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鸡购销合同
【篇一:土鸡饲养收购合同】
土鸡饲养收购合同
甲方:
乙方:
遵循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机制,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饲养数量、时间及回收时间
1、全年饲养数量 羽。
2、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回收时间:公鸡:90日龄至210日龄 ; 母鸡:90日龄至130日龄。
二、甲方责任和权利
1、计划提供特定的苗鸡,每羽 2.3 元;按合同提供相应饲料,饲料价格为开食料130元/包;中鸡料118元/包;大鸡料108 元/包。
2、甲方无偿对乙方进行培训与技术服务。
3、为确保绿色产品的质量,甲方统一提供疫苗、药物,并收取费用。
4、甲方必须按照合同价回收成鸡,并承担成鸡的运载及运输费用,成鸡回收时间,公鸡从90天至210天,母鸡从90天至130天,遇市场供求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5、甲方应保证回收乙方的成鸡,如无合法理由,延期回收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以每延期一天按成鸡数量0.1元/羽计,如果质量差,达不到回收标准(如鸡冠不高、脸不红、脱毛或体型偏小2斤以下的)经销售部与技术部确定,超出时间不予赔偿。
6、乙方成鸡的回收享受保护核定价,各级价格分列如下:
一级:公鸡为13元/市斤;母鸡为11元/市斤
二级:公鸡为11元/市斤;母鸡为10元/市斤
三级:公鸡为10元/市斤;母鸡为9.5元/市斤
次级:公鸡、母鸡均为7.5元/市斤(3个月)
成鸡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为(7个月)毛色整齐、体形紧凑,公鸡体重在3.5市斤以上。
二级(5-6个月)毛色整齐、体形紧凑,公鸡体重在3.0市斤以上。
三级鸡为(4个月)毛色整齐、体形紧凑,公鸡体重在2.8市斤以上。
备注:母鸡三个月以上要求外观羽毛完整,体质健康,体重在2市斤以上。次级:(3个月)公鸡、母鸡均为7.0元/市斤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认真做好养前的消毒、防疫、保温等准备工作,并种植牧草、养殖蚯蚓等作为饲料补充,力求降低饲料成本。
2、按照国家防疫及浙江省防疫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导下100%接种禽流感及其他疫苗,如乙方不接种禽流感以及其他疫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外;尚需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作相应赔偿。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订的饲养管理要求饲养土鸡。
4、乙方未能按合同完成约定的全年饲养数量,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2.3元/羽。
5、乙方的成鸡必须全部由甲方回收,自行出售成鸡应赔偿甲方损失10元/羽(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除外)。
6、苗鸡、饲料、药品、疫苗等由乙方自行到甲方验收提货。
7、乙方防疫、消毒和治疗用药严禁滥购及乱用,发现病情应立即报告甲方技术员。按技术员的指导使用甲方提供或认可的药品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土鸡在上市前28天应停止用药。
8、甲方在通知乙方抓鸡时,乙方在抓鸡前5小时内(一般为当日14:00分后)不得投喂饲料,甲方在抓鸡时抽检,如鸡素囊过大,甲方在划码单中注明,在销售中因鸡大素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甲方向乙方回收成鸡时,乙方必须保证成鸡的纯度。即不得混有甲方提供苗鸡以外的任何鸡种。如被发现将终止合同。乙方并赔偿甲方损失以进雏数的10元/羽计算。
11、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料比考核指标饲养土鸡,标准为夏季3.50:1以上,冬季3.75:1以上,低于以上标准0.01扣回收土鸡0.01元/斤,依次类推(夏季指回收时间在6月份-11月份之间,冬季指回收时间在12月份-5月份之间)。
12、乙方饲养的土鸡必须放养,不能关养,如被发现将终止合同。
四、结账方式
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进雏时间10天前付足定金:乐清市内的15元/羽,乐清市外的20元/羽。
2、土鸡回收10天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相关票据到甲方处结账,结账一星期后到财务部领取饲养利润。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二:固始土鸡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
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无欺、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自己公司的主导产品固始土鸡、固始笨鸡蛋等在江苏省昆山市的开发销售权交给乙方;同时,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恪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核定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给核定区域内下级代理商供货价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其它代理商权益行为的处置权利;
(3)有收集乙方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工作总结的权力;
(4)指导促销活动方案和召集必要的工作会议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为维护乙方区域代理权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所代理权的产品;
(2)保障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包装,并本着按质按量,价格优先的原则给乙方按时发货;
(3)负责提供乙方正常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各种相关证书、文字、图片、视频等);
(4)甲方可有选择地供应本公司开发的其它相关产品。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享有本协议规定区域内所代理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及要求甲方对此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利;
(2)享有甲方货源紧俏时优先供货的权利;
(3)享有所代理产品改进意见反馈和新产品开发进度的知情权。
2、乙方义务
(1)全权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负责本区域内甲方产品保护情况的调查和上报,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不得在本协议代理的区域外销售产品,不得更换甲方包装、商标或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出售而影响甲方声誉;
(4)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代理区域内的促销活动和市场推广工作;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量;
(5)提前十天向甲方告知订货计划,各种产品必须现金结算。
二、定货及运输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确认订货通知,并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按乙方指定销售地点发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退换货规定
乙方从甲方购货后原则上不得要求退换货,但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型号与订货单不符,乙方可自收货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出调换产品要求;但必须保证原产品完好、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供货价格约定
公元2012年1月22日以前,甲方供给乙方的货价暂订如下表,其他相关产品(如毛鸡蛋等)及其他时段内(如2012年1月22日以后)产品价格另行协商确定。
产 品 价 格 表
五、违约责任
1、双方若违反如前第一条款所列之义务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如发生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事件,导致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时,违约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并不承担其它任何经济责任。
3、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六、其他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根据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协商不能解决,或其中一方拒绝协商的,在履约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协议及合作事项保密的义务。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1年月日 2011年月日
【篇三:家禽购销合同】
家禽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九江县金钥匙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鸡(河田鸡、芦花鸡、九斤黄、京白5220),鸭(嫲鸭、番鸭、菜鸭),鹅。
2.产品的数量:各种品种鸡共计382只,鸭共计279只,鹅140只,总计家禽801只。其中半年左右各种鸡142只,一年左右鸡96只,二年左右鸡110至,三年左右34只,嬷鸭124只,菜鸭92只番鸭63只。根据实际需求量调整产品数量。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
2.产品的检疫办法: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货款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执行:
(1)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整时,按新价格执行。
(2)不属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的产品,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3)半年鸡4斤左右,20元/斤;一年鸡7斤左右,30元/斤;二年鸡11斤左右,35元/斤;三年鸡14斤左右,45元/斤;嬷鸭3斤左右,42元/斤;菜鸭5斤左右,13元/斤;番鸭4斤左右,38元/斤;鹅16斤左右,36元/斤。(以上均为单只家禽重量)。土鸡蛋14元/
斤,土鸭蛋16元/斤,鹅蛋23元/斤。
(4) 计划采购鸡蛋7000斤,鸭蛋8000斤,鹅蛋400斤。
(5)可根据需求提供鸡苗、鸭苗、鹅苗,鸡苗2.8元,鸭苗5元,鹅苗6元。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执行:
(1)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预计货款总额 肆拾肆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凭收货单据进行计算。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收到货物当天进行结算,交货地点由甲方提供。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或在合同期间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物总值的1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物总值的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5 %的违约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应按逾期或少交部分货款总值的5 %偿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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