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3-04-06 网友

被上诉人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甘肃银狐棉业(集团)。住所地:甘肃省安西县南岔镇。

  法定代表人张世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超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四路东段19号广发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潘春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雪,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银狐棉业(集团)(以下简称银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金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超杰、被上诉人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雪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0日天诚公司与银狐公司签署«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2005年9月至2020年8月止,为期5年。第一年度天诚公司提供籽棉收买启动资金2000万元(天诚公司在8-10月分批到位),其他收买资金由银狐公司协调外地农发行或农业银行提供配套收买资金,利息由双方共同承当,利率按银行规则执行。收买、加工的棉花及棉籽等归双方一切c0ffuyxp31xn63xe964%。二、银狐公司棉花收买、加工费,每吨皮棉、短绒(按公定重量计算)400元;三、在棉花收买时期,双方派员参与棉花收买、过磅、加工、检验、结算等业务监视管理任务、协调处置有关业务效果。一切棉花及副产品出厂,需双方派捍卫人员及担任人共同签字方可出入。银狐公司必需按双方确定的棉花收卖价钱收买棉花。四、在棉花收买时期,每天要对清当天的棉花收买数量、付款金额,并做出统计报表,由双方代表签字失效。等。2005年双方协作当中,由天诚公司投入的启动资金2000万元,消费加工皮棉,先行发运给天诚公司。随后,银狐公司努力做好外地农发行的沟通任务,争取做到全部移库至天诚公司指定仓库。由天诚公司停止销售,并做到收费公证检验、制造规范仓单,为进入全国棉花买卖市场及期货市场做好前期预备任务。双方还商定了棉花收买、加工运营管理等的其他详细事宜。合同签署后,2005年9月2日和9月26日天诚公司向银狐公司电汇籽棉收买启动资金合计1050万元。在2005年棉花收买、加工、检验、结算进程中,天诚公司派人员参与。双方依约展开棉花收买、加工业务。2005年双方共收买、加工籽棉10296.959吨,加工出皮棉3529.7018吨。自2005年12月4日至2006年3月7日止,银狐公司向天诚公司发运至天诚公司指定仓库皮棉688.7585吨(占加工皮棉总量19.51%)。天诚公司出具发票金额为9989759.48元(含运费20万元)。天诚公司均在银狐公司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及皮棉调货码单上签字。银狐公司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上加盖的检验单为〝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棉花检验公用章〞。天诚公司收货后,其中经中国纤维检验局、焦作市纤维检验所公检,银狐公司给天诚公司发货为三级棉、四级棉、五级棉,公定重量662.127吨,另有26.6315吨未经公检,银狐公司自留皮棉2840.9433吨(占加工皮棉总量80.49% )。2006年2月25日,双方签署协议书商定,主要内容为:一、双方于2005年8月20日在郑州所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在实行中,天诚公司共给银狐公司付收买启动资金1050万元,银狐公司配合启动外地农发行收买资金共收买皮棉大约为3800吨,按原估量应保证收买皮棉量不少于10000吨,因外地棉花资源、价钱下跌等要素,银狐公司对收买资源无法保证;又因双方协作是第一年,外地棉农状况、代收点等要素,在银狐公司无法保证收买资源的状况下,天诚公司无继续向银狐公司提供收买资金,双方第一年协作都很愉快又很诚意,双方在第一年协作当中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二、在双方第一年协作的基础上,银狐公司为使与天诚公司的临时协作,提出情愿以银狐公司现有投资兴修的轧花厂作价为股份转让给天诚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等与天诚公司协作。本协议只是为正式协议作前提的预备任务。但本协议应作为双方第一年2005年8月20日在郑州所签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三、商定了下一步的协作预备任务并商定在双方确定原告公司现有资产及往来后,将第一年双方协作收买加工棉花的本钱账务双方共同作出总结汇总后,得出结果由双方代表认可后列出。总结报告,作为双方第一年度的协作总结;四、由双方派人员清产核资,得出银狐公司资产的基数后,双方又共同核出第一年度协作的结果后,双方共同再确定银狐公司扩股的比例及协作方式,双方再签署正式股份协作制协作协议或其他协作方式的正式协议;五、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派人员力争在一个月之内停止完成股份制协作及其他方式协作的前提预备任务。此协议签署后,双方既未对下一步协作事宜做预备任务,亦未对第一年度收买加工棉花的本钱帐务停止汇总。2006年3月12日,双方签署«棉花移库代储代销合同»,商定,双方于2005年8月20日在郑州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的协作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银狐公司委托天诚公司移库代储代销棉花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天诚公司作为银狐公司在河南的移库代储代销库,担任承当棉花的代储代销任务;二、银狐公司发货后应及时将车号、等级、批次、件数电传天诚公司,并及时将检验证书、码单寄给天诚公司,天诚公司做好货物的接出任务;三、天诚公司应做好铁路到货验收记载和汽运记载,如发现铁路到货的铅封不是始发站的、出现被盗、少件等效果,应立刻通知银狐公司及时处置,并配合银狐公司向保险部门索赔;四、天诚公司对银狐公司存储的棉花平安应负全权责任,假定发作偷盗、火灾、霉变、污染等,形成的经济损失,由天诚公司按棉花入库的本钱价停止赔偿;五、银狐公司棉花抵达天诚公司提供的华中库后,天诚公司担任申报公检,银狐公司提供原产地码单、证书,银狐公司所发到天诚公司华中库3000吨棉花到库时间不得晚于2006年4月20日,待天诚公司公检制成仓单后,按市场价70%在6月30日前付给天诚公司农发行,其他30%在7月30日前付清。双方如需推延在7月30日后销售,天诚公司担任将30%付给银狐公司农发行。其他的30%的银行利息及在6月30日前支付给银狐公司农发行70%款的银行利息均有双方承当,归入双方协作总本钱;六、银狐公司委托天诚公司销售的棉花,其销售价钱由双方依据市场状况确定,并以文字方式通知天诚公司执行;七、银狐公司在仓库存储保管等各项的费用为50元"吨,销售棉花的代理费用为50元"吨(其中包括下站费、公检搬倒费在内);八、银狐公司经过棉花买卖市场销售的棉花,那么按市场的买卖规那么执行;九、天诚公司应积极扩展销售,并做好棉花市场信息反应任务,配合银狐公司掌握市场行情;十、本合同如有争议,发作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置,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在本企业所在地经过法律手腕处置。2006年4月17日,银狐公司与中国储藏棉管理总公司漯河直属库(以下简称漯河直属库)及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安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西支行)签署«仓储商品棉监管协议»商定,三方在对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银狐公司发运棉花至漯河直属库并提供相关票据,漯河直属库担任如数、按批次及时接纳、保管,不得乱批码垛。二、银狐公司棉花到站后,漯河直属库担任装卸、验支出库,查验件数能否与铁路大票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通知银狐公司和铁路部门;三、漯河直属库担任妥善保管银狐公司棉花,如有被盗、霉变、丧失、雨淋、火灾给银狐公司形成经济损失,漯河直属库应付全部责任;四、银狐公司出库时,出库单须经监管方农发行安西支行签字盖章(或 件)后,漯河直属库才干布置操持出库手续,否那么漯河直属库承当相应责任;五、经双方协商,入库费火车25元"吨,保管费6元"吨"月,配合公检搬倒费15元"吨,出库费汽车12元"吨,火车28元"吨,大包加收轻巧费2元"吨;六、保管费自协议失效之日起每月底结清一次,年底全部结清。如银狐公司不能及时清算费用,视为违约,漯河直属库每天加罚0.3‰的违约金;七、银狐公司的棉花如参与电子撮合或期货交割以及转入储藏,按有关规则执行。该协议签署后,银狐公司将与天诚公司结合收买、加工的并商定由天诚公司代储代销的棉花存入漯河直属库,天诚公司以为银狐公司违约,双方发作纠纷。

  原审法院以为,2005年8月20日双方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2006年2月25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2006年3月12日双方签署的«棉花移库代储代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双方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中商定的双方权益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同的性质属于联营合同,联营产品的本钱确定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效果。银狐公司主张以2006年1月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本钱分配表上罗列费用及本钱分配作为双方本钱计算的依据,天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双方于2006年2月25日签署«协议书»商定在双方确定银狐公司现有资产及往来后,将第一年双方协作收买加工棉花的本钱账务双方共同做出总结汇总后,得出结果由双方代表认可后列出,截至庭审完毕时止,双方未对第一年协作帐务汇总,故2006年1月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本钱分配表不予确认,天诚公司主张剔除该表中加工损耗、收买、加工费用中不合理支出局部契合双方合同商定,应予认定。银狐公司因结合收买、加工棉花业务所支出的银行利息、保险费用已实践支出,天诚公司主张剔除该表中利息、保险费用多支出局部,证据不力,不予认定。关于银狐公司给天诚公司发货的等级及重量,天诚公司提供的公证检验证书加盖的是〝中国纤维检验局棉花检验公用章〞和〝焦作市纤维检验所棉花检验公用章〞,属相关职能部门公检检验章,而银狐公司提供的棉花检验证书加盖的是〝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棉花检验公用章〞,属外部检验章,从证据效能上看,天诚公司提供的证据效能高于银狐公司提供的证据,故对天诚公司主张银狐公司发货按公检确定的等级及重量确定货物价钱予以确认,结合双方检验证书,银狐公司给天诚公司发货按公定重量少发10.9吨,按双方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本钱分配表二级棉价钱计算价款为153908元;银狐公司给天诚公司发货等级相差1个等级,按双方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本钱分配表中二级棉与三级棉价钱差,多计算天诚公司货款181748.18元。依据2006年3月12日双方签署的«棉花移库代储代销合同»,因银狐公司违约未将3000吨货物交于天诚公司代储代销,致使天诚公司损失30万元,银狐公司应予赔偿,鉴于天诚公司诉讼央求赔偿损失15万元,超出诉讼央求局部不予支持。依据双方在2006年2月25日«协议书»中商定,双方在第一年协作当中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故银狐公司反诉央求天诚公司承当因不适当实行«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商定义务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落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该院判决:一、甘肃银狐棉业(集团)于判决失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天诚棉麻股份剩余货款1596108.17元,并赔偿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损失15万元。二、采纳甘肃银狐棉业(集团)的反诉央求。案件受理费19978元,保全费10520元,由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担负3786元,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担负26712元。

  银狐公司不服原审讯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系联营关系。依据双方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中商定的双方权益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到棉花收买、过磅、加工、检验、结算、棉花及副产品出入厂、当天棉花收买及付款核对、财务管理、市场调研、棉花加工管理、车皮申报、运输操持等多项均应由双方共同停止。且天诚公司派人担任双方联营时期银狐公司的总经理。时期,双方共同收买每一批棉花的«棉花收买结算汇总报告单»由天诚公司方复核确认,每一天的«籽棉收买日报单»由天诚公司任务人员签字认可。双方共同对外支付各种款项,共同停止加工、分级、打包。加工每一批棉花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都由天诚公司指派人员签字确定。该证据显示每批棉花的等级和重量。银狐公司就是按此规范随机向天诚公司发货。联营时期双方是全方位的共同管理和运营,双方的联营形式实质上曾经是法人型联营。二、«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作为双方联营合同的组成局部应予确认。贾宝华是天诚公司指派人员,片面担任财务任务,有资历签署此文件,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且贾宝华是天诚公司派出的财务担任人,只要其经办并知道双方联营进程的财务状况,只要她有才干审核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贾宝华于2006年1月15日在该文件上签字,并且贾宝华2006年11月6日«状况说明»中称其已将该文件交给天诚公司。2006年2月25日,天诚公司与银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明白商定了对前期协作状况的处置,其中包括〝双方在第一年协作当中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假设天诚公司对该文件有异议就不能够签署此协议。«产品本钱项目»所列各项本钱是以双方的商定为依据的。依据联营合同的性质,双方除按商定共同出资外共同承当收买本钱天经地义。双方在«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更是明白商定共同承当本钱。一审讯决以该协议书推翻«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错误,该协议书任何一条都没有商定推翻«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重新算账。三、一审认定天诚公司主张的加工损耗、收买、加工本钱错误。关于损耗。联营合同关系性质决议了双方的位置是对等的,无论有多少的损耗率都应当同双方共同承当。关于加工费。双方在«结合合同»商定的400元加工费是指向双方共同雇佣的第三方付的加工人工费。此费用只包括第三方的工资。此商定在«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有明白商定。假设加工任务由银狐公司承当就不会两出现扣除承包加工方加工费并赔偿损失的商定。所以,加工费是双方共同向第三方支付,银狐公司提大型供厂房、厂地、设备及管理人工肯定要发生本钱,当然要计入本钱。一审讯决仅以该协议书第四条商定为由,对双方签字的«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不予认可却认可天诚公司在诉讼进程中自己双方构成的一份损失计算方法错误。四、关于量差和级差应采用联营时期双方共同的检验结果。基于双方的联营合同关系,只需双方分配失掉棉花是按同一规范停止等级划分就不存在哪方遭到损失的效果。«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商定,一切棉花及副产品出厂,需双方派捍卫人员及担任人共同签字方可出入。很显然银狐公司是按同一等级划分规范向天诚公司交付棉花。也就是说银狐公司分配的二级棉和天诚公司称实为三级的二级棉是一样的,棉花是双方共同收买、加工的,假设天诚公司分配的棉花存在级差和量差,那么银狐公司分配的棉花也肯定存在级差和量差。假设天诚公司有权向银狐公司主张级差和量差损失,那么银狐公司分配的棉花的级差和量差损失也就有权向天诚公司主张。故天诚公司提供的虽然是第三方停止的检验,但是该检验是天诚公司双方检验的结果。该结果检验前没有经银狐公司允许,预先没有告知银狐公司。而银狐公司的检验机构虽然是银狐公司外部的检验机构,但此时的银狐公司是由双方共同管理,检验是双方共同停止的。无论是级别检验还是重量检验,对本案而言关键是规范一致性而不是准确性。五、天诚公司主张移库损失没有理想依据和法律依据。«棉花移库代储代销合同»违犯政策性存款收买棉花必需由农发行监管的法律规则和银狐公司与农发行的商定,应属有效。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安西县支行向天诚公司致函告知该批棉花因未归还存款不能移库。因银狐公司向农发行借款是双方协作内容,银狐公司如违犯与银行的商定肯定会使存款不能正常运用并发生其它法律责任,给天诚公司和银狐公司双方的联营体形成更大的损失或本钱支出,银狐公司未将棉花存至天诚是为双方共同利益思索。六、双方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天诚公司的诉讼央求是以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但天诚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央求,也没有向银狐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更没依法或依商定解除合同的理想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天诚公司不具有提出诉讼央求的理想基础。七、银狐公司反诉央求应予支持。双方在2006年2月25日的协议书第一条商定互不清查责任是针对第一年天诚公司资金未足额到位、未收够10000吨皮棉及已完成的联营管理事项的商定。此时兴未完全对皮棉及副产品停止完全分配,双方合同正在实行进程中,银狐公司屡次敦促天诚公司按本钱价付款并提取货物但天诚公司拒不提货理应承当赔偿责任。如按一审讯决对2006年2月25日协议书第一条〝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的了解天诚公司的诉讼央求更可依据此商定而不予支持。八、一审讯决判令银狐公司向天诚公司支付1596108.17元货款没有计算依据。一审讯决错误,央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采纳天诚公司的诉讼央求,支持银狐公司的反诉央求。

  天诚公司争辩称:依据«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中商定的双方权益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的协作方式是,天诚公司提供收买启动资金,银狐公司存款并担任收买、加工棉花,加工后的产品的50%以本钱价出卖给天诚公司,天诚公司向银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产品的本钱控制及计算依据既是双方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惹起双方争议的焦点效果。一审讯决依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效果,依据双方的合同商定和实践发作费用对联营产品的本钱价钱作出认定是公正的。(一)关于收买、加工棉花的本钱价如何确定的效果,我方以为,虽然我方任务人员贾宝华在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表上签名,但并不代表我方对产品本钱价钱的认可,正是我方对此不认可,单刚才于尔后又签署补充协议,商定双方对协作的本钱帐务停止汇总,由双方代表认可后列出,因银狐公司不时拒不提供财务凭证,所以双方实践上不时未停止财务汇算,故银狐公司主张以本钱分配表确定本钱价与理想不符。因银狐公司不时拒不提供财务凭证,天诚公司在起诉时只能依据银狐公司提供的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间本钱分配表,将其中不契合合同商定的项目及计算依据剔除,从而计算出天诚公司收到货物的本钱价钱。(二)关于银狐公司反诉的损失效果。天诚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反诉央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理想和法律依据。第一,天诚公司不存在不提供收买资金的违约行为,依据双方于2006年2月25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一条〝因外地棉花资源、价钱下跌等要素,乙方(指银狐公司)对收买资源无法保证……在乙方(指银狐公司)无法保证收买资源的状况下,甲方(指天诚公司)无继续向乙方提供收买资金……双方在第一年协作中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的规则,可以看出,我方没有继续提供资金是在银狐公司不能保证合同商定的收买数量的状况下,无继续实行合同的必要,并不是违约行为。第二,天诚公司不存在不提取应提取的各棉花产品的违约行为,一切棉花产品在银狐公司处,由银狐公司控制和掌握,银狐公司不向天诚公司发货,天诚公司不能够提取到货物,且依据«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第十四条双方协作收买加工的皮棉由银狐公司发运给天诚公司的规则,银狐公司负有发货的义务,因此,天诚公司未提取应提取货物,而是未失掉应失掉货物,违约的恰恰是银狐公司自己。银狐公司反诉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采纳其诉请是正确的。一审讯决认定理想清楚,判决结果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央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采纳上诉。

  本院以为:天诚公司与银狐公司签署的«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协议书»、«棉花移库代储代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协议和合同商定,双方成立联营关系。天诚公司与银狐公司2006年元月产品本钱项目及各种产品本钱分配表上罗列费用及本钱分配,均由双方任务人员签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因双方联营中商定收买、加工、检验均系双方共同完成,天诚公司已在收买中对棉花的等级予以确认。天诚公司后委托有关部门对棉花的等级再行停止鉴定,系双方行为,且银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天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棉花质量等级差额及加工损耗、收买、加工费用不合理、利息费用等,不应支持。银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天诚公司向银狐公司电汇籽棉收买启动资金合计1050万元,银狐公司共向天诚公司供货9989759.48元,双方发作纠纷后再无实行合同,故该合同已无实行必要,剩余货款510240.52元银狐公司应返还给天诚公司。依据双方在2006年2月25日«协议书»中商定,双方在第一年协作当中相互不清查任何责任,故银狐公司反诉央求天诚公司承当因不适当实行«棉花结合收买、加工合同»商定义务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亦不予认定。原审讯决认定理想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经本院审讯委员会研讨决议,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金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金民二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甘肃银狐棉业(集团)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款510240.52元。假设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未在判决实行时期实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四、采纳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央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8元,由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负12278元,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担负1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498元(含财富保全费10520元),由河南天诚棉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负10000元,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担负20498元;一审反诉费2300元,由甘肃银狐棉业(集团)担负。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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