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万能版八篇

时间:22-09-24 网友

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万能版八篇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排序至全额偿还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终了。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保证借款合约的履行职责,丙方提供更多的确保形式为连带责任借款,借款期间为签订合同的主债务履行职责期间期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债务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责损失包含而不局限于甲方为追尝而缴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谓一份,自三方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约签定日期:xx年xx月xx日

因为前段担保协议时的疏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要承担因为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那么无效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不能对于被担保人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责。而当借款合约被证实违宪后,担保人不分担确保责任,而是分担因缔约过失的索赔责任。为此,担保人分担索赔责任后,与否拥有追责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指出,担保人分担索赔责任后,不拥有追责权,一就是法律没明确规定,做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并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就可以继续执行违宪担保人的索赔责任,此时,必得追责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就是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借款合约违宪,担保人因过失对债权人分担索赔责任,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启程。担保人因借款合约违宪而分担了索赔责任,为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拥有追责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就是担保人分担的责任原本属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就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付违宪借款合约的担保人分担索赔责任的追责权不予明确规定。《担保法表述》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为“担保人因违宪借款合约向债权人分担索赔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责,或者在分担索赔责任的范围内,建议存有过失的反担保人分担索赔责任。”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缩写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

所构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更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严格遵守继续执行。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

一、被确保的债权就是所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已连续发放贷款而构成的一系列债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不少于币种 金额(大写) 。

二、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金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甲方对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内向乙方申请贷款产生的、贷款本金余额未超过上述金额的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贷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甲方的确保范围包含上述期间内派发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包含乘数和欠交)、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同时实现债权而出现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继续执行费和、评估费、拍卖行费和等)。

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作相应递减。

三、在第一款签订合同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定的一系列合约、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更多连带责任确保。例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职责期限期满,债务人没履行职责或者没全部履行职责其债务,乙方均有权轻易建议甲方分担确保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确保期间

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职责期限达成一致展期协议的,确保期间至展期协议再次签订合同的该笔债务履行职责期限期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须再经确保人同意,确保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被确保的主合同的签定与更改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甲方证实,乙方与债务人签定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合同,均视作已请示甲方事先同意,无须通告甲方,甲方确保责任不因此而免征。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五条合约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确保能力

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情形,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甲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乙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并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确保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严禁向第三方提供更多远远超过其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的借款。

第七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确保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展开监督,甲方应当如实提供更多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确保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签订合同,正式宣布债务提早到期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在该提早到期日起至 个银行工作日内分担确保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建议分担确保责任。

第九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确保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户的账户中不予划收。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确保期间,债务人出现分拆、统合、股份制改建、多寡资本、合资、联合经营、改名等情形的,甲方的确保责任不因此增加或免去;

二、保证人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同意: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签订合同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申请并赢得的贷款可以用作交还其原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化解,协商未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化解: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递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提出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率的仲裁规则展开仲裁。仲裁判决就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存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合约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确切地知晓乙方的经营范围、许可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体加黑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订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下):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签下日期: 年 月 日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基准: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差的空壳公司,甲乙签定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约中签订合同了为中国的某仲裁机构展开仲裁的有效率的仲裁条款。著名公司丙搞乙的确保人,丁与乙签定了抵押合约,戊与乙签定了权利回购合约,三个借款合约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援引或婉拒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缴付货款,乙若想对甲、丙、丁、戊一并提出诉讼仲裁?这属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确保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更多抵押或回购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存有非常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就是基础,当事人自愿就是原则。担保人并没仲裁的意思则表示,私自拉进则违反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权。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私自拉进仲裁分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就是不公平的,担保人失去了挑选正以化解方式的民主自由,对已已经开始的仲裁也失去了挑选仲裁机构、仲裁员等民主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同方的观点存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容分后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控告债务人、担保人的,列入共同被告,就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容分后。该原理同样存有理由适用于于仲裁,如果对借款合约的争议自行控告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分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可以减轻债权人的经济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将发生矛盾判决。在价值来衡量上,程序不容分应强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表述(草案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立案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确保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确保签订合同存有相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确保人同时主张权利,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以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置的事项,视作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存有密切联系,且自行诉讼可以给法院统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导致轻微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表述》中又删掉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予以规定。从中可以窥见,虽然大力支持仲裁就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若想约束担保人就是慎重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回购人与否存有约束力必须看看担保人在签定借款合约时与否晓得或应晓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有。提供更多借款时,担保人本该对主合同内容,包含争议化解方式给予理应的特别注意,没证据证明其不晓得仲裁条款的存有时就判定其晓得。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就是在借款合约之后签定的,或者借款合约明晰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Seiches签订合同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盖章、或者借款合约说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就是存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更多借款时,务必特别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就是争端化解方式:与否签订合同仲裁或签订合同统辖法院,若签订合同仲裁则应当高度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挑选,仲裁适用于的法律等。若拒绝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标明同意,该重复的必须重复;若不拒绝接受,必须标明婉拒或者自行签订合同借款合约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存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就是比较苛刻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定义不精确、签订合同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分笼统等引致仲裁协议违宪的问题频密发生,建议签定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同时实现签定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违宪借款合约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认依赖于债权人因借款合约违宪所导致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违宪合约的过失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违宪以致借款违宪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并无效应免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存有过失,也无论违宪的结果引致的就是退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该分担索赔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特别注意的就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分担连带索赔责任。因此,必须严苛把握住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于。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必须把握住不好担保人过失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失,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违宪上的过失,而是指担保人所为主合同违宪仍为之提供更多借款以及担保人所为主合同违宪仍使得主合同设立或居多合约的签定并作中介等缔约过失,这也正是担保人无法全然抗辩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借款合约被证实违宪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更多借款做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借款合约违宪时,主合同应当证实未生效。借款合约违宪或者被撤消后,存有过失的一方应索赔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存有过失的,应各自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胯款人:里相春

担保人:中国贸易报社

出借人:吉林省冠捷合众典当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正直忠义、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秉持信用,签定本合同,并确保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采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00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xx年3月3日终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胯款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及利息为月利费3.8%。即为每个月可向吉林省冠捷合众典当行有限公司缴付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小写:¥ .00元)。

第五条 还款方式:

.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作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危机,有可能引致出借人无法归还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更多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拒绝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签订合同获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债务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签订合同缴纳胯款本金及综合费用及利息,有权按照签订合同行使借款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保证借款人抗拒履行职责借款人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不含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出借人,做为借款人交还借款的借款。

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担保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借款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同时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含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证件、证明等存有不实、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以建议借款人立即偿还债务全部借款及适当利息,可以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谎报担保物存有共计、争议、被扣押、已借款或者已租赁等情况,或故意谎报其自身在签定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借款能力的,而给出借人导致损失的,应向出借人分担索赔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收条、借款合同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化解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化解;协商未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定本合同前,合约各方已全然认知并拒绝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则表示均真实有效。合约自各方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例如须要更改或中止,应当由合约各方共同达成一致书面合约。

胯款人 (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盖章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咀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乙方保证不用借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至 年 月 日终了。

四、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每月 利息,即 人民币() 元执行。

五、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乙方到期应当无条件偿还债务。乙方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有权强制性征税与所欠本金和利息总额成正比的乙方资产(例如土地、房产、股权等)做为补偿;为同时实现债权出现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分担,乙方须无条件缴付,或由连带担保人无条件替乙方偿还债务所借款的本金、利息、同时实现债权出现的所有费用。

六、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效。本协议签订地为 。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抱持一份。

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许可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当缴付的违约金(包含欠交)、赔偿金和同时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单一制于被确保的借款合约。借款合约违宪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确保期间,甲方机构出现更改、撤消,甲方应当提早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更改后的机构分担或由对甲方做出撤消同意 的机构分担。例如乙方指出更改后的机构不具备全然的确保能力,更改后的机构或做出撤消同意的机构存有义务全面落实为乙方所拒绝接受的代莱确保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确保期间,甲方严禁向第三方提供更多远远超过其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的借款。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签订合同或者出现其他轻微偿付犯罪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分担确保责任或者违背本合同签订合同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向乙方缴付被确保的借款合约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导致经 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无法填补所受损失的,还应当索赔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分担确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存有 权轻易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予抵销。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出现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一致意见,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谓一份。

咀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借款人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民间借款合同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借据

狂借得 (姓名)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年 月 日前交还,月息按 排序。

胯款人: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于年11月15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5,元,共有担保人两人:xx。截止20xx年6月19日已还贷款和利息共计79,.67元,剩余贷款70,.33元。现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担保人xx的担保资格,望批准!

申请人:xx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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