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防止窜货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窜货,是指经销商将其代理品牌(甲方)的产品,批发或分销到指定销售区域(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的销售行为。其手段往往是大幅降低产品正常价格,跨区抛售;其危害,一是破坏厂家的价格体系,二是削减经销商赢利,三是导致市场始乱终弃。货物窜出地经销商简称“窜货方”, 货物窜入地经销商简称“被窜货方”。本协议所指“产品”专指《索芙特2007年终端产品价格表》所列的产品。经销商(乙方)有可能是被窜货方,或者是窜货方,或者既是被窜货方又是窜货方,或者既不是被窜货方又不是窜货方。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方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维护被窜货方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经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做为《索芙特终端产品(市场)经销协议(2007年下半年版本)》的附件。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全国所有与甲方签订《索芙特终端产品(市场)经销协议》的经销商(乙方)。
二、甲方将所售产品进行“分区打码”,打码产品与指定区域和经销商一一对应。通过对甲方系列产品外包装上的区域保护条码的检测,可识别产品是否窜货产品和“窜货方”相关信息(名称和发货时间)。甲方专门成立监察部门对全国市场进行详细抽查,同时接受全国经销商及甲方销售人员的热线举报。:020-********
三、如果在“被窜货方”所辖销售区域发现“窜货方”的条码产品,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将按照下列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罚:
1、被窜货方发现窜货产品,及时提供信息给甲方,由甲方与被窜货方和窜货方共同确认,并形成处理意见。
2、被窜货方在甲方书面同意(总监签字)的前提下,将所收购窜货产品,全部发运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接收。
3、甲方负责以货物补偿被窜货方因收购窜货产品而产生的费用,额度不超过本条第4款所收费用金额。
4、首次发生窜货事实,窜货方必须在7日内将货物100%回收,按照每件货物总值(厂方结算价)150%赔偿甲方、受损失方。并向甲方、受损失方赔偿收购窜货产品和运费的合计费用及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差旅及其它相关费用。
5、当事方二次发现窜货,窜货方除承担最低1万元—5万元的违约金外;另参照第4款处罚条例。窜货方不接受处罚或不配合,甲方有权取消窜货方的经销商资格和费用支持及返利。。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经销协议书相同。
五、本协议作为经销协议书的附件,必须和经销协议书同时签署,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防止窜货管理协议》相关文档: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10篇09-01
收养孩子协议范文书09-01
汽车租赁协议合同范文(6篇)09-01
餐饮合伙股份协议(实用7篇)09-01
2020年个人加盟经营协议范文3篇最新09-01
大巴车租赁协议参考范文(10篇)09-01
2023年大巴车租赁协议(六篇)09-01
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09-01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范文(3篇)09-01
循环水水处理技术协议范文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