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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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公司原材料过磅管理,特对过磅做如下要求。
2.原材料及外协表过磅具体要求2.1碎石、废碎石屑、沙
(a)物流、财务及实验室 3 方在场过磅监督。
(b)由实验室确认含水量及原材料可行后,方可通知司机卸车。
(c)当含水率抽检超过合同约定部分,需扣减,在送货单上详细注明,并告知采购。注:产品技术要求数据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签订合同为准。
(d)中净沙:产品含泥量≤3%,泥块含量≤1% 。含水量≤5%,如超过 5%,则对应扣除超过部分重量。当含水量超过 5%时,实际扣除重量=实际称重重量×(含水量-5%)。
(e)碎石:产品含泥量≤1%,泥块含量≤0.5% 。含水量≤5%,如超过 5%,则对应扣除超过部分重量。当含水量超过 0.5%时,实际扣除重量=实际称重重量×(含水量-0.5%)。针片状≤15%,压碎值≤16%。
2.2水泥、粉煤灰(a)物流、财务及实验室 3 方在场方可收料。
(b)实验室对来料进行抽检,确定来料合格后,方能通知司机打料。
(c)粉煤灰计量以卖方发货磅单为依据,合理损耗≤3‰。买卖双方应共同核对磅差,如磅差在 3‰以内,粉煤灰计量以卖方发货磅单为准,如磅差超过合理损耗 3‰,则以买方实时收货磅单为准。
(d)水泥计量以我方收货过磅磅单为依据,合理损耗≤1‰。当合理损耗超过 1‰,双方共同核对磅差, 如磅差在 1‰以内,水泥计量以供货商发货磅单为准,如磅差系供货商地磅原因,由供货商予以补偿货损(磅差在 1‰以上的部分)。
2.3钢材等其他物流、财务 2 方在场方可收料。过磅验收的钢材由供应商库房过磅,出具磅单,我司进行复磅,复磅磅差允许在±3‰范围以内(含 3‰),验收数量以供货商磅单为准,磅差超过±3‰范围的,超过部分由供货商承担。
2.4外协加工物料(a)物流、品管、财务 3 方在场过磅监督。
(b)品管对外协表进行确认,可行后方可卸车。
2.5过磅过程要求(a)沙石等原材料不可有明显漏水现象。
(b)送货人员须下车离开车辆后,方可过磅。(c)过磅车辆需开至地磅中心位置方可收料。
(d)仓管员须对收货全过程进行监督(尤其是水泥、粉煤灰,要求司机打料完成后,停放片刻,带气压表显示为零,方可拔送料管,避免物料回流)。
文件号:BZ-ZY-305 版次:A0 过磅管理规定 第 2 页 共 2 页
(e)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核定送货误差,依据合同约定需进行来料扣减的,须在收货单上详细注明差异数,
并第一时间告知采购。
(f)财务人员须对过磅全过程进行监督后,方可签字确认。若财务因工作原因不能第一时间参与监磅需授权其他 第三方人员参与监磅,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g)磅单中详细注明实收数量,避免结算时出现争议。3.记录表单
3.1 过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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