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节电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本合同是甲方委托乙方,就实施乙方的“管理节电”项目为其节省电费所签订的专项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管理节电”项目介绍
“管理节电”其核心内容就是:变更甲方与供电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节省甲方电费支出。
乙方充分利用国家电力、计量、电价法规政策文件的利好规定,发挥乙方拥有的专业技能、技术经验和专用工作软件等优势,通过对甲方《供用电合同》、电费清单、用电资料、用电设备明细、运行方式、容载比、功率因数、峰平谷用电比例、短时均方根电流、起动电流、冲击电流、同时开机率、电能计量系统、电费结算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甲方用电系统技术参数及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和计算,找出甲方电费结算方式与实际用电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不合理和不匹配问题,为甲方量身订做一个新的省钱的电费结算方式,之后,依据甲方授权与供电方办理重签或改签原有的《供用电合同》,使新选择的电费结算方式生效,达到为甲方节省电费的目的。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节电”项目,为甲方节省电费。二、委托权限:
授权乙方可以查阅甲方《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清单、用电设备明细表等用电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授权乙方对甲方用电系统进行现场技术监测;授权乙方代表甲方与供电方谈判,重新签订或变更《供用电合同》。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期限为二年,从乙方代理甲方与供电方办理重签、变更《供用电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合同期内完成目标
在合同期内乙方通过实施“管理节电”项目,根据甲方用电需要,不间断的选择新的、省钱的电费结算方式,代表甲方与供电方谈判,重签或变更《供用电合同》,保证实现为甲方每月节省电费。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配合乙方做好实施“管理节电”项目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提供《供用电合同》、前12个月的电费结算清单、用电设备明细表等相关用电资料:配合乙方做好对甲方用电系统进行现场技术监测工作;配合乙方与供电方办理重签、变更《供用电合同》等用电业务。
二、甲方保证在增加或减少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时,包括增产、减产、停产等,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三、对乙方的“管理节电”项目如数据成果、申报资料、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
做好实施“管理节电”项目的全程服务工作。
一、认真分析甲方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前12个月的电费结算清单、用电设备明细表等相关用电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用电情况的变化和需要随时对甲方用电系统参数和数据进行技术监测,不间断的为甲方选择新的、省钱的电费结算方式,及时与供电方办理重签、变更《供用电合同》等用电业务。
二、保证实施“管理节电”项目的全过程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对所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月度节省电费的计算标准
双方约定,以月度作为考核节约电费的计算周期,按照乙方提供服务之前的电费结算方式结算出来的月度电费减云减去乙方提供服务之后的实际月度电费,是该月度节省电费,即:
按原电费结算方式结算出来的月度电费-按现电费结算方式结算出来的月度电费-实际月度节省电费。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计算方法和时间
一、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实际月度节约电费的50%,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
二、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当月供电公司提供的电费结算清单为结算依据,按本合同“第六条月度节省电费的计算标准”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为准。
三、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时间: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按月度结算,甲方在收到供电方电费清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电费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给乙方;在甲方双方确认服务费金额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月度服务费转账到乙方开户行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该月度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开具节约电费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服务名称为节电服务。
第八条 双方项目联系人发生更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以免造成联系中断影响业务实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付给乙方服务费时,按欠费总额,需按日0.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五、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欠乙方的服务费,满二个月时属甲方违约,按已发生月度服务费的平均值乘以全合同期内未付款(包括未完成)月数赔偿给乙方,之后解除合同。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内,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双方在本合同争议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解除合同,如发生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法人达成的共识,不受企业更名和领导人发生变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宇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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