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装卸搬运及包件处理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参考文本)
正式签订合同同时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注释:
《合同格式》,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 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双方声明
(一)双方均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无隶属、挂靠、控股等关系。
(二)乙方具有完成本合同项目的资质和能力,资信状况不存在瑕疵,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为经营手续完备、齐全的合法经营者。
(三)乙方基于完成本合同项目聘用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之类似的关系,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乙方聘用的员工不得以甲方代理人、代表人、受托人、受雇人或者类似身份对外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乙方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聘用员工、对外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二条 业务外包项目
甲方向乙方外包作业能力之外的、全天24小时各时间段的邮件装车(含直联、非直联装车等)、卸车+供包、手工分拣处理(含内圈处理、异形件处理、二次分拣及送交))处理工作。每天外包作业的人数由乙方根据业务量情况进行安排。
本合同项下的邮件,是指××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报刊、印刷品和特快邮件等。
第三条 工作规范和标准
(一)乙方从事本合同项目,应当按照甲方生产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要求作业,不得野蛮操作。
(二)甲方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和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具体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乙方按照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和结算标准,经考核评估后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1)邮件卸车+供件、装车,根据旗山邮件处理中心包件车间各环节季均日处理量40万件(含)为基准量(不含手工处理),每递增5万件,递增部分的结算价格递减5%。若季日均处理量35万件(含)至40万件(不含),则结算价格提高5%。若季日均处理量30万件(含)至35万件(不含),则结算价格提高10%。30万件以下的按照30万件结算,结算价格提高10%。季日均处理量设置保底量为30万件,处理量不足时按照保底量结算。每季度根据上述规则清算一次。邮件手工处理,异形件比例超过规定比例(10%)的,超过部分降低异形件结算单价10%。
(2)发票开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开具内容为物流辅助服务相关内容 。
以上价格为含税。
(3)月结算金额=环节产品数量*结算单价-各项考核扣款。
(二)乙方派驻作业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的酬金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甲方应当按月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的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行 号:
账 号:
上述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提供业务需求、操作规范及与完成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二)甲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并承担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甲方负责安排每天外包装卸作业的具体车次和辅助分拣作业的内容。
(四)甲方应当按照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用。
(五)甲方应当对乙方员工提供业务技能和操作规范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六)甲方有权依据
(1)作业流程及规范
(2)操作规范考核
(3)时限质量考核
(4)外包管理及考核
(5)设备使用管理及考核
对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扣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照工作标准、数量、时限完成本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二)乙方应当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并做好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毁损。相关设备使用寿命前损坏及故障,相应维护成本承担50%。
(三)承担相关工作环节质量、时限、工单、指标考核赔偿。
(四)乙方员工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乙方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齐干净,维护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外包服务费用。
第七条 承诺和保证(员工管理)
(一)乙方应当与所聘用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必须的工伤保险。
(二)为确保外包服务人员及时到位并满足甲方的需求,乙方应当具备广泛的招聘渠道和招聘面试流程。
(三)乙方选派的员工应当具有与完成本合同项目相适应的业务技能,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派驻员工的名册。
(四)乙方需要派驻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管理监督工作任务完成,并与甲方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双方生产管理人员不插手对方的员工管理。
(五)乙方应当通过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乙方员工遵守甲乙双方约定的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
(六)乙方应当对乙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七)乙方员工在进行外包业务工作过程中如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或者出现消极怠工、纪律散漫等与完成本合同项目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形,甲方可以当天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调整、更换人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当予以调整、更换,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乙方应当遵守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保障实时应对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二)乙方及其乙方员工不得偷盗、隐匿、毁弃、倒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禁止在作业过程中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
(三)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邮件中有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停止转发,立即通知甲方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四)乙方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服务信息不被窃取、泄露,不得将用户使用××服务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当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安全保卫、外部支撑工作。
第九条 转让和分包
(一)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分包或者类似的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的,应当给付甲方合同履行后产生所有结算费用的20%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乙方违反前述条款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每天所提供的外包服务连续3天无法完成当天的生产任务时,甲方有权交由甲方其他中标公司补充,且服务费差额由乙方承担。服务期内出现3次乙方无法完成当天生产任务的情况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工作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可以扣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给予无条件的赔偿;违约行为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扣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并可以解除合同;乙方由于过错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或者造成邮件丢失、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此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给予无条件的赔偿。
(四)甲方延迟支付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未支付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本合同的相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三)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付人民币伍拾万元履约保证金,交给合同签订主体单位。
(二)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抵付其因蒙受的实际损失和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发生履约保证金的扣减,乙方均应在7日内补足原有数额。合同期满,未出现任何邮件质量、丢失问题,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的80%。剩余20%部分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后无任何服务质量问题时再予返还。
(四)本合同期满后,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形下,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的,结清各项款项、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一)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责任。
(三)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乙方返还甲方提供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的附件以及经双方一致认可为履行本合同所签署的补充文件、合同等,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书面通知乙方的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外包服务工作标准、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标准。
(三)如果本合同中存在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则该无效、失效或不能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四)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 年 月 日订立于甲方住所地。
甲 方: 乙 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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