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范本3

时间:22-09-24 网友

担保借款合同范本3

范本一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全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第四条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商定付息方式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完成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特别商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商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商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见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担当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挨次,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亲密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明白或应当明白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见保证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归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商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商定的贷款用途运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协作贷款人对其贷款运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大事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惩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施行承包、托付经营、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商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光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商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运用。第十三条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担当。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足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足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足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X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X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址

范本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签订的号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完成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确定的机构担当。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力量,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确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照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力量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商定运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缺乏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担当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全都看法,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

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三

借款人因 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依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商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二条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 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完成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第三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运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运用部分,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 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好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协作贷款人的调查、检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转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主动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按时通知贷款人,并应按时实行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商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按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 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赐予赔偿。

10.担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待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X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住宅 住宅

保证人保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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