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合同简单范本

时间:23-04-23 网友

股份转让合同简单范本

股份转让合同简单1

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 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人民币 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代表(签):   代表(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股份转让合同简单2

转让方: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投资总额 币 万元,实际已投资 币 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 人民xx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 公证处公证后,报xx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订

股份转让合同简单3

转让方: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共持有 股 公司(下称公司)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现甲方愿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国家股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总股本的 %;

2.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出让股份。

为此,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公司:指 公司

登记公司: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出让股份:指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中的部分国家股共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签署日: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日。

交易完成日:指登记公司将出让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 股国家股中的 股( %)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出让股份

2.2 乙方购买的出让股份应包含该股份所附带的所有的股东权益,并且出让股份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条件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出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按每股净资产(以 年 月 日经审计的账面数为准)基础上溢价30%。

3.2 甲、乙双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获得国家财政部的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3.1条规定的转让价格完成股份转让

3.3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用于上述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为与上述3.1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拥有的资产(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的资产数额为准)。

3.4 双方确信本协议项下的出让股份的交易条件是真实和公平的。

第四条 保证

4.1 甲方在此向乙方保证:

4.1.1 甲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4.1.2 甲方是出让股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甲方已缴纳了足额的认购股份款项(或已投入了足额的资产);以及

4.1.3 出让股份已在登记公司办理了集中托管手续。

4.2 甲方进一步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无遗漏的;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直至股份交易完成日之前无恶意举债;其资产、负债及业务无重大不利变化。

4.3 甲方进一步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在上述出让股份上未设有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也未作出导致在交易完成后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权利的行为。

4.4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4.4.1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4.2 乙方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以及

4.4.3 所有乙方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资产与业务的文件与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第五条 审批与登记

5.1 双方同意将分别或者共同采取最大的努力,以使为完成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xx审批和登记手续尽快取得和办理完毕。

5.2 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三(3)天内,双方应共同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款项或办理有关资产或债权的转移手续,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部分每日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

6.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四条中所作的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经济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充分赔偿。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纠正。如在合理期限内,违约方拒绝纠正,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生效

7.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7.1.1 本协议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7.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

7.1.3 国家财政部批准本协议。

7.2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的期限为依据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依据本协议第8.2款的规定终止时的这段期间。

8.2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8.2.1 国家财政部未能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行为。

8.2.2 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8.3 在本协议依据上述规定终止时,甲方和乙方将另行协商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双方同意以下事实为不可抗力:

9.1.1 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

9.1.2 国家政策法律的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效。

9.2 除前款外双方或者一方的任何情况,诸如但不限于人员变动、决策变化等等,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9.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没有履行本协议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提供经律师见证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 一般性条款

10.1 信息披露: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将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及其进程,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2 购买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于甲方持有的其余的 股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衍生的股份,以下合称剩余股权),在转让时须经乙方同意。如转让给乙方时,转让价格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基础,可上下浮动10%。

10.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管辖。

10.4 争议解决:如果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各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在此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黑龙江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10.5 费用:双方应当平均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或规章需要支付的、由xx主管部门收取的资产转让费用,如审批、登记、过户等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向双方或者各方收取的、与资产转让有关的税费按税费征收对象由纳税方承担。

10.6 放弃: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

10.7 修订和补充: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或补充,只有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8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0.9 全部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内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

10.10 通知:本协议一方向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书信或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以挂号信发出,或以传真发出并用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住或寄往有关方。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用挂号信寄出,信件邮戳日期十二(12)日后应被视为收件日期;如用传真发出,电文发出两(2)个工作日后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以下所列有关地址,直到该方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时为止: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10)份,每方各执一份,其余八(8)份用于办理报批和过户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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