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任。(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
案例一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 __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 __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该轮 2月 12日在 __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 __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__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
3.货损应由谁承担?
案例二
1993年5月8日,G公司与M厂签定购销合同,约定:由M厂向G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G公司向银行申请即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7月23日,M厂发运第一批货物,G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
第二批货物由L公司承运,L公司向M厂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清洁已装船提单,签发日期为93年7月31日。8月3日,M厂传真通知G公司,第二批货物已于93年7月31日装上X轮,并附上L公司签发的提单。G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 __后,于8月5日与另一S公司签定一份产品订货合同,定于8月15日将货物全部交付S公司。如果G公司违约,S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G公司收到要求付款赎单 __,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据调查,X轮1993年7月30日至8月6日还在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G公司认为L公司与M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法院准予G公司的申请,于8月27日裁定冻结G公司申请开出的信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L公司承认,第二批货物实际于93年8月13日装船,8月25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目的港。
由于第二批货物没有按期转运,G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其与S公司的产品订货合同,G公司为此已向S公司退还订货定金,并赔偿定金。
G公司起诉认为,M厂没有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发运货物,而向L公司预借提单,L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时就向M厂签发已装船提单,两者合谋欺诈G公司,致使G公司无法履行与S公司的合同,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海事法庭判令两被告赔偿G公司利润损失和向S公司赔付的定金损失。
L公司答辩认为:L公司在客观上预借了提单,但主观上没有恶意。G公司通过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止付货款,没有取得提单,意味着没有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意味着放弃了凭正本提单向船东索赔的权利,以此G公司对L公司不具有诉权。M厂没有答辩。
问题:
(1)L公司和M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是什么?
(2)L公司认为,G公司并未取得提单,因此无权起诉L公司。这一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三
被告A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B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被告请求。被告向原告出据提货保函称: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即交原告,被告在本保函中的责任随即终止。后被告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赎单。得知A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起诉承运人联发公司,联发公司败诉并赔偿了卖方损失。 问:(1)新加坡法院判决联发公司败诉是否正确?
(2)经法院查明,B代理公司系联发公司在卸港的代理,联发公司赔偿后可否向B代理公司索赔?或者可否直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3)被告A贸易公司辨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原告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这种说法应否支持?本案应如何判决?
案例四
原告S省H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B市J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从xx年4月20日至xx年9月底,被告先后委托原告为其承担了二十笔出口货物海运业务及与此相关的港口、陆运、装箱等服务,共发生海运费、港口费、装箱费、陆运费、报关费、检疫检验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1,749元。原告按照被告的委托,履行了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义务,并为被告提供了装箱、陆运、报关和代垫港杂费等相关服务,然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海运费等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海运费等费用341,749元及其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就此向被告提出任何请求。
1、原告所提交的有关货代费用的证据中,全部为原告垫付款项的证据,没有证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如何建立、与谁建立的任何证据。
2、根据原告传真至案外人T市X公司《集装箱配载明细表》以及《费用确认》,可以确认原告与X公司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明确要求X公司将港杂、装箱、报关、商检等货代费用支付到其指定帐号。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1、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在本案中,出运事宜由X公司向原告委托,运价是原告与X公司之间约定,货物出运后原告向X公司提出付费要求,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X公司向原告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也构成了《海商法》中有关实际托运人的特征,因此本案负有支付海运费义务的人应该是X公司而不是被告。
3、根据被告与X公司的协议书,被告将自境外收取的含运费的货款(CIF价格)扣除利息和应收的代理费后,全部付给了X公司。所以,原告在签发被告为托运人的提单时,实际上就知道被告与X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主动向X公司索要海运费。而且原告多次向X公司发函催收各种费用。以上证据均表明涉案提单项下海运费的支付者应当是案外人X公司。
4、X公司在xx年4月29日将人民币5万元支付到原告指定帐号,在以往的业务中,原告从来都是将美元海运费折合成人民币自X公司收取。
5、本案诉争运费项下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S省A船务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因此原告并不具有向上诉人请求海运费的权利。
法院查明:
1、xx年10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X公司就合作出口货物达成协议,协议约定,X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并与日本客户签定出口合同,被告负责组织货款,货物
所有权归被告,货物出口收汇后,被告扣除货款和代理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X公司,X公司协助被告在X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事宜,并承担整个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货物分批出运,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9月底,原告为被告承运20票货物,从20张涉案提单记载的内容看,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
3、海运费为22,4669元。原告为上述货物出运垫付港口费13,176元、装箱费33,092元、陆运费17,496元、报关费2,700元、检疫检验费44,447元。 4、xx年4月29日X公司给付原告海运费50,000元。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2、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承运人: (甲方)
托运人: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方式
甲方调 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 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第四条 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 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 支付 违约金。
第五条 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 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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