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XXXX景观工程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设计图内所示的苗木种植,水电安装、雕塑及铺装工程。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及苗木统计表;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辅佐乙方共同管理该项目进行。工程暂定价为.00万元人民币,暂定本钱价为.00元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七三分成(甲方为七成,乙方为三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包干方式,即以包苗木本体费用、掘苗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二次搬运费、假植费、检疫费、栽植费、铺装石材本体费用、运输费、装卸费、铺贴费、垫层费、养护费、水电设备安装费、材料费、维护费、垃圾外运费、平整场地费、种植土及运输费(包括种植土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现场措施、因场地运输或种植破坏其它工种之修复、现场发生水电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包税费、包利润、包管理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成品铺装、水电、包保养、保修(保养期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及保养期间发生水电费、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等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二)结算举措:
1、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签证的实际成活及实际工程量结算;
2、合同暂定总价=按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响应综合单价;
3、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前一期相应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与长期合作协议投标截止日前一期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相比上涨超过10%(含10%)或降低超过5%时(含5%)时,苗木单价根据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调整,养护费用不作调整;
4、以上确定的清单价格,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深化设计等因素的变化而做任何的调整;
5、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报。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如因对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规则解释不清或其他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不列入在超出3%的范畴内。甲方拥有对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45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工作日内书面告诉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响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良好(验收标准按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推行,因乙方成心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克不及评定为良好。
2、甲方移交园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
3、苗木、材料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玉溪市的相关地方法规。
4、乙方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乙方需提交材料送样样板,材料样块必须经甲方及驻现项目部负责人进行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6、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工程变更较大时,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8、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评定要求,甲方接到告诉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品级评定。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及结算:
1、园林绿化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甲方审核后于7天内向乙方领取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2、工程竣工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的3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3、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顺延。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拜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方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告诉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拜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5、增项或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另行审计计量进入决算。其中:雕塑、高压电安全维护设施、避灾避难应急用水用电设施,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土方挖掘一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第七条保养期
1、成品免费保养期为两年,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告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无前提予以保养,苗木必须采用熟苗,苗木不成活、成品有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部队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出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XXX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卖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想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视搜检,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告诉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潜伏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关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花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早1个工作日书面告诉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应保证绿化工程通过玉溪(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且应在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后30日内领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实》。
14、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方式(按甲方要求的花式)告诉甲方验收。告诉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制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16、乙方不按上款约定推行义务的,视为乙方赞成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闭幕算金额。如工程的最闭幕算金额少于甲方已领取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告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领取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闭幕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7、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如果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XXX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卖力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甲方有官僚求乙方更换响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官僚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8、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装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告诉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放置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9、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1、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2、因为甲方违约造本钱合同不克不及推行或不克不及完全推行,假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告诉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动,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告诉,该告诉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领取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子,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让渡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动),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告诉;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它
1、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其它约定:
8、附件(共3件)
1)附件一: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2)附件二: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
3)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乙方: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投诉监督
附件一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1、进场管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承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照安全文明施工及成
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前提: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
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领取)。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根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
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
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园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2、假如整体园地不具备移交前提,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
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
依据。
五、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
《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入口材料、装备应有海关商检证实及中文说
明书,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前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
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
前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1、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结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
目部验收。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项目部验收。3、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
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
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2、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
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2、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阐发原因、制订赶工计划;项目部将按照合同对
施工单位施行工期违约处罚。
3、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进度
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
手续,过期不予确认。
附件二:
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1、(即乙方施工的工程范围);
2、;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算起,除下列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24个月为准。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3、绿化工程保养期24个月;
4、除上述外,其它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有关政府部门所发的指令为准。
绿化工程保养期从通过甲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绿化委员会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并移交之次日起计;但在保养期内所更换的绿化苗木均从更换验收合格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该绿化苗木的保养期。
三、养护标准
本工程的养护标准为;
四、质量保修责任
1、甲方或建设方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以后,乙方须在接获甲方或建设方维护工作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护,保证足够的维护材料维护服务人员执行维护工作,并在双方协商经甲方、建设方确认的期限内完成维护工作。若乙方超过24小时后才进行维护工作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和建设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若因设计缺陷、建设方、甲方供应供材料质量、使用不当等非乙方责任引起的质量缺陷仍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能在甲方和建设方要求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甲方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加损失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以及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可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此等费用不需事先争取乙方同意。
3、如果同一位置或同一缺陷或成因而维修两次依然不能彻底处理好,甲方和建设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执行,乙方不得异议:
(1)乙方推行,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建设方书面告诉之日起在书面告诉的限制期限内推行一次性彻底修理;
(2)别的拜托专业公司代为处理推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含维护、其它使用者、甲方领取所有费用及所有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在工程款中扣除,此等费用不需事先征取乙方赞成。
4、乙方在处理维护工程中,午膳时间不允许停工(除非甲方、建设方特别提出)。另如午膳时间出现突发性维护问题,甲方或建设方有权先代为即时处理,涉及费用(含维护、其它使用者、甲方领取所有费用及所有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由乙方卖力,甲方或建设方不克不及处理的,可立即放置乙方参加处理(乙方须接到告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五、质量保修金的计算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10%,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于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且不计取任何利息。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领取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1、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如下约定返还:
在保养期(包成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养闭幕手续,同时返还乙方保修金(金额=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保养期间应由乙方领取的各种款子和违约金)。
在每次支付保修金前,甲方均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后,乙方仍须严格按照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所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从其他工程款扣除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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