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时间:23-04-04 网友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征用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帐号:

乙方〔被征用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乡〔镇〕 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亩,其中,稻田 亩,水塘 亩,菜地 亩,坡地 亩,宅基地 亩,林木 亩,共有树木 株。

2、所征土地东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 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方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 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 %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 方法补偿。房屋的补偿方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场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

4、根据《国家建立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立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

││一级区片 │二级区片 │三级区片 │

│├———┬—————┼———┬—————┼———┬—————┤

│ 地类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

││ │顷〕 │ │ 顷〕 │ │顷〕 │

├——————┼———┼—————┼———┼—————┼———┼—————┤

│耕地、园地、│ │ │ │ │ │ │

│农水、养殖用│ │ │ │ │ │ │

│地、建立用地│ │ │ │ │ │ │

├——————┼———┼—————┼———┼—————┼———┼—————┤

│林地、未利用│ │ │ │ │ │ │

│地 │ │ │ │ │ │ │

├——————┼———┴—————┼———┴—————┼———┴—————┤

││四级区片 │五级区片 │  合计  │

│├———┬—————┼———┬—————┼———┬—————┤

│ 地类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 │

││ │顷〕 │ │ 顷〕 │ │ │

├——————┼———┼—————┼———┼—————┼———┼—————┤

│耕地、园地、│ │ │ │ │ │ │

│农水、养殖用│ │ │ │ │ │ │

│地、建立用地│ │ │ │ │ │ │

├——————┼———┼—————┼———┼—————┼———┼—————┤

│林地、未利用│ │ │ │ │ │ │

│地 │ │ │ │ │ │ │

└——————┴———┴—————┴———┴—————┴———┴—————┘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 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工程完好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工程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部《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 安置方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络,采取以下第 项方法解决:

1、开展农业消费。

〔1〕甲方协助乙方改进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延伸阅读

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审批权利机关)批准的 建立工程的方案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立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方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 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方法补偿。房屋的补偿方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场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

4.根据《国家建立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立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方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络,采取以下第( )项方法解决:

1.开展农业消费。甲方协助乙方改进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开展社队工副业消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效劳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根本征完的消费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那么,与附近消费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方案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消费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消费生活设施所需建立物资,乡村可以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 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伴随建立工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平安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立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恳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背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立工程的前提下开工,否那么按进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工程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立工程管理部门和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立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 (盖章)

地址:

代表人: (盖章)

联络人:

银行帐户: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 (盖章)

地址:

代表人: (盖章)

联络人:

银行帐户:

__年__月__日订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建立单位

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见附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根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工程完好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工程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根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详细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部《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年月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背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建立单位(签章)乡(镇)村(签章)

附件1

被征用土地有关证件件,其中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附件2

地理位置图(略)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征用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帐号:

乙方(被征用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乡(镇) 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亩,其中,稻田 亩,水塘 亩,菜地 亩,坡地 亩,宅基地 亩,林木 亩,共有树木 株。

2、所征土地东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 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方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 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房屋的补偿方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场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

4、根据《国家建立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立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 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工程完好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工程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部《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 安置方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络,采取以下第 项方法解决:

1、开展农业消费。

(1)甲方协助乙方改进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开展社队工副业消费。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效劳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1)土地已被征完或根本征完的消费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那么,与附近消费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消费生活设施所需建立物资,乡村可以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 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伴随建立工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背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立工程的前提下开工,否那么按进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平安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第十条 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立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恳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工程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 、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展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才能,那么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当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意料或即使可意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制,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那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征地方案的批准

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第二十条 交地的保证

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 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交地。甲方承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工程建立,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立工程。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立银行、农委 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易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合同

甲方(建立单位 ):

乙方(村委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乡(镇) 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 人(其中应安置 人),由甲方根据 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 所列工程完好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 所列工程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根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详细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部《新增建立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背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

被征用土地有关证件 件,其中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 ;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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