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元租用合同(范本)

时间:22-09-23 网友

网元租用合同

范本编号:gw-wz-2009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219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电路租用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租用电路需求

1.1 甲方在全国范围内租用乙方的 电路 (以下简称电路)。

1.2 甲方租用的电路见附件一,今后产生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盖有甲方公章的电路需求单进行申请,该电路需求单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电路租用的相关手续并按期交纳开通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2.1.2 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2.1.3 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电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工程进度,期望开通时限、准确的终端起止地点、用途、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1.4 甲方须派专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入网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 入网前的组织、协调工作;

2) 配合乙方相关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3) 接入设备及机房安装场地的准备;

4) 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2.1.5 甲方各接点应在施工前提供机房、电源、地线和空调等网络通信设备放置的条件。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影响乙方施工,则完工日期顺延。

2.1.6 甲方同意乙方今后利用现有通信条件为甲方提供其他业务,并提供场地免费放置乙方相应设备、设施。

2.1.7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推迟开通,该情况将视为电路按时开通。甲方今后增加本协议附件为电路或对现有电路进行调整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8 甲方需保证其用于连接到本协议项项下所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9 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提出的安装进度需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甲方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时开通电路,乙方根据超时的天数,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甲方提出的开通时间在上述时间之后,乙方则按照甲方要求开通的时间开通电路。但如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电路的有效距离。

2)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更换;

3) 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封网。

2.2.2 甲方在电路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退租或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正常收取电路实际开通日至乙方同意甲方退租日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

2.2.3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出租专线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2.2.4 乙方对出租的电路应按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2.5 乙方负责电路开通,以每条电路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期,电路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验收为准。

2.2.6 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电路的开通、更改和退租

3.1 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开通。乙方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路调度。乙方负责将预起租日期通知甲方。电路开通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业务开通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开通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开通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2 甲方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协议项下所租用的电路,进行路由更改的,甲方需至少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电路调整工作。待电路更改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因前述电路变更所产生的一次性费用。

3.3 甲方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载明的相关电路服务完成终止操作的时间为准。

3.4 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补齐事先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 一次性费用及付费方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向乙方申请新开电路,乙方免除甲方一次性费用。一次性费用包括电路调测、工程费及设备费。若甲方向乙方申请已开通电路的路由更改(移机)或停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路变更或建设所产生的一次性费用,一次性收费标准按 ,该费用按乙方通知期限缴纳。

4.2 本协议项下乙方电路的现行月租费如下表:

业务类型

区间信息

带宽

市内段

长途段

电路费用(全程)

SDH

市内

2M

2000

/

2000

省内

2M

2000

6000

10000

省际

2M

2000

6000

10000

注:SDH电路费用(全程)=市内段*2+长途段(指省内、省际及国际电路)

4.3 乙方同意对甲方的2M SDH市内电路月租费在上述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 优惠。即:实收费用= × = 元/月/条。

4.4乙方同意对甲方的2M SDH省内电路月租费在上述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 优惠。即:实收费用= × = 元/月/条。

4.5乙方同意对甲方的2M SDH省际电路月租费在上述资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 优惠。即:实收费用= × = 元/月/条。

乙方同意今后甲方新增同类电路按以上相应优惠标准计算费用。

4.6甲方租赁上述所有线路租金共计为 元/月,合同期内合同总金额为 元,甲方应在每月月底之前,采用一点付费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月租费。

乙方银行帐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 号:

财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帐号若变更,将书面通知甲方。

4.7 甲方如对当期费用有异议,应在收到当期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当期费用无异议。异议部分费用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甲方就异议部分费用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的,不影响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到期费用。

4.8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路资费标准,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优惠幅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优惠幅度。

4.9 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逾期付款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4.10 首次缴费按当月实际计费天数计费租费,即按日为单位收取,电路日租费=电路月租费/30天,首次缴费为当月实际计费天数×电路日租费。

4.11 若退租的电路,租费以日为单位收取。电路日租费=电路月租费/30,当月月租费为当月实际使用天数×日租费。

4.12 甲方租用乙方多点、多条电路费用,由甲方总部(江西南昌)按月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不与甲方单点结算。

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甲方可拨打乙方大客户故障受理电话: 及全国统一的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 10069 进行申告。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内的电路故障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视为违约。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6.2 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及意外事故情况外,电路恢复阻断超过4小时减免该电路当月月租费的10%,恢复阻断时间超过8小时减免该条电路当月月租费的20%,恢复阻挡超过24小时减免该条电路当月月租费的45% ,恢复阻断超过36小时减免该条电路当月月租费的70%,恢复阻断超过48小时减免该条电路当月月租费。电路故障的开始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6.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可要求:

1) 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2) 要求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

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一十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对方确认后生效。

第一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二条、 协议期限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顺延 年,以此类推。

第一十三条、 附则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3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

13.4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本协议涉及的新开电路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南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电路详细信息

本表是 客户 年 月 日签订的网元租用协议中涉及的电路定单,客户需要租用各类电路共计 条。 具体电路如下表:

序号

客户信息

资费

业务类别

电路速率

A端装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Z端装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通时间

标准资费

优惠幅度

优惠后金额(/月)

1

2

3

4

5

6

7

8

  客户: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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