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贸易合同4篇

时间:23-04-04 网友

生产设备贸易合同4篇

生产设备贸易合同1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某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某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x月至x月。

  十、装运港:__x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__x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某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

  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

  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产设备贸易合同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日期:

  甲方: 电话: 传真

  乙方: 电话: 传真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 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特约签定本合同。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 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 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 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原料辅料

  编码 单位 数量 单价金额 品名单位数量 单价金额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原料辅料

  编码 单位 数量 单价金额 品名单位数量 单价金额

  四、乙方供料于 起运抵

  甲方制成品于 日前运往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

  

  六、保险费负担

  

  七、付款方式

  

  八、包装要求

  

  九、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六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设备贸易合同3

  合同号--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 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 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 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 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 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 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一九 ××年×月至一九××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 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 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 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 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 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 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 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 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 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 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 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 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 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 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 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 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 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 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 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 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 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 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买 方

  卖 方

  中国××公司

  ××××公司

  ××××

  ××××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生产设备贸易合同4

  合同号

  本合同在 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__国 公

  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 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

  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 (港口) 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一九 年__月至一九 年__月。

  十、装运港: 。

  十一、目的港: 。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 分行在设备装运

  15天前,开立以__国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

  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 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 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 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 号“协议”规定相同。

  买方: 卖方:

  中国 公司 公司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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