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艺人经纪合同

时间:22-09-23 网友

网红艺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艺人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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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公司,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网络直播及带货销售、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人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进行网络直播及带货销售和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出、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网络直播及带货销售、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带货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权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乙方带货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安排并与供货商对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网络直播、带货销售、演艺等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网络直播、电视剧、电影的演出以及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提供网络直播、演出、参演电视剧或电影,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网络直播、演出、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6、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7、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8、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

9、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供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0、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甲方同意的除外。

11、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公司,除非甲方拒绝或因甲方公司内部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12、乙方不得参与涉黄,吸食、贩卖毒品,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

13、乙方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

五、酬金及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在收取酬金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 %,剩余 %由甲方支配,该 %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经纪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交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 %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九、双方通需要知按照本合同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涉及诉讼也按照本合同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作为通知、送达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地址、联系凡是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联系方式不详、不实,或变更,未按照约定通知对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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