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条件-1999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写指南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菲迪克(FIDIC)授权书
在此,我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把FIDIC出版物译成中文并出版(然而,不包括其他组织的出版物)。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你们应:
a) 向FIDIC提供每份文件中译文10本;
b) 在译文的扉页上注明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出版经理:Peter van der TOGT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1999版)
名目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定义词语表
(原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中译文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1.1.4.7保留金 1.1.1.1 合同
1.1.4.8报表 l.1.4.1 合同价格
1.1.6.8变更 1.1.1.2 合同协议书
1.1.6.4 不可抗力 1.1.5.2物资
1.1.5.3 材料 1.1.3.1 基准日期
1.1.4.2 成本(费用) 1.1.3.5 接收证书
1.1.2.3 承包商 1.1.3.6 竣工后试验
1.1.2.5 承包商代表 1.1.3.3 竣工时刻
1.1.2.7 承包商人员 1.1.3.4 竣工试验
1.1.5.A 承包商设备 1.1.3.2 开工日期
1.1.6.1 承包商文件 1.1.5.7 临时工程
1.1.4.4 当地货币 1.1.1.5 履约保证
1.1.2.1 当事方 1.1.6.6履约担保
1.1.6.5 法律 1.1.3.8 履约证书
1.1.2.10 菲迪克 1.1.3.9 年
l.1.2.8分包商 1.1.3.7 缺陷通知期限
1.1.5.6 分项工程 1.1.3.9 日
1.1.1、5 付款打算表 1.1.5.5 生产设备
1.1.5.8工程 1.1.1.4 投标书
1.1.6.2工程所在国 1.1.4.4 外币
1.1.2.2雇主 1.1.6.7 现场
1.1.2.4雇主代表 1.1.5.4 永久工程
1.1.2.6雇主人员 1.1.4.6 暂列金额
1.1.6.3 雇主设备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
1.1.1.3雇要紧求 1.1.4.3 最终报表
通用条件
1 一样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 ),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
1.1.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条件、雇要紧求、投标书和合同协 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6款[合同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
1.1.1.3 “雇要紧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雇要紧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 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本条件和雇要紧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 “履约保证”和“付款打算表”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或一方)”按照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l.2.2 “雇主”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系指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 “雇主代表”系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雇主按照第3.1款[雇主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关心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 “开工日期”系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3 “竣工时刻”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形而定)按照第8.2款[竣工时刻]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按照第8.4款[竣工时刻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刻。
1.1.3.4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形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按照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 “接收证书”系指按照第10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形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按照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1.1.3.7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形而定)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1.1.3.8 “履约证书”系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 款项与付款
1.1.4.1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
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以及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治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 “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l.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⒌“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 按照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 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7 “保留金”系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按照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8 “报表”系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 工程和物资
1.1.5.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 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 “物资”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形其中任何一种。
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按照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l.I.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
和车辆。
1.1.5.6 “分项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形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义
1.1.6.1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按照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运算书、运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雇要紧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 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雇主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
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变更”系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要紧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换。
1.2 讲明
专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不的词,包括所有性不;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讲明中不应考虑。
1.3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要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采纳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专用条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ii)如接收人在要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讲明,可按要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专用条件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纳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专用条件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讯交流应使用专用条件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讲明的。为了讲明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
(b) 专用条件,
(c) 本通用条件,
(d) 雇要紧求,
(e) 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按照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形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能够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能够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益.
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储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储存一份合同、雇要紧求、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按照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刻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觉为实施工程预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赶忙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
除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隐秘的。没有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承诺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a) 适用于工程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 承诺具有工程有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修理、更换、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运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形下,承诺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运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运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承诺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要紧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 保密事项
不得要求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投标书中称为是隐秘的任何信息。对雇主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形,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要紧求中所述的雇主己(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证并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b)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证并使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
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刻(或几个时刻)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益。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按照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雇要紧求中规定的时刻和方式提供。但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刻,雇主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益。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益,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导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按照第8.4款[竣工时刻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此项要求做出商定或确定.
然而,如果显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形,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按照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为运送物资,包括结关需要的,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按照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 采取与按照第4.8款[安全程序](a)(b)(c)项和第4.18款[环境爱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坚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讲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节通知承包商。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按照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讲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按照第4.19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对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对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形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讲明提出索赔按照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按照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按照。然后,雇主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雇主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对款中扣减。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或第14.6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对款中冲销或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雇主的治理
3.1 雇主代表
雇主可任命l名雇主代表,代表他按照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形下,他应将雇主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雇主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雇主托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雇主另行通知承包商,雇主代表将被认为具有雇主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5条[由雇主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雇主期望替换任何自已任命的雇主代表,应在许多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3.2 其他雇主人员
雇主或雇主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商收到抄件后生效.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3.3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托付权力的雇主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托付规定的范畴内向承包商公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按照托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雇主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但:
(a)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讲明,该行动都不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b)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不应阻碍雇主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益;
(c)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给雇主,雇主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换.
3.4 指示
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讲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或按照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3.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应对有关情形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平的确定.
雇主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雇主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这时,任一方可按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将争端提交DAB。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样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物资、消耗品及其 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要紧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固、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固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雇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纳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雇主,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2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纳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纳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时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连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28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显现以下情形雇主按照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能够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对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要紧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 按照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终止的情形,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证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雇主有权索赔范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缺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雇主应在承包商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按照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按照第3.4款[指示]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托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托付。任何托付或撤销,应在雇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讲明托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对专用条件中有规定的,承包商应在许多于28天前向雇主通知以下事项:
(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有关体会的详细资料,
(b)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c)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4.5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雇主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4.6 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雇主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邻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a) 雇主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
(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 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要紧求中规定的范畴 (如果有)和谐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按照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 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雇要紧求中提出的时刻和方式,向雇主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 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8 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 照管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设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以幸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管,以及
(e)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爱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雇主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时期开始前,向雇主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向雇主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 责.
4.10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讲明所有此类资料。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样要求]提出的情形以外,雇主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11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按照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讲明外:
(a)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阻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形的全部必要资料;
(b)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同意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4.13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幸免干扰
承包商应幸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证并保持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损害赔偿费、缺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4.15 现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中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 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爱护;
(b)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他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c) 雇主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缘故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特定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4.16 物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在许多于21天前,将任何工程设备或每项其他要紧物资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雇主;
(b)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物资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储备和爱护;
(c) 承包商应保证并保持雇主免受因物资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缺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物资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预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8 环境爱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爱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雇要紧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形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力、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雇要紧求。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对金额(按其价格),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雇主应预备雇主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雇要紧求中提出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在雇要紧求中另有讲明:
(a) 除下列(b)项所列情形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b) 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操纵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对费用金额(按规定价格),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按此金额付给雇主。
雇主应按照雇要紧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刻和地点供应这些 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雇主。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赶忙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操纵。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操纵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觉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应连续到承包商完成在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物资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预备和试运行等每一时期进展情形的图表和详细讲明;
(b) 反映制造情形和现场进展情形的照片;
(c) 关于每项要紧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估量日期;
(i).开始制造,
(ii)承包商检验,
(iii)试验,
(iv)发货和运抵现场;
(d) 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e)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 变更、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g)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与活动的详细情形;
(h) 实际进度与打算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阻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形的详情,以及为排除延误正在(或预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或代表)雇主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雇主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幸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余外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物资。
4.24 化石
在现场发觉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觉物。
一旦发觉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赶忙通知雇主。雇主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再次发出通知,有权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
(a) 按照第8.4款[竣工时刻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上述费用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雇主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这些事项。
5 设计
5.1 设计义务一样要求
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认真审查了雇要紧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运算,如果有)。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雇主应负责的部格外,对雇要紧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运算)的正确性负责。
除下述情形外,雇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雇要紧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并不应被认为,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承包商从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职责.
然而,雇主应对雇要紧求中的下列部分,以及由(或代表)雇主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a) 在合同中规定的由雇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b) 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讲明,
(c) 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d) 除合同另有讲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2 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文件应包括雇要紧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第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修理手册]中所述的文件。除非雇要紧求中另有讲明,承包商文件应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书写.
承包商应编制所有承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果雇要紧求中描述了要提交雇主审核的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按照要求,连同下文叙述的通知一并上报。在本款下列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雇主审核需要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文件”不包括未规定要提交审核的任何文件.
除非雇要紧求中另有讲明,每项审核期不应超过21天,从雇主收到一份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该通知应讲明,本承包商文件是已可供按照本款进行审核和使用。通知还应讲明本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或在哪些范畴不符合.
雇主在审核期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在讲明的范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文件确实如此不符合,该文件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审核.
除双方另有协议的范畴外,对工程每一部分都应:
(a) 在有关该部分的设计和施工的承包商文件的审核期尚未期满前,不得开工;
(b) 该部分的实施,应按上报审核承包商文件进行;
(c) 如果承包商期望对已送审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应赶忙通知雇主。然后,承包商应按照前述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雇主。
(按照前一段的)任何协议,或(按照本款或其他条款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5.3 承包商的承诺
承包商承诺其设计、承包商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a)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b) 通过变更做出更换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5.4 技术标准和法规
设计、承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工程将生产的产品的法律、以及雇要紧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所有这些关于工程和其各分项工程的法规,应是在雇主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接收工程或分项工程时通行的。除非另有讲明,合同中提到的各项已公布标准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并(如适宜)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如果:
(a) 雇主确定需要遵守,
(b) 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构成一项变更时,
雇主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着手做出变更。
5.5 培训
承包商应按照雇要紧求中规定的范畴,对雇主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修理培训。如果合同规定了工程接收前要进行培训,在此项培训终止前,不应认为工程差不多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形的“竣工”记 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讲明.上述竣工记录应储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
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绘制并向雇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形,提交雇主按照第5.2款[承包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承包商应取得雇主对它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同意。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应按照雇要紧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 式,向雇主提交上述有关的竣工图。在雇主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差不多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7 操作和修理手册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暂行的操作修理手册,上述操作修理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雇主操作、修理、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在雇主收到足够详细的最后的操作和修理手册和雇要紧求中为此类目的规定的其他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差不多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
5.8 设计错误
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觉有错误、遗漏、模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按照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咨询题进行改正.
6 职员
6.1 职员的雇用
除雇要紧求中另有讲明外,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点雇用所有的职员,并负责他们的酬劳、住宿、膳食和交通。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实施工作的地区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条件能够引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商类似的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样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6.3 为雇主服务的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
6.4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有关劳动法律,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出境等法律,并应承诺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益。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6.5 工作时刻
除非显现下列情形,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在正常工作时刻以外,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
(a) 合同中另有规定,
(b) 雇主同意,或
(c) 为爱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不可幸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形下承包商应赶忙通知雇主。
6.6 为职员提供设施
除雇要紧求中另有讲明外,承包商应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按雇要紧求中的规定为雇主人员提供设施.
承包商不应承诺承包商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7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爱护承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的任何住地,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及抢救车服务,并应对所有必需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负责爱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应有权公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爱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要的任何事项。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赶忙将事故详情通报雇主。承包商应按雇主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坏等情形的报告。
6.8 承包商的监督
在设计和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其后雇主认为为了完成承包商的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承包商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寻、治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是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交流所用语言(第1.4款[法律和语言]所规定的)、以及合乎要求地、安全地实施工程各项作业 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
6.9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体会的人员。雇主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承包商代表:
(a)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c) 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
(d)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爱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商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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