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车间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外包车间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询问、了解的权利,动态掌握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及器材的到位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并监督乙方落实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六)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车间最高主管为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外包车间)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作。
(二)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出产、消防、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和和谐,共同甲方的安全出产监督检查。
(三)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出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出产经营活动相顺应的安全出产常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五)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乙方严禁在外包车间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按期监测出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跨越国家划定标准的,要限日治理达标。
(七)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八)乙方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入厂的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要普及职工全员安全教育。
(九)触及职业危害的职工,落实每年一度的职业卫生体检并且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响应资质,并按划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二)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划定;凡触及国家划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须按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十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将场所擅自转租(转包)。
(十四)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外包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杜绝“三合一”火灾隐患。
(十五)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出产工艺和设备,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十七)负责在承租区域(外包车间)配置响应划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按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一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十八)严禁在承租区域(外包车间)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时间内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十九)生产废料等固废物应按规定定期清理,暂存期间应按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二十)如发生出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如实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划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共同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查询拜访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一)乙方在承租(外包)期间,若发现厂房主体结构有安全问题,如墙体出现裂缝等,在得知情况后,甲方必须立即进行维护、加固,确保所出租的厂房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二二)乙方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二三)不得招收无身份证、有劣迹、身体残疾人员及童工。不然后果自负。
(二四)特殊工种需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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