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租赁物1.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是目前甲方所拥有加油站的相关资产以及相应的房屋、场地,包括:
一、加油站
(1)加油站名称: 。
(2)加油站地址: 。
(3)加油站占地: 平方米,其中硬化地面面积为 平方米。
二、加油站设备和生产工具
(1)加油机:型号,共 台。
(2)油罐:地埋罐 立方,共 座。
(3)自备发电机: 型号,共 台。
三、附属设施
(1)消防设施:
(2)给排水:
(3)供电隶属情况: 。
四、房屋
(1)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营业房 平方米。
(2)以上房屋有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所有人名称。
五、加油棚
(1)加油棚面积为 平方米,结构为 结构。
1.2.除上述物资外,租赁物的更具体范围、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租赁资产明细表》《加油站房屋、场地、设施平面分布图》。
1.3.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及全部租赁资产均为甲方独立所有,甲方对加油站资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能够依本合同行使的处分权。
2.租赁用途2.1.租赁用途为: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非油品销售以及其他在乙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2.2.乙方应取得相关证照自行经营,自行承担经营相关责任。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4.租金与押金4.1.租金标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年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年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年 元。
4.2.付款方式:
按年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计¥ 元,于甲方移交租赁物且乙方办妥经营证照后支付,对应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对应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对应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
依此类推。
4.3.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3.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押金。
4.3.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4.特别约定
租赁期间,若因道路施工(包括道路新建、改扩建以及道路下沟渠、管线的施工等)造成乙方方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不能正常营业,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则停业期间的租金应当免除,可由甲方退还乙方相应租金或由乙方在支付以后租金时予以扣除。
4.5.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6.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5.租赁期间的税金及相关费用5.1.甲方负担以下税金及相关费用:
5.1.1.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以及因本合同项下租赁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由甲方负担和支付。
5.1.2.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有关的费用,以及与房屋、土地有关的罚款、地方摊派,由甲方负担和支付。
5.2.乙方负担以下税金及相关费用:
5.2.1.租赁期间,因乙方自行转租、售让租赁物发生的依法应由乙方负担的政府规定税费,由乙方负担和支付。
5.2.2.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租赁物开展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如正常经营税费及水、电、电话费用等,由乙方负担和支付。
5.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未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任一方不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另一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一方的损失,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
5.4.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5.5.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当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自行交纳有关费用和收益,需要乙方配合的,甲方应当书面向乙方报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6.租赁物的交付、有关手续移交及办证事宜6.1.在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完全交付乙方。
6.1.1.租赁物的完全交付包括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中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给乙方。
6.1.2.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租赁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供电负荷、排水排污、城建环保等相关要求之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交付前整改至合格,并由甲方负担相关费用。
6.1.3.租赁物交付完成时,房屋、土地登记和约定的房屋、土地用途应与乙方继续经营加油站的需要相一致。
6.2.在以上约定的完成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内,甲方在移交资产实物之外还应向乙方移交以下内容的与加油站、加油站资产有关的手续。
6.2.1.甲方向乙方移交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其它消防许可文件,并将与资产和权利有关的凭证和票据交付乙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过户或甲方需要办理变更、过户、备案的,还应当由甲方负责办理变更、过户、备案手续。
6.2.2.甲方向乙方移交加油站的立项批复、规划和建设手续、竣工图纸(含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书、加油机检定证书和计量合格证等与加油站有关的证件、文件和资料。
6.3.在以上约定的完成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内,甲方应当负责和配合乙方办妥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等证照,证照的持证人名称应为承租人。甲方负责和配合乙方办妥经营加油站所必须的手续的方式包括负责补办证照、负责将原有证照变更至乙方名下和配合乙方新办证照。
6.3.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妥相关证照而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2.如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妥相关证照而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4.甲方应当严格按照以上约定履行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共同书面确认交接,全部事项的完成应经过本合同双方的共同书面确认。
6.5.租赁物交还
租赁期限解除或终止后 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交还、移交给甲方。
7.租赁物的使用、管理、装修与修缮7.1.甲方应保证交付乙方使用的租赁物中设备和生产工具、附属设施、房屋等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加油站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质量合格,能在合理的使用期内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租赁物中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期应当能够满足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但对租赁期内乙方自行改建、重建的房屋和附属设施,以及对乙方更新的设备、附属设施,甲方不负担质量和安全责任。
7.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自己或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3.在租赁期内,乙方为办公和经营需要,可在不破坏租赁物中房屋整体主体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性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并进行房屋的改建、内外部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的改建、更新。
7.4.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日常养护和修缮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并进行设备和生产工具的更新,养护、修缮和更新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对其更新、更换的设备和生产工具享有所有权。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在更新加油站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将租赁物中的弃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售让,售让收益依合同双方的书面协议确定归属。
8.租赁物的转租、转让和续租8.1.乙方在租赁期间可自行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进行转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转租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2.租赁期间,甲方欲出售租赁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将房屋、土地抵押给第三方的,甲方应提前六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本合同对受让方继续有效和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抵押生效的前提,否则甲方上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8.3.租赁期届满前,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8.4.如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出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9.安全责任9.1.租赁期内,因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包括但不限于管线、油管)设计、施工不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以及设施、设备瑕疵造成的责任事故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当负担一切行政责任和损失,赔偿乙方和第三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9.2.租赁期内,因乙方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公告及保密10.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双方应及时上报各自总部进行备案,由总部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要求统一进行有关内容的披露,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0.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的,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0.3.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11.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并完成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承担有关的税、费。
11.2.接收乙方交付的履约定金和支付的租金,承担与租赁、租赁物有关的税、费。
11.3.在完成租赁物的交付和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并经合同双方书面签署确认前,甲方有义务维护租赁物的完好和完整。
11.4.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协调承租人与房屋、土地权利人的关系及承租人所经营加油站与四邻周边的关系,维护加油站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所需水、电供应及进出交通等保持正常,保障乙方的经营不受此类因素的影响。
11.5.甲方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加油站租赁一事形成会议记要,并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11.6.甲方负责协调管理权下的相关部门或公司的车辆在乙方经营的加油站加油。
1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12.1.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承担与经营有关的税、费。
12.2.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履约定金并支付租金。
12.3.审核查验并接收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以及审核查验、确认甲方有关移交、负责和配合事项的完成。
12.4.依合同约定,行使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要求调整租金,以及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处罚。
13.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权利义务的承继13.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后成立,并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合同效力不因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变更而变化或丧失,任何一方不得以以上变更事项为由要求中止、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13.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本合同一方与第三方合并组成新的企业,则该新企业自动替代合并的一方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承继合并的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3.3.本合同生效后,如果本合同一方被第三方兼并,则该兼并方自动替代被兼并方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承继被兼并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终止、补充、变更、中止、解除14.1.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14.2.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14.3.租赁期内,如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其中包括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从乙方或第三方处受让取得等)的,本合同提前终止。
14.4.租赁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政策、政府规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经营的加油站被要求关停、拆除的,本合同提前终止,且乙方依法获得相关政策的经营损失赔偿。乙方应付租金按照实际租赁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甲方应退还乙方于实际租赁期外多支付的租金。
14.5.乙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达60日以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
14.6.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合同双方应按乙方实际的租赁使用时间,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甲方应退还乙方于实际租赁使用时间外多支付的租金。
14.7.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15.违约责任15.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任一条款,违约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及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15.3.本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并不免除违约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5.4.单方中止履行、单方终止、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对方,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济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是: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乙方加油站营业额进行审计,以乙方当年实际获得利润额乘以未履行租赁期限的年数计算赔付对方。
16.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附则17.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7.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租赁资产明细表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
新旧程度
剩余使用年限
1
2
附件二:加油站房屋、场地、设施平面分布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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