第三方。
二、乙方在承包本洗车场时,给甲方交纳设备和场地押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同期满,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在合同期间,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5000元,如乙方损坏机器设备照价赔偿或支付维修费。
三、乙方在每月15日付给甲方洗车场地租赁费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和水电费(按时价),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洗车场,扣留押金。
四、甲方给乙方提供的设备,乙方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所有机器设备常规维修和更换配件,及更换设备所有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税控机、洗车机、吸尘器、洗车枪头、泵头、喷管、水泵、水管、电器、机油、皮带、线等维
修和更换配件"。
五、洗车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税费、水费、电费、洗衣粉、擦车布等。
六、甲方不给乙方去报账和领取税票,如遇上停电,乙方自行解决用电问题,如遇特大型工作组,乙方必须停止洗车场工作。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出现一切赔偿事件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洗车场停留车子在停车场,如遇擦伤、碰伤,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洗车场所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日负责打扫干净。
十、如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如甲方不在东风宾馆工作,乙方必须交出洗车场,同时终止合同。如果乙方因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并将场地、机器设备完好无损交给甲方,保障机器能正常工作,否则,甲方在乙方上交的押金中扣除一切经费,作为维修费和更换设备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加油站洗车场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场地租赁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 甲方愿意将坐落在中心路287号加油站内的房屋一间,场地100余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已对场地做了了解,愿承租该场地
二、 租赁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一年租金为每月 元,以后就经营状况及市场行情递增,租金按半年结算计 元现金支付。
三、 租赁期间洗车场内所需的水、电费及各项税费由乙方自理。
四、 如需对场地进行改装或曾扩设备时,应征的甲方同意,费用自理。
五、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适用。
六、 租赁期间,汽车场内发生盗窃、火灾等事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七、 洗车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加油站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租赁期间乙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另行议定。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 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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