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选址论证技术服务合同

时间:23-04-04 网友
规划选址论证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遵行。

1.项目基本情况

1.1.甲方委托乙方针对请填充(建设项目名称)提供规划选址论证技术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乙方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具体信息如下:

(1)证书编号:  ;

(2)证书等级:  ;

(3)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下文简称《论证报告》)。

1.4.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项目费用

2.1.服务费用(合同价款)

2.1.1.本次服务费用总价(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1.2.服务费用包括报告编制费、协调费、评审费、修订费等最终达到审查通过,取得批复文件所需的一切费用。

2.1.3.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请填充。

2.2.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尾款:乙方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2.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鉴证服务

增值税率:  

2.5.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本次服务中涉及到的差旅、文印等其他成本支出,除本合同明确说明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

3.项目服务要求

3.1.乙方提供的论证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2)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

(3)符合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4)符合涉及敏感因素的安全隔离、卫生防护和其他保护要求。

3.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序号

工作成果名称

载体

数量

备注

1

《论证报告(初稿)》

书面

供甲方审查

2

《论证报告(送审稿)》

书面

供评审

3

《论证报告(终稿)》

书面

供存档

4

与《论证报告(终稿)》资料相对应的符合Microsoft Office系统存储格式的文字、表格、图片等全部报告的存储资料

光盘

供存档

5

评审通过的批复文件

书面

供存档

备注:《论证报告(初稿)》、《论证报告(送审稿)》、《论证报告(终稿)》及其他全部《论证报告》修改稿件统一称为《论证报告》材料。

3.3.乙方出具的所有《论证报告》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条件分析,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立项依据、选址研究原则、区域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选址要求等内容;

(2)分析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划对项目选址的要求;

(3)建设项目开展选址论证的缘由分析;

(4)项目自身建设要求和外部条件分析,明确比选方案,并在多方案综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方案;

(5)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必要时应提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的优化意见;

(6)明确项目建设的规划要求及相关建议。

3.4.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按如下方式履行:

(1)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稿;

(2)甲方在收到初稿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未通过甲方审核的,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材料;

(4)通过甲方审核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送审稿)》;

(5)规划批准机关评审通过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按评审意见修改的《论证报告(终稿)》。

(6)乙方应在出具《论证报告(终稿)》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批复文件及其他全部工作成果。

3.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4.委托方配合

4.1.资料提供

4.1.1.甲方应按论证技术服务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合法的资料,法律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将所有对论证结果产生影响的事实如实告知乙方。

4.1.2.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如在服务过程中乙方需要补充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

4.2.沟通协助

4.2.1.甲方应为乙方指定的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2.2.甲方应根据需要,对过往作出的与论证技术服务相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2.3.甲方应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知识产权

5.1.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5.2.甲乙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对技术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保密

6.1.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7.1.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7.2.甲方应当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论证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7.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未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包括《论证报告》材料、补充说明、解释、建议等文件和材料在内的各项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7.4.根据规划选址论证对应经济行为的需要恰当地使用《论证报告》材料。

8.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中规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工作文件。

8.2.乙方负责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所需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或购买工作并承担相关开支费用。

8.3.乙方负责协调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合作等问题。

8.4.乙方负责协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使报告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8.5.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本合同工作要求时,乙方应于甲方提供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予以更改、更换。乙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甲方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符合本合同要求。

8.6.乙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尽快书面通知甲方。

8.7.乙方对其提交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8.8.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没有侵犯第三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收到第三方追究责任,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和守约方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8.9.乙方进行现规划选址论证工作时,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8.10.转包约定

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除部分辅助性工作以外,不得转交第三方完成。

9.违约责任

9.1.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因乙方被收回《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到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而导致失去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3.甲方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论证服务所需的权属证明等其他资料的,经乙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4.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材料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论证结果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5.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论证技术服务后有权要求其弥补改正,乙方明确拒绝或在  个工作日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弥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6.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7.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乙方违约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

(3)乙方提供的论证技术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

9.8.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经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按照未履行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9.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联系方式

1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0.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0.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0.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1.其他约定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2.合同解释

11.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1.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1.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1.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1.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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