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协议书5篇
旅行社协议书 篇1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
住所或者单位
电话:
乙方:(组团旅游社)
电话: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
旅游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程表》,《旅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 元人民币。其中成人 ,儿童 。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_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_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_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 ;
2、 ;
3、 ;
4、 ;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程表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或传真:
通讯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通讯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__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相当于X”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区(县)旅游部门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投诉电话:
上海市旅游局
质量监督电话:
国家旅游局
质量监督电话: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
合同编号:
旅行社协议书 篇2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 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 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 人(含)以上成团, 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 人(含)以上成团。
4、凭景区门票可免费参观景区内所有景点。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 人(含)以上,每人奖励 元。
(2)输送游客量在 人(含)以上,每人奖励 元。
(3)输送游客量在 人(含)以上,每人奖励 元。
(4)输送游客量在 人(含)以上,每人奖励 元。
(5)年终根据每次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 元/张计算。
注:① 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② 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
按照打折后价格以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 年 月 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向守约方 %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3、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乙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旅行社协议书 篇3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安排团队及散客入住大酒店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房价、用餐标准及划分
期间
房间及价格
团队用餐标准
标准双人间(小)
标准单人间(小)
其他房间
中式正餐)
西式正餐
旺季
备注:
1、已上价格均为旺季价格,
2、旺季为 ,平季为 。
3、团队按10人5间房以上成团,含10人5间房,散客为10人5间房以下,人数及房间数不含陪同人数及房间数。
4、以上价格均包含15%的服务费。
5、散客散客为团队价加 元/间.天(仅能含西早)
6、团队加床,每张床位收费标准为80元/天。
二、预订
1、团队:乙方应将团队的预订计划提前7天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客人订房及订餐的详细情况通知甲方,注明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房间数量、抵离店时间、付款方式及特殊要求等,并有预订负责人签字及预订客房和餐饮专用章为准。
2、散客:乙方应于客人进店前3天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客人订房的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3、乙方对团队或散客的预订资料若有更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免发生沟通错误。乙方的客人入住酒店超过预订日期,乙方须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续住,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门市价格向客人现收房费。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订或更改传真后,2天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优惠
1、为鼓励乙方销售,甲方给乙方如下奖励:本合同期内,乙方所接待的旅行团队、散客达到500人次后,房费下浮10元/间天,达到1000人次后再下浮10元/
间天,依次类推。
2、甲方同意每满16位客人免一张床费用,32人免一间房,以此类推,但一团最多不超过两间免费房。
3、12岁以下儿童与父母同房免收房费(加床除外)。
4、甲方为乙方团队陪同床位提供半价优惠,提供免费陪同早餐、正餐,但每个团的陪同不得超过四人。
5、散客入住,甲方不提供给乙方陪同房。
6、散客入住,只提供西式自助早餐。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所有费用每次一次性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现付,须在客人入店时,预付所需费用,并在客人离店前将费用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汇付,则须在客人抵店前三天将所需费用汇至甲方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全称: 开户银行: 帐号:
2、如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付款或有拖款现象,甲方有权不安排以后将抵达
的客人入住,并将直接向乙方客人收取有关费用。
五、违约
乙方团队如有更改或取消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空订,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将按预订房间数量收取房费。
六、合同期限: 月 日至 12 月 31 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应保密,无论任何原因或目的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旅行社协议书 篇4甲方: 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了组织单位员工出游,先需与旅行社合作。因甲方是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甲方愿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后,方可使用在甲方注册的社会导游。
2、甲方无偿向乙方推荐注册导游,并提供导游的有关简历及工作情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导游时,必须与该导游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包括:聘用时间、双方责任、待遇的标准、违约的处罚、协议的解除等内容。做到公平、合理、合法。
三、甲方导游在为乙方执行带团任务时,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导游委派单,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在导游员质量跟踪表中意见反馈栏中如实填写导游带团情况。乙方如使用没有导游委派单的导游,视为违规,将按有关法规对旅行社和导游进行处罚。如因甲方导游的原因产生的团队质量投诉,由省,市旅游局有关部门鉴订后,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导游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的成绩或问题,乙方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备案,甲方将情况存入导游档案。
五、乙方临时聘用甲方注册导游执行任务,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视情况尽力给予安排。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导游进行审核认可,并与导游签订劳务协议书,方可使用。
六、甲方有义务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以保障旅行社和导游双方的利益。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 年。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均应承担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甲方(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旅行社协议书 篇5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发展的原则,经协商,决定合作经营 旅游专线,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经营企业名称:
1、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2、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二、合作经营项目:组织 游客到 旅游。
三、结算:
1、团队:团到乙方前,经双方确认后,甲方需预付地接费的80,团队行程结束后,若无问题,甲方在一周内付清余款。
2、散客:半月一次结算。
3、乙方每月 号前将该团所收团款的发票交甲方,以便甲方财务结帐。
四、甲乙双方经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旅游线路,在 组织游客交乙方接待。
(2)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未乙方同意,交旅行社接待。
(3)甲方广告宣传和促销。
(4)甲方安排专人以乙方的名义同行销售。
(5)甲方有义务对游客介绍、讲解清楚行程内容,以便乙方在接待时,客人按事先约定的行程旅行。
2、乙方:
(1)乙方制定旅游线路和地接所需的最低成本价交甲方销售和核算报价,以便甲方市场的竞争。
(2)乙方必需按计划要求保质保量的甲方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拒绝接团或甩团。
(3)乙方应市场随时向甲方地接价格的情况和线路的更新。
(4)乙方应安排专人协助甲方宣传和促销。
(5)乙方有义务就地解决因不因素的客人投诉,将问题遗留给甲方。特殊情况,双方即时协商解决。
五、利润分配:
甲方按乙方的地接成本价核算后销售所得利润归甲方,乙方接待甲方团队所产生的回佣归乙方。
六、办事机构:
(1)甲方派人设立“ 旅游专线”该项工作。
(2)“ 旅游专线”办公地址设在甲方。
(3)甲方“ 旅游专线”由 全权办理,并且团队操作。
(4)“ 旅游专线”所需费用由甲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1、可抗力情况的:双方应竭力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在无法时按双方各50承担损失。
2、解决合同纠纷的:本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贵阳市旅游局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地方法院起诉。
3、双方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退出方除赔偿的损失外,另付1万元违约金给另一方。
4、双方在本合作存续期间加入本线路的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
八、双方协商经营的旅游线路及服务标准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规定。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旅游有限公司
乙方: 旅游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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