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贸公司劳动合同

时间:23-05-04 网友

深圳市企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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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在本合同订立前,甲方已经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也根据甲方要求告知相关情况及提供相关资料,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

乙方声明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部门___岗位,承担工作任务。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在该范围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无需说明理由,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甲方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乙方的业务能力及其它表现,在前两款约定的范围之外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以此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拒绝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或调整,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及__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月/日/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 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第__种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 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合同期内,为合同期的最初阶段。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合计40小时﹐其中40小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果另有加班8小时为双方约定的每周加班时间。每周加班时间须另行通知,无需再征得乙方另行同意。}乙方需于上述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临时加班,甲方安排乙方临时加班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但甲方的安排明显违法或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除外。

除本项约定的固定加班时间之外,乙方加班应经甲方安排,未经甲方安排而乙方自行加班的,甲方不予承认,有权不支付加班工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安排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乙双方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乙方本职工作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问题。

3.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安排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____(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 乙方的休假休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除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外,乙方休假应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等手续。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报批等手续,导致不能正常休假、休息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病假证明、结婚证明和其他必要证明、资料的,不得享受病假、婚假和其他相应的假期待遇。乙方违反规定擅自休假、休息的,按旷工处理。

四、工资和福利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__ 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___元/月,加班工资以此为基数计算。{乙方每月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工资人民币____元及每周1天的固定加班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____元。}{乙方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元﹐已经包含每月的加班工资。}

甲方另发给乙方以下提升、奖金、津贴和补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些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纳入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乙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一般不低于原先岗位(但特殊岗位津贴除外);根据考核制度及因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违纪行为被调离原工作岗位的,乙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原先岗位。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甲方在生产经营困难时,经乙方书面同意,可以延迟支付工资5日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工资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给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该些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实施和发放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增加、减少或取消该些福利待遇,或者改变发放这些福利待遇的相应条件。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条件,进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在不与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一经公示即产生效力,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规定程序修改规章制度。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交由乙方阅读或公示。规章制度生效后,乙方应当遵守。

乙方有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甲方可以根据劳动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并不付给经济补偿金。

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违反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或其他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离职、交接等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交接等手续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以下情况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乙方不能胜任试用期内的工作岗位的;2)乙方在试用期内有违法行为的;3)乙方在试用期内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4)乙方在试用期内有妨害社会公德行为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5)乙方在试用期内有妨害甲方生产经营秩序行为;5)乙方在录用时有欺骗甲方和隐瞒必要事实的行为的;6)乙方未通过甲方组织的转正考核的;7)有甲方规章制度和招录文件中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性质严重的。乙方有(但不限于)贪污或侵占甲方财产、蓄意损毁甲方财物、接受商业贿赂、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罢工及怠工、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故意欺骗甲方、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等行为之一,或屡次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以及有本条第4项情形的,可以认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本项所述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名誉和荣誉的利益;“损失”不仅指财产和商誉的直接毁损,也包括可以预期得到的利润的损失。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乙方行为虽未导致甲方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在甲方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对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同时自谋其他职业,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乙方在录用过程中提供假身份证、假学历(学位)证、假体检证明或伪造、冒用的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与乙方工作相关的证件、证明、资料、情况或者隐瞒相关必要情况的,视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乙方以罢工、怠工、没有合法诉求上访及采取其他违法行为,迫使甲方订立、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为乙方以胁迫的手段及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时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5项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对甲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因乙方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除。

乙方存在第一款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

十、保守秘密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使用或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未公开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管理模式、经营计划、交易方式、交易合同、财务状况等事项)以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甲方要求其保密的甲方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甲方有权就保密事项与乙方另行订立专项保密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获得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信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上述资料、信息全部交还甲方。

乙方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若违反本条规定,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受损和期得利益的丧失)。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保密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以预期得到的利润损失(包括财产、商誉的直接受损和期得利益的丧失)。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也视为违反本合同行为,因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也须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十二、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到期时如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并可以重新协商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重新拟订劳动合同文本。

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对劳动合同的文本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所列的乙方住址是本合同的重要内容,甲方如需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可以向乙方的住址邮寄送达,无论乙方是否接收均视为已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变更住址,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员工守则

(二)招录通知书

(三)员工入职表

(四)员工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注:

1.“{}”内为可选择内容,深圳市的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2.本文本版权为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和深圳市君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有,仅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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